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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總則一問?
發表人 小豬  

發表日期

8/27/2010 12:09:16 PM
發表內容 請教老師:
甲受乙脅迫將其所有時值100萬元之A車,贈與給乙,乙隨即出售予丙,嗣後乙因案服刑,甲撤銷其所為之意思表示,請求丙返還A車。
我認為在甲尚未撤銷其所為意思表示,甲贈與予乙時,乙係有權處分,無論丙為善意或惡意均不影響乙丙間之買賣行為,所以並無所謂民法801、948之問題,即便後來甲撤銷其所為之贈與意思表示後,亦無民法801、948   之問題,為何學說上會有民法801、948及民法92第2項優先適用與否之問題?再者,甲即直接依民法92第1項,先撤銷其所為贈與之意思表示,故其與乙間之贈與契約即不成立,然而甲丙間之買賣行為不受影響,而甲可依民法92第2項反面解釋,來對抗乙丙間有效存在之買賣行為。
請老師解惑
回覆 .... 在8/27/2010 3:47:24 PM的回覆:
受脅迫是有權處份??
回覆
李俊德 在8/27/2010 5:41:04 PM的回覆:

即便後來甲撤銷其所為之贈與意思表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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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因為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都受脅迫而不自由

所以撤銷2個行為,而非單純撤銷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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