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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律師考試為什麼那麼多五六十歲的考生
發表人 請問律師考試為什麼那  

發表日期

8/29/2010 4:20:09 PM
發表內容 請問律師考試為什麼那麼多五六十歲的考生
回覆 五六十? 在8/29/2010 4:24:12 PM的回覆:
我看到大約多四十幾的很多 五十幾的很少吧
回覆 在8/29/2010 4:59:25 PM的回覆:
以前的落榜生,靠實力應該是能上榜.
回覆 在8/29/2010 5:08:01 PM的回覆:
幹嘛這樣....   
有什麼好奇怪的?

我考到30歲了   又不是我願意的
其他那些4,50歲的   也是很辛苦
通常都是有工作   有家庭   還要準備考試
我那間還有懷孕的來考
這些考生都一樣
大家都很辛苦
沒必要給予異樣眼光
回覆 小白 在8/29/2010 5:40:33 PM的回覆:
五六十歲的考生也未必是萬年考生,活到老,學到老,不行嗎?搞不好人家是出了社會碰到甚麼狀況開始學習法律,既然學了也來考考看自己理解多少,總可以吧!
回覆 管人家那麼多 在8/29/2010 5:47:52 PM的回覆:
搞不好下一個就是你
回覆 考生 在8/29/2010 5:57:03 PM的回覆:
有認識幾位退休的老師,他們陪兒子女兒一同修法律,也來考試。精神可嘉。
也有很多土地代書、...
因現在有很多修法律學分而取得考試資格。
不過很感謝及敬佩那些年長者,學習毅力只我們效法的榜樣。
再者...他們貢獻8%,是不饋餘力。
回覆 CCC 在8/29/2010 6:04:04 PM的回覆:
唉唷,樓上不要說人家貢獻8%吧,未必老了就鐵定考不上吧
回覆 在8/29/2010 6:06:30 PM的回覆:
爆笑.
看今年錄取統計就知道了啦.
我是看好老人會錄取的.
回覆 .... 在8/29/2010 6:16:32 PM的回覆:
看到一些應是剛畢業的小女生,手細細的,第二天手就包起來了(貼布),真的辛苦.
營良好的男人較也不少.
怎看出年齡?
回覆 路過一閱 在8/29/2010 10:26:00 PM的回覆:
管人家那麼多   在2010/8/29   下午   05:47:52的回覆:
搞不好下一個就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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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見血
回覆 小R 在8/29/2010 11:11:18 PM的回覆:
有些是跨領域的前輩,有些是半路回頭的前輩...不管是哪一種,總是有心繼續學習,至少跟考取司法官後就不再進修的人相比,這樣的前輩更值得後輩敬重。
回覆 反感 在8/30/2010 11:26:25 AM的回覆:
我倒是覺得已經考上律師的人又在今年出現在考場
有點讓人覺得不解..
回覆 甲乙丙 在8/30/2010 1:09:09 PM的回覆:
樓上,前幾天有人發文,說考選部問他為何考上律師還要報考,他說他是要做公德耶
回覆 在8/30/2010 1:16:27 PM的回覆:
因為律師牌被吊銷了
不是也一堆人在造謠說李師的牌被吊了
不過李師就算真的被吊
也沒差
對李老師來說   用左手寫應該就可以上律師

我知道為什麼很多年紀大的要來考啦
明年萬一第一試有過
第二試他們身體吃不消啦
沒有歧視
真的是體力的問題
回覆 777 在8/30/2010 1:38:32 PM的回覆:
大家來討論一下如何保持繼續唸這些鬼東西的熱情吧!畢竟一次就考上也不容易啊,應該不少人都準備很久,這些說實在唸起來也不是那麼愉快呢,有時候翻著翻著都覺得好煩,真佩服那些學者大教授,可以樂此不疲的鑽研各種學說
回覆 路過 在8/30/2010 1:44:27 PM的回覆:
我一點也不佩服那些學者大教授,他們只鑽研自己有興趣的一、二科(我們則是要準備十幾科!),而且寫東西還有錢拿,當然會樂此不疲
回覆 請問 在8/30/2010 2:08:22 PM的回覆:
樓上大大
田禮嘉為何被除名?
去哪查呢?
謝謝
回覆 在8/30/2010 4:44:16 PM的回覆:
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96年度律懲字第17號

被移付懲戒人 田禮嘉 男(出生日期:略,不予刊登)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略,不予刊登)

住:(略,不予刊登)

居:(略,不予刊登)

上列被移付懲戒人因違反律師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付懲戒,本會決議如下:

  主 文

田禮嘉應予除名。

  事 實

一、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付懲戒理由如下:

田禮嘉係執業律師(律師證書字號:94臺檢補證字第0278號),然曾於民國91年6月4日,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94年4月16日執行完畢,且曾因詐欺、毀損債權、強盜等案件遭受通緝,猶不知悔改,緣於95年8月4日,簡敬之同居女友陳遠霞因涉嫌強盜案件,經內政部警政署外事警官隊持檢察官拘票在台北市將陳遠霞拘提到案,陳遠霞於接受內政部警政署外事警官隊詢問時,委任田禮嘉為辯護人在場陪同接受警詢,簡敬並隨同前往關心並受陳遠霞指示攜回外事警官發還之私人物品,並處理準備交保事宜,因而認識在場之田禮嘉。田禮嘉於陪同陳遠霞接受警詢過程中,得知陳遠霞涉嫌強盜取得瑞士珠寶商安東尼奧之鑽石、珠寶價值近新臺幣(以下同)500萬美元,且將其中二顆鑽石約以2千萬元之價格典當與大千典精品當舖,所得贓款匯入陳遠霞及簡敬在聯邦銀行所開立之帳戶內,該帳戶及贓款應係交由簡敬保管中,竟基於藏匿有關陳遠霞涉嫌強盜刑事案件所得贓物及證據之犯意,於95年8月5日淩晨1時許,在台北市敦化北路附近速食店,指示簡敬將其替陳遠霞保管之贓款藏匿,以免遭司法警察及檢察官發現,簡敬遂聽從田禮嘉指示(簡敬收受寄藏贓物之部分現由法院審理中),於95年8月7日下午2時許,由田禮嘉陪同至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之聯邦銀行北桃園分行,將陳遠霞上開存入簡敬帳戶內之定存350萬元解約,並提出活存70萬元,共領出贓款420萬元,攜於身上藏匿(存入陳遠霞帳戶內之贓款因非本人則無法領取)。領完錢後,簡敬接到外事警官隊承辦員警電話,要求其至外事警官隊接受警詢,此時在旁之田禮嘉得知後,知悉簡敬涉嫌贓物罪之犯罪,已為刑事案件偵查之外事警官隊調查中,簡敬已屬於司法警察通知詢問調查之人犯,竟承前藏匿刑事證據及另行起意藏匿人犯之犯意,叫簡敬不要前往應訊,並在台北市和平東路1段183巷附近,將其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溫泉路銀光巷9號3樓住處鑰匙交由簡敬,並指示簡敬至上址藏匿,簡敬遂聽從其指示,至上址藏匿以逃避檢察官及司法警察之調查傳喚及避免簡敬所保管之贓款遭查獲。隨後田禮嘉又於95年8月8日至同年月11日帶同簡敬至其南投、台中等地繼續藏匿。田禮嘉因表現積極幫助簡敬之行動,取信於簡敬後,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為陳遠霞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損害陳遠霞利益之犯意,於95年8月7日晚上,在台北市木柵好樂迪KTV內,向簡敬佯稱陳遠霞強盜案件須以20萬元打通關係,使簡敬陷於錯誤,而交付20萬元。又接續於95年8月9日,以陳遠霞官司可能拖延甚久,向簡敬佯稱避免上開贓款被黑白兩道查獲為由,以自己名義於台中市自由路2段2號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庫)台中分行開立保管箱,使簡敬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贓款中之340萬元予田禮嘉放置保管箱內,後因本署追查出該保險箱,並於95年8月18日緊急發函至合庫台中分行凍結該保管箱,田禮嘉始未能領出該款項。嗣後,因簡敬漸漸察覺田禮嘉行為違反一般律師之職業規範,並自覺行動遭受田禮嘉監控而心生畏懼,遂主動向內政部警政署外事警官隊聯繫投案,並要求田禮嘉返還上開保管款項,然田禮嘉竟於同年8月19日,以0936032418之電話門號傳內容為「R   u   ok?   Don't   u   fuck   me!」(其意義為:你ok嗎?難道你不用對付我嗎?)之簡訊恐嚇人在桃園縣桃園市同德5街241號之簡敬,使簡敬心生畏懼,足生危害於簡敬之安全,後田禮嘉因其行為遭警發現即避不見面,簡敬並具狀提出告訴,始發現田禮嘉有上開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23條及律師法第37條之情形,且情節重大,並依律師法第39條第1、3款移付懲戒。

  理 由

一、本懲戒委員會於受理本件懲戒事件後,即依律師懲戒規則第7條第1項規定,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付懲戒理由書繕本於96年5月23日送達被移付懲戒人設於「台北市富陽街97號6樓之2」之住所,被郵局以遷移新址不明為由退回,嗣於96年5月30日再向被移付懲戒人設於「台北市青島路11號14樓」處所送達,亦為郵局以應送達處所查無此人為由退回,嗣再於96年6月8日將上開理由書繕本寄存於被移付懲戒人上開「台北市富陽街97號6樓之2」之轄區派出所即臥龍派出所而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三件在卷可稽。惟本委員會為求慎重,再依刑事案件所記載之「台北市北投區溫泉路銀光巷9號2樓」為送達處所,於96年10月15日再將上開理由書繕本寄存於轄區派出所即光明派出所,此亦有送達證書乙件在卷可據,詎被移付懲戒人迄今仍未為任何申辯,惟其未於上開理由書繕本送達後20日內提出申辯,於本件懲戒程序之進行,不生影響。

二、查,本件移付懲戒理由書所載之事實,與檢察官提起公訴之事實相同,檢察官之起訴,雖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8月27日以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移付懲戒人涉有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犯人罪嫌、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嫌、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嫌為由,判決被移付懲戒人無罪在案,有該院96年度易字第59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惟經檢察官提起上訴後,被移付懲戒人所涉及之「被告(即指被移付懲戒人)於受陳遠霞委託陪同簡敬前往聯邦銀行北桃園分行領取420萬元後,佯以簡敬不適合將上開款項隨身攜帶,使簡敬不疑有他,因而陷於錯誤受其指示將其中400萬元及鑽錶、鑽戒、鋼筆等貴重物品分裝至白色信封袋及牛皮紙袋,再放置於以被告名義在合庫台中分行開立之C型保管箱,並交付簡敬該保管箱收據及事先備妥之虛偽鑰匙後,被告顯係出於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甚明,嗣被告復將原承租之C型保管箱換租為D型保管箱,並取走其中335萬元(即400萬元扣除被告以保管箱太小為由退還簡敬之60萬元,及經檢察官凍結之5萬元之其餘金額)得逞無訛。」事實,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8年12月17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認定在案,並就該部分之事實,判處被移付懲戒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確定在案,有該97年度上易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從而,本件移付懲戒理由書所載之上開詐欺事實,因與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相同,自應認被移付懲戒人確有施用詐術使簡敬陷於錯誤,而交付400萬元及鑽錶、鑽戒、鋼筆等貴重物品之事實,且該被移付懲戒之事實,並經台灣高等法院判刑確定在案。依律師法第39條第2款「有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應付懲戒」之規定,本件被移付懲戒人應付懲戒之事證明確,爰審酌被移付懲戒人受有一年八月有期徒刑之裁判確定,且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決議懲戒如主文。

三、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移付懲戒理由書內另載有:

(一)   被移付懲戒人於95年8月7日晚上在台北市木柵好樂迪KTV內向簡敬詐騙20萬元;

(二)   被移付懲戒人就簡敬所交付之400萬元及鑽錶、鑽戒、鋼筆等貴重物品另涉有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

(三)   指示簡敬將其替陳遠霞保管之贓款藏匿,另涉有刑法第165條之湮滅刑事證據罪;

(四)   安排簡敬躲藏,另涉有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

(五)   傳「R   u   ok?   Don’t   u   fuck   me!」之簡訊予簡敬,另涉有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云云;

惟查,臺灣高等法院在其上開97年度上易字第2947號刑事判決中,就上開(一)至(五)之事實,分別以:無法證明簡敬有交付20萬元予被移付懲戒人;不得於詐欺罪外更論背信之罪;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移付懲戒人確有起訴書所指涉犯藏匿人犯、湮滅刑事證據等罪嫌;及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移付懲戒人有恐嚇之犯行為由;認定被移付懲戒人就上開(一)至(五)之起訴事實,並無檢察官所指之罪責,準此,本件移付懲戒理由書有關(一)至(五)之事實,亦應認無足以成立應付懲戒之理由,爰就上開(一)至(五)之事實為不付懲戒之決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臺灣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薛西全

委員 楊靖儀

委員 陳信村

委員 蔡得謙

委員 陳筱珮

委員 洪威華

委員 鍾年展

委員 林恩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議得於收受送達20日內向本會提出請求覆審理由書(附繕本)

書記官 胡鳳儀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回覆 在8/30/2010 5:20:47 PM的回覆:
反正律師現在不值錢了被吊銷又沒差
回覆 不要以狹隘眼光看世界 在8/31/2010 4:19:48 PM的回覆:
現在很多人是跨領域的,千萬別認為這些人是萬年考生.......
回覆 考好玩的! 在8/31/2010 10:01:30 PM的回覆:
這個問題還蠻白的!

我是中小企業的經營者

算是人家說的小開吧

今年35歲

我也想考律師

真的~原則上是考好玩的

但我很認真準備

因為生活上很需要法律!

補習班跟我同樣買函授的

還有好幾位是醫師哩!
回覆 工程技師 在8/31/2010 10:09:56 PM的回覆:
現在很多人是跨領域的,千萬別認為這些人是萬年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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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前輩講得沒錯
前幾天在律師考場就看到好幾位學士後法的學長姐
他們本身也都有份還不錯的職業~有些真的已經有點年紀哩
考律師可能是為了一圓夢想吧~很佩服他們~
但也有些可能是努力n年的考生~我也是很佩服他們
相信總有一天大家都會金榜題名的~加油

後記:小弟我第一次參加律師考試~真的有點算是震撼(雖然在自身領域也通過4項考試~公務高普及2種專技技師高考)~因為想說來試看看且沒什麼念寫的超爛(李老師的函授我連一科都還沒聽完~呵)~不過有一點真的很好奇~以我們工程類考試而言,因為幾乎都是力學且都是計算題,都有所謂標準答案,對就對,錯就錯!但法學這東西好像沒個準,有時很懷疑閱卷委員要怎麼改考卷~每份都是密密麻麻文字~他們會很認真看嗎?不過看到很多人都所謂雙榜及三榜,所以改考卷應該有其一定公平性!總之,不管如何,能考上司律亦或是四等考試的我都覺得很厲害~


回覆 好奇 在8/31/2010 11:51:00 PM的回覆:
司法官沒有年紀大的考生嗎??
回覆 我好像沒看到 在9/1/2010 2:09:20 AM的回覆:
好像只有律師
是很多年紀蠻大的考生
回覆 ?? 在9/1/2010 6:09:07 PM的回覆:
請問被除名的劉鴻濃律師和台大城鄉所那位研究生是同一人嗎?還是同名同姓?
回覆 請教99年律師不知幾 在9/1/2010 6:22:34 PM的回覆:
99年律師不知幾分錄取(如題)
回覆 21 在9/1/2010 6:57:32 PM的回覆:
據說今年改題目給分會比較寬
預料大約48分
與往年差距不大
回覆 路人 在9/1/2010 7:50:15 PM的回覆:
消息來源?
回覆 樓上上好厲害 在9/1/2010 8:29:29 PM的回覆:
消息來源大概是路透社
回覆 小恩 在9/1/2010 8:53:20 PM的回覆:
44分會錄取嗎
回覆 :P 在9/1/2010 9:11:59 PM的回覆:
我也有看到已經上榜律師的朋友也來考,不知道是來考火大的
回覆 在9/1/2010 11:17:26 PM的回覆:
該位被除名的劉律師後來跑去念城鄉所
回覆 在9/21/2010 3:29:50 PM的回覆:
被吊照的律師有一位叫王俊德
怪不得其他補習班故意張冠李戴
說那個是我們宇法的李俊德老師
好惡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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