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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考完刑訴 我哭了
發表人 考生  

發表日期

8/29/2010 9:01:14 PM
發表內容 律師刑訴一考完
我當場流下眼淚
一直以來
刑訴一直是我的強項
去年司法考   我還考了七十分
結果   今年,我完全不知道在考什麼東東
我也完全不會寫
感覺像在寫作文

考完   我完全不想對刑訴的答案
只想痛哭一場
請問各位
都會寫刑訴嗎?
回覆 別哭 在8/29/2010 9:21:30 PM的回覆:
刑訴
除了第一題感覺好一點外
中間兩題抄法條寫作文亂掰沒寫完
第四題寫的跟補習班完全相反

民訴
情況差不多


回覆 123 在8/29/2010 9:27:07 PM的回覆:
刑訴也只有第2題比較難而已吧

第1/3/4都還好吧

話説我今天考完行政法/強執也哭了

我把第一題....寫成...委任....不知該怎麼辦?
回覆 QOO 在8/29/2010 9:28:18 PM的回覆:
我考前就哭到眼晴都紅紅囉
回覆 漢口國中有夠瞎 在8/29/2010 9:31:23 PM的回覆:
我也寫委任...........
回覆 在8/29/2010 9:35:02 PM的回覆:
民法第一題
我寫一堆消保法
回覆 123 在8/29/2010 9:35:25 PM的回覆:
我考試完翻書

好像是....委辦...才對

不知道老師會不會一看到(委任)
就覺得你觀念不清楚
整題不想看了

(但...真的是委任嗎?)
回覆 123 在8/29/2010 9:36:31 PM的回覆:
民法第一題與消保法有關嗎?
回覆 在8/29/2010 9:40:47 PM的回覆:

是民法第二題
連違約金契約都寫消保法@@
回覆 123 在8/29/2010 9:44:31 PM的回覆:
我也有寫消保法.....

但違約金...我寫民法72條與第148條
回覆 .... 在8/29/2010 9:46:08 PM的回覆:
明天再對前兩天的答案.
我也忘了如何寫?
刑訴第四題應和司法官第三題,好像爭點相同?
回覆 123 在8/29/2010 9:47:34 PM的回覆:
刑訴第4條在考控訴原則
回覆 阿銘 在8/29/2010 9:53:25 PM的回覆:
刑訴第四題是考第348第2項"有關係之部分"嗎
回覆 Q 在8/29/2010 9:53:25 PM的回覆:

律師保險法有獨門暗器的感覺
要怎麼修才適當
每個學者看法不同
怎知道要寫哪一種
寫錯不就2分?
回覆 .... 在8/29/2010 9:55:29 PM的回覆:
法人對法人之事權移轉是委辦.
所以鄉公所是法人還是下級機關?
縣政府是法人或是機關?
縣政府命令鄉公所協辦?
若指縣府代表縣法人將權限交由鄉公所辦?有指揮監督,則為下級機關,則為委任.(符合行政程序法)
但若縣府代表縣法人交給鄉(法人?)或機關?誰知道?
.........
所以應要說是委任也可以.
例如經濟部之商業登記,(這中間大家都忘了,是中央法人,交由地方政府(地方法人)辦理,明明是中央才可以做的事,居然給了地方做,有學者指出有實質監督權,為委任.也對.而僅將中央機關對地方機關的文字,忘了巨靈論的大小巨人了?
回覆 12 在8/29/2010 9:56:28 PM的回覆:
好像很多人都對保險有疑問

我說一下自己的想法

我覺得...它在考....不當得利禁止原則

因為這是定值保險的問題所在

我考試時....2-3秒想到這個

就寫這個了
回覆 考生 在8/29/2010 9:57:57 PM的回覆:
我覺得保險法是不是在考
超額定值保險啊
回覆 潛水客 在8/29/2010 9:59:02 PM的回覆:
第2天   撐著不敢掉淚   

補習班中午放在桌上的解答         很阿Q   閉著眼丟到垃圾桶   

一個字都怕看到

今天考完才用很慢很慢速度騎車回家      

淚就風吹乾      才進家門      不想讓家人擔憂

決定就休息2天         

一張解答都沒帶回家      後天再到網站上找答案吧

            



回覆 .... 在8/29/2010 10:02:05 PM的回覆:
民法那個因故離職那題,太多了,寫不完.
對違約金部分,題目一開始就說依民法
則找到247-1的顯失公平,但這契約並沒有說是定型化條款,不見得用得上,再找.找到227-1的K成立生效後的情事變更,有顯失公平,一般契約可以用,總算有請求權基礎,可以減,但還是不夠.所以就引了148的權利濫用.直接打契約成立生效,但執行時,因有那個情事變更,所以否定其請求.
.
回覆 qq 在8/29/2010 10:04:22 PM的回覆:
考完第二天的訴訟法,我也幾乎要哭了

我幾乎都在瞎掰

我同學在事務所上班

他說還滿簡單的

而且都是不用看書就會的
回覆 .... 在8/29/2010 10:09:28 PM的回覆:
保險法定值保險
50條:定值保險放在總則中,且沒有區分其與定額保險之區分.(即沒有說明在填補損失的保險契約才有定值或不定值問題)
73條及76條,一對之下,真是像是不當得利禁止問題,及超額定值
在誤差或情事變更下,一定比率可以接受.條文沒有此說.而是學者主張的.所以就猜學說成立法條文.(沒有詐欺時)
看來保險法要修法了.(不知是德派好或英美好)

回覆 123 在8/29/2010 10:09:42 PM的回覆:
樓上的

那應該僅限於民訴第一題吧

以後是不是要立一個(民訴條款)
題目不准超過1面
回覆 考生 在8/29/2010 10:10:06 PM的回覆:
沒錯
訴訟法的考題
不看書都會
因為很實務,有操作經驗的人不用看書就會
但我們這種沒實務經驗的人
不管如何看書
就是寫不出來
完全沒有鑑別度

就算把林鈺雄、王兆鵬的書都背下來
也不會寫
回覆 想哭 就到我懷裡哭 在8/29/2010 10:19:36 PM的回覆:
民刑訴...   唉
回覆 aa 在8/29/2010 10:29:25 PM的回覆:
刑訴第四題不知道是不是在考某一楊姓老師對第348條2項的看法,之前有看到其他補習班的總複習資料,似乎是說傳統實務認該條所稱有關係之部分係指單一性案件,但是該楊姓老師從釋字665號認為追求訴訟經濟跟裁判是否矛盾才是這裡所謂有關係的部分要判斷的,我的印象好像是這樣沒辦法了到了考場真的是見到黑影就開槍不然也不知道該寫什麼了,這幾天考下來真是一個慘字
回覆 123 在8/29/2010 10:32:59 PM的回覆:
樓上的大大

能請您再分享一下別科嗎

你說得好仔細喔
回覆 ROO 在8/29/2010 10:33:43 PM的回覆:
我也一直哭

邊寫邊哭,答案卷都破洞了
回覆 哇咧 在8/29/2010 10:38:39 PM的回覆:
只有一科就哭   那不幸落榜   豈不?我都不敢想像結果了
回覆 考生 在8/29/2010 10:41:28 PM的回覆:
回樓上大大
我之所以哭
是因為這麼辛苦的念刑訴
但連考題都看不懂
真沮喪
回覆 那更慘 在8/29/2010 10:43:29 PM的回覆:
老兄
每一科都應該心苦去念吧
回覆 天命已定 在8/29/2010 10:44:06 PM的回覆:
現在的考試型態,投資和報酬不成正比,一切只能訴諸天命
回覆 現在的考試型態,投資 在8/29/2010 10:49:01 PM的回覆:
現在的考試型態,投資和報酬不成正比
回覆 再努力 在8/29/2010 10:58:47 PM的回覆:
請問有上李老師民訴課的大家,今年律師民訴第1,2題會寫嗎?   因為對這兩題的掌握度很差,想說不知李老師是否有教到此類型題目?考慮要買民訴重新扎實讀一次.
回覆 在8/29/2010 11:02:01 PM的回覆:
考生還是多做做卷宗吧

不要一畢業就窩在圖書館   補習班

與世隔絕
回覆 實務經驗 在8/29/2010 11:04:56 PM的回覆:
噗....現在考生要先去事務所工作,才能考的上國考XD
回覆 這樣的要求從來沒聽說 在8/29/2010 11:06:18 PM的回覆:
沒聽說過考試資格中還有需做過卷宗才能應考及格的規定
就算要這麼做,也先事先告知一聲吧
不然哪天典委心血來潮
搞不好來個判決格式更正
那豈不是要寫過判決才能應考及格
回覆 123 在8/29/2010 11:10:57 PM的回覆:
考生去事務所根本沒時間唸書

別聽樓上在亂講

老闆丟一堆案子叫你看

而且堆起來比國考書還高

重點是....這些都不會考


回覆 這樣的要求從來沒聽說 在8/29/2010 11:14:46 PM的回覆:
那倒未必
有的工作整天就是要看一卡車律師的卷宗
雖然我做過上述這種工作
但我還是反對突襲性地考出這種題目
回覆 今年考生 在8/29/2010 11:25:33 PM的回覆:
請問

今年有參加到考的諸位

有沒有人想組個網路戰友團

沒有固定時間也不特別討論也不安排統一的進度

只用mail聯繫為主,報告自己進度或想討教的觀念

同伴們想回就回,沒硬性規定,但是限已經有基礎也上過考場

目標100年司律的考友加入
回覆 123 在8/29/2010 11:28:27 PM的回覆:
那麻煩擬個詳細的細節吧

光從您的敘述...不太了解細節
回覆 JJ 在8/29/2010 11:29:22 PM的回覆:
看看姜世明老師曾經出過的國考題目
再看看姜世明老師最近在某雜誌上所倡談的國考改革
我覺得"很有趣"
回覆 ORZ 在8/29/2010 11:30:32 PM的回覆:
考完第二天的訴訟法,我也幾乎要哭了
我幾乎都在瞎掰
我同學在事務所上班
他說還滿簡單的
而且都是不用看書就會的
回覆 32454 在8/29/2010 11:30:33 PM的回覆:
看看就好
回覆 在8/29/2010 11:40:35 PM的回覆:
題目出的那麼長,學生寫都來不及,如果爭點多,時間有限下根本不可能寫的深入,但老師又只花一丁點時間改題,標準何在??
回覆 怎改?天知道 在8/29/2010 11:46:05 PM的回覆:
看誰的字漂亮啊!誰知他怎改,又不公開給分標準

天知道怎改答案......>:<

或許有的人沒唸書,題目排列組合,寫的跟真的一樣,字再寫漂亮、整齊.......得高分,也不無可能
回覆 M 在8/29/2010 11:59:34 PM的回覆:
民訴第一題

小弟寫三個點

1.訴訟標的價額的核算
2.聲明..訴之主觀合併型態
3.管轄

還有其他點嗎?
回覆 討厭那個美國人 在8/30/2010 12:08:12 AM的回覆:
附法條的考試,真的比較難寫,題目比以前長、爭點又比以前多

陳明真立委滾回美國去啦!
回覆 !! 在8/30/2010 12:23:46 AM的回覆:
陳明真不是唱歌那位
什時去當立委了?
回覆 如下 在8/30/2010 12:25:05 AM的回覆:
陳明真的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wmchen777-chenminjen/profile
回覆 淪落人 在8/30/2010 12:35:03 AM的回覆:
開版不要再難過了
今年律師也將錄取五百人以上吧
你不會,或許很多人也不會
搞不好你正好是五百人內

若不是
逝者已逝矣
專心準備明年吧
明年第一試的選擇題你可以看預試試題
範圍很廣...無法捉摸...
第二試,我連答案卷幾頁,考試時間多長都不知道...
先休息幾天吧
(我前年去年也都考,考完回家三天都很沮喪...)
回覆 123 在8/30/2010 8:25:27 AM的回覆:
還有律師無法指定送達代收人
老考點了
回覆 不爽不要考 在8/30/2010 9:09:51 AM的回覆:
不爽不要考
回覆 戳檸檬 在8/30/2010 9:24:34 AM的回覆:
都是考完才不爽的
回覆 這樣嗎 在8/30/2010 9:30:37 AM的回覆:
71年第一次民刑庭庭長會議決議
當事人於第二審委有訴訟代理人,在其委任書內並指定其為送達待收人時,此項記載與另行指定送達代收人有別.上訴三審後如未委任其為訴訟代理人,則依本院43台抗字第92號判利意旨,第三審送達的文件應向當事人本人或另委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為之....
回覆 這樣嗎 在8/30/2010 9:39:40 AM的回覆:
所以是不能記載還是記載與一般送達代收人有別?
回覆 555 在8/30/2010 9:58:02 AM的回覆:
民訴第一題

小弟寫三個點

1.訴訟標的價額的核算
2.聲明..訴之主觀合併型態
3.管轄

還有其他點嗎?
--------------------------
民訴第一題至少有6個點
我只確定4個
只要當法務或法官助理這題可以應是送分題
1.收受送達的權限
2.有價證券不明確的問題
3.忘了
4.忘了
5
6.
回覆 點點 在8/30/2010 9:58:29 AM的回覆:
考完民訴真是有夠沮喪.邊寫刑法考卷邊搖頭嘆氣
這科我永遠是最低分
刑訴第4題應該不是楊姓教授的期刊(不過有略題他說的72年那則判例)
個人監視錄應是幾年前的期刊,不過期刊內容很學理但是考題卻範圍很大.(念過期刊也只是開頭比較好寫)
回覆 點點 在8/30/2010 10:02:03 AM的回覆:
民訴第一題我還說用支付命令不是比較好.便宜又迅速
看來真是死定了
回覆 在8/30/2010 11:23:21 AM的回覆:
我的天啊,要考期刊還不是考最新鮮的喔????還會拿幾百年前的舊作出來考喔????這樣未免無邊無際了吧!!!
回覆 頭暈 在8/30/2010 11:31:47 AM的回覆:
民訴第一題起訴狀

我把假執行聲請改成假扣押
回覆 999 在8/30/2010 11:50:27 AM的回覆:
今年律師考試有點實務經驗真的有差,
向刑訴準備程序那題,刑庭的助理可以寫得很好。
民訴第一二題,民庭助理、律師助理可以掌握很好
強執那題,執行處有一本辦理強執手冊,裡面就有介紹各種執行過程的注意事項,所以那題是嘉惠執行處的同仁。
回覆 背背背 在8/30/2010 11:59:02 AM的回覆:
我的天啊,要考期刊還不是考最新鮮的喔????還會拿幾百年前的舊作出來考喔????這樣未免無邊無際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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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律考試
沒附法條前確實大多都是考當年度最新鮮的期刊
而且占全部題目的比例有限
但附法條後,期刊的考試範圍最久有涵蓋長達3~4年內出版者
不用背法條,但還是要背期刊,而且是大量的期刊
個人認為背期刊難度遠比背法條高
同樣都是背背背
只是現在的背法是仰人鼻息的背法,更加有違人性尊嚴
把考生當成考試制度的客體,出題者反客為主變成主體
回覆 在8/30/2010 12:01:45 PM的回覆:
把考生當成考試制度的客體,出題者反客為主變成主體
---------------
考生本來就是考試的客體,甚至可以說是玩物,這你不知道嗎?
回覆 在8/30/2010 12:02:59 PM的回覆:
要加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回覆 路過 在8/30/2010 12:23:34 PM的回覆:
現在期刊種類越出越多種
但考試會考,不敢不看
勞民傷財啊
肥了發表文章老師的口袋,瘦了考生的荷包
回覆 JC 在8/30/2010 12:24:07 PM的回覆:
野人獻暴
1.原告地址應記載實際住居所或營業所地址,不宜記載郵政信箱號碼,蓋與寄第137條或138條之存送達或補充送達有關。
2.被告兼法定代理人乙,應改為兩行法定代理人乙及被告乙,蓋本訴訟有兩個被告應分別載明。
3.訴訟標的金額不宜空白,應載明新台幣200萬元。
3.訴之聲明應增加一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4.訴之聲明第二項宜修改文字為「如獲勝訴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5.事實及理由中宜說明本訴訟性質為「主關預被合併之訴」,請求權基礎不宜僅表示依買賣關係或票據關係,宜明確記載依民法367條及票據法何條。
回覆 淪落人 在8/30/2010 12:59:14 PM的回覆:
民訴那個第一題
公司老闆

實務上是寫法定代理人
但是 正確應該是代表人
回覆 大家來抽獎 在8/30/2010 1:08:03 PM的回覆:
本來不想考完的
但是律師第二天考完
讓我有了全部考完的動力
因為已經預測到後面的也是會亂出
大家都寫完
等抽獎吧∼

還有
在考場上
有一個每科考完10分鐘就睡覺的人
我已經記住你的准考證號碼
你不要給我上律師
不然我就跟蘋果講
回覆 路過 在8/30/2010 1:10:05 PM的回覆:

還有
在考場上
有一個每科考完10分鐘就睡覺的人
我已經記住你的准考證號碼
你不要給我上律師
不然我就跟蘋果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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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考完10分鐘就睡覺的證據啊,沒法拿來爆料
回覆 在8/30/2010 1:12:41 PM的回覆:
考完休息睡覺很怪嗎?

我每天中午考完都回家睡午覺
下午都前五分鐘左右到考場

不睡覺會頭暈哩
回覆 不是啦 在8/30/2010 1:19:36 PM的回覆:
我是說
他考卷發下來
寫10分鐘就睡了
每醫科都這樣
還全程到考
我已經記住他的准考證號碼了
如果真的是有陰謀
我就發佈給媒體知道
這樣今年的律師考試
搞不好會錄取百分之50∼
回覆 army 在8/30/2010 1:48:53 PM的回覆:
可能是當兵請假出來透透氣

每科只寫10分鐘就趴下來睡

花一千元報名費換三天自由,很值得
回覆 在8/30/2010 1:55:16 PM的回覆:
只寫十分鐘...
樓上的自己顧著寫都來不及了 
怎可能整堂課都在注意別人10分鐘後都在睡覺.
虎濫成分很大.
回覆 阿彬 在8/30/2010 2:10:03 PM的回覆:
的確有些題目出的太機車了,難倒不見得是挺難,但考在資格考試中卻覺得不適合。而且,就像各位所說的,像民訴的第一題,以及保險法的定值保險,還有其他很多題目,回答方式其實可以有很多種,出題老師在出題時,讓我感覺只想在刁難我們應考人,根本沒有考慮這是技能資格考試,也沒有想到其實我們應考人回答題目的時間很短,根本沒有辦法做太多的陳述。
回覆 愈來愈長 在9/1/2010 6:50:23 AM的回覆:
現在的題目好像在玩文字遊C
回覆 同是天涯淪落人 在9/1/2010 10:20:24 AM的回覆:
大家都一樣樣吧!   在台灣念法律的學生原本就很悲哀!法學院的教授又不能將心比心   反正社會就是如此   當你位處高位之際   哪會去顧慮底層之人的生活感受      說是法學改革   難道把考試變的更難考就可以嚇阻司法官收賄情事一再發生嗎?   法學院學生就會變的更有道德嗎?   還是只會讓老師們的書賣的更多!   期刊稿費賺的更多!   甚至連補習班都愈開愈多!   錢鐘書的圍城說的好      想進來的進不來   想出去的出不去   難道這不就是法律人的哀愁嗎?   考完司法官的那幾天      我也同樣很沮喪!   心想這有些題目明明應該可以發揮更好但卻寫不好   但有何用      正所謂成者為王   敗者為&#23484;      沒考上的永遠只能忍受別人嘲笑及異樣眼光(為什麼還沒考上)   或許這就是人生最真實的寫照!
回覆 123 在9/1/2010 10:56:22 AM的回覆:
每題只寫10分鐘是別人的自由吧

也許他都寫關鍵字...好嗎?

你管別人那麼多做什麼

你去爆料.....損害別人名譽權

別人可以去告你民事侵權

(睡覺也算作幣嗎??????)
回覆 扣10分 在9/1/2010 12:10:31 PM的回覆:
吼~是作弊啦

非那個巾字的啦
回覆 不知今年律師 幾分 在9/1/2010 12:41:27 PM的回覆:
不知今年律師      幾分錄取
回覆 11111 在9/1/2010 2:14:14 PM的回覆:
預估錄取分數約47分左右
回覆 反正都看老師怎麼改 在9/1/2010 2:18:15 PM的回覆:
今年雖然有些題目並不算難,但是爭點太多都寫不完,錄取分數還會要到47分嗎?
回覆 路人 在9/1/2010 4:22:42 PM的回覆:
開版的人司法官刑訴考七十幾分還落榜啊!?
回覆 在9/1/2010 5:57:10 PM的回覆:
去年平均57分才能夠參加口試
我有朋友商事法75分也沒上
回覆 昏了 在9/21/2010 4:59:45 PM的回覆:
99司法官刑訴第二題,老師想問的到底是啥麼????寶成和高點對於第二子題的線上解答,方向未免差太多了吧!!!!堡版的,感覺就是把老師的文章貼上去,問題是就算這是正解,考試時哪有辦法寫這麼多
回覆 小美 在9/21/2010 5:08:44 PM的回覆:
不要難過      你不會寫ㄉ      大部分人應該也都不會寫      
回覆 也想哭 在9/21/2010 5:52:16 PM的回覆:
請問大家有看過糕餅店和城堡王國的線上解答嗎???大家評價如何???
回覆 看完答案我也昏了 在9/23/2010 5:04:26 PM的回覆:
剛剛看糕餅補習班網路上99司法官的刑訴解答,EX:第三題,題目要求判斷案例可否構成再審新證據要件,但擬答裡面還有一大段寫到現行法422允許為判決人之&#63847;&#63965;益聲請再審,創造第三重危險云云……

請問大家,在時間限制下,如何拿捏作答的範圍呢?我覺得寫這些雖然豐富答案的深度,但是題目根本沒問,算不算訴外裁判?還是將題目問的東西寫的深入些即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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