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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撫摸算強制???
發表人 真爽  

發表日期

8/30/2010 2:32:47 PM
發表內容 少女坦承以為網友和偶像「羅志祥」一樣帥,見面後雖一度感到失望,但見他相當誠懇,因逃家無處去,才又搭火車南下找他,留宿的5天裡,「小豬」每天凌晨都會撫摸她的胸部,她並沒有拒絕。

警方表示,母親見女兒為網友求情,更加生氣,堅持提告。屏東地檢署日前偵結,認為已構成強制猥褻,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建請法官5次各別論刑,妨害家庭部分則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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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拒絕被摸,是經過當事人同意的,為什麼也算強制?
回覆 畢業生 在8/30/2010 4:24:29 PM的回覆:
因為小女生是國三生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830/78/2c16w.html

自稱羅志祥   騙少女同居被訴5次
   更新日期:2010/08/30   04:11   
〔記者黃良傑/屏東報導〕高姓男子誆稱自己叫「羅志祥」,綽號也叫小豬,把遠在基隆的國三女網友騙到屏東縣潮州同居5天,每天猥褻摸少女胸部,因機車雙載違規被攔,警方意外尋獲失蹤少女,兩人坦承同居,否認發生性關係,檢方依5個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少女長得十分清秀漂亮,假「小豬」的高嫌瘦扁邋遢,與偶像歌手羅志祥差很大,少女的下體有舊撕裂傷,高嫌否認性侵,堅稱不知少女年紀,少女卻向檢警求情,表示兩人網交1年,互以男女朋友暱稱,也否認與對方發生關係。


網路上自稱「羅志祥」的高嫌,去年4月間因玩線上遊戲與家住基隆的被害少女結識,持續線上交往,今年4月30日,少女騙家人要到學校上課,卻不告而別,父母報警通報失蹤人口,學校也向教育局報中輟生。


失蹤少女原來約網友「羅志祥」首度見面,獨自搭乘火車到屏東火車站,與高嫌(21歲)見面後又返回基隆,卻沒有回家,住到另一位友人的家裡,5月8日主動聯絡高嫌,再南下屏東並留宿高嫌潮州住處。


潮州警方於12日攔下違規闖紅燈的高嫌,高稱後座少女是他的女友,警方查出少女竟是失蹤人口,通知少女的母親南下處理,少女坦承以為網友和偶像「羅志祥」一樣帥,見面後雖一度感到失望,但見他相當誠懇,因逃家無處去,才又搭火車南下找他,留宿的5天裡,「小豬」每天凌晨都會撫摸她的胸部,她並沒有拒絕。


警方表示,母親見女兒為網友求情,更加生氣,堅持提告。屏東地檢署日前偵結,認為已構成強制猥褻,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建請法官5次各別論刑,妨害家庭部分則不予起訴。


回覆 性不性由你 在8/30/2010 4:39:53 PM的回覆:
猥褻罪可看一下97年第5次決議

修正後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要,始符立法本旨。

所以強制猥褻罪跟強制性交罪的強制,在這個決議見解下程度就不同了,如果假羅志祥摸女生胸部是違反女生的意願,那他就完啦..強制猥褻罪

但是這樣解釋跟性騷擾又很難區分,所以學者有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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