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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拙作99律師民訴第四題
發表人 潮濕的夏天  

發表日期

8/30/2010 4:25:54 PM
發表內容
四、
(一)甲公司於99年3月間以乙公司侵害其A專利權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規定,向第一審法院聲請就乙公司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甲公司就其假扣押之原因陳稱:「乙公司生產之產品便於搬遷,若待起訴後方為假扣押,恐乙公司將之隱匿他處;並於訴訟終結前,蓄意倒閉,脫產逃匿致令甲公司求償無門,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甲公司就其所主張假扣押之原因雖未提出證據加以釋明,惟甲公司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試問:法院就甲公司聲請願供擔保以代甲扣押之原因之釋明,應否准許?試說明其理由。(5分)
(二)設若第一審法院裁定准許上述假扣押聲請,並經假扣押執行在案,惟乙公司不服,提起抗告,經抗告法院廢棄原裁定,並駁回甲公司在第一審之聲請確定。乙公司嗣即主張系爭假扣押裁定,經抗告法院依當初裁定時客觀存在之情事,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予撤銷,並經確定,則該假扣押裁定有自始不當情事云云,據此向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甲公司賠償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甲公司則抗辯乙公司因假扣押所受之損害,係基於法院准許之假扣押裁定,甲公司就系爭假扣押裁定之撤銷,並無過失,對乙公司因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甲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試敘明理由回答甲公司之抗辯是否可採?(5分)
(三)設若甲公司於99年3月間以乙公司製造、銷售之a產品侵害其A專利權為由,擬對乙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主張侵害專利權所生之新臺幣1,000萬元損害賠償、被控侵權物a產品之受銷毀,以及不得再行製造、銷售被控侵權物a產品。問:甲公司為了實現上述本案訴訟之權利主張,各有何保全程序可資利用?試附理由分別說明之。(15分)


(一)法院不應准許
民事訴訟法(下同)第526條已於民92年修正,依同條第1項、第2項意旨,必須債權人對假扣押之原因有所釋明,而釋明不足,債權人始得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復依第284條規定,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及時調查者,不在此限。亦即,所謂釋明,不得僅為主張,尚需以證據為之,僅是法院心證為大致如此之程度。本題,甲公司未具任何證據為釋明,依修正後第526條第1項、第2項意旨,法院不應准許。


(二)甲公司之抗辯不足採
依第531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所謂「自始不當」,係指債務人對甲扣押裁定循抗告程序聲明不服,經原裁定法院或抗告法院依裁定時客觀存在情事判斷,認定不應准許而予以廢棄假扣押裁定並告確定而言;此之「損害賠償責任」係無過失責任,債務人僅需證明其受有損害及該損害有假扣押有因果關係即可。準此,甲公司主張其無過失,並不可採。


(三)
保全程序依是否為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如是為假扣押、假處分;如否則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合先敘明。
1、1,000萬元之損害賠償
此一金錢上之請求,依其本案訴訟之聲明(給付聲明),指向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應依假扣押程序保全。甲公司須符合法定要件,並釋明有假扣押之原因及必要性(避免乙公司脫產)。
2、銷毀被控侵權物a產品
此一銷毀之作為請求屬於將來之「行為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其前提乃需凍結a產品之現狀,目的亦指向保全將來之強制執行。另「行為請求權」屬於金錢以外之請求,因此甲公司得循假處分程序,凍結a產品現狀,禁止乙公司為事實上、法律上之處分。
3、不得再行製造、銷售被控侵權物a產品
(1)由於製造、銷售a產品為現在進行式,從此刻至本案判決確定均持續發生,故甲公司欲現時禁止乙公司製造、銷售a產品,顯非保全將來(本案判決確定)之強制執行,是以應循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程序。
(2)又從甲公司之聲明可知,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不作為,此一不作為請求權倘法院准予假處分,則訴訟目的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已實現,呈現本案化現象,屬於第538條第2項之「滿足性假處分」或稱「本案裁定程序」。此時甲公司之聲請須符合合法要件,並須釋明有「爭執之法律關係存在」、「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之「必要性」(由法院依利益衡量原則判斷)、「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不以給付之訴為限,包括形成、確認之訴)。


第一小題有很多最高法院裁定,但我完全背不起來案號
回覆 我的看法 在8/30/2010 4:30:20 PM的回覆:
這些題目我都分兩說   因為立刻點破   我的答案根本
就沒幾行   我覺得這樣太不安心了   所以第一題我分
法條見解   釋明的用途   以及假扣押的特性分了兩說
回覆 漢口國中有夠瞎 在8/30/2010 4:30:39 PM的回覆:
先祝賀你了
律師沒問題了
回覆 怎麼辦 在8/30/2010 4:36:21 PM的回覆:
怎麼辦
我跟潮濕的夏天一樣只有一說
回覆 知名不具 在8/30/2010 4:51:54 PM的回覆:
與我答案九成以上相同
但.......我覺得我民訴考不好
附帶一提,
你不是已經考上律師了嗎?
難不成你又去考了?
回覆 潮濕的夏天 在8/30/2010 5:02:44 PM的回覆:
我沒有去考
回覆 .... 在8/30/2010 8:24:56 PM的回覆:
二、乙的賠償請求是獨立之訴,甲之抗辯可否採?
  乙要負舉證責任的.甲可採也好,不可採也好.不影響乙的沒      
                     有舉證以支持其請求.
三、禁止不作為之給付之訴?如何保全?
                     假處分(暫時性假處分?)或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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