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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爛咖必殺技 網路討罵、提告索賠
發表人 之前中國時報的新聞  

發表日期

8/31/2010 3:15:51 PM
發表內容 爛咖必殺技   網路討罵、提告索賠
更新日期:2010/07/10   03:12   陳慶居/苗栗報導
中國時報【陳慶居/苗栗報導】

小心!網路討論交流暗藏陷阱!台北縣陳姓男子,多次在網路「技巧性」張貼具挑釁性文章,蓄意引起其他網友以「訐譙」內容回擊,再藉機提出公然誹謗及恐嚇等告訴,以刑事告訴向對方索取「和解金」。陳男也在網上炫耀收到數十萬元和解金;檢警懷疑他專用這種方式牟取和解金,呼籲網友謹言慎行。

苗栗檢方最近偵辦陳男控告張姓網友恐嚇案,全案偵結不起訴處分,但張涉嫌妨害名譽部分卻被起訴,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這件官司源起於張姓網友在露天拍賣討論區發表「家附近幾隻流浪狗被可惡小孩虐待」言論,陳男便以暱稱「濫咖必殺」之名質疑其內容真實性,張心生不滿以「幹」、「他媽的有種就不要回」、「隔空捉藥的騙徒」回罵,經陳男提告後,張因這些具侮辱性言詞,被認定有妨害名譽罪嫌而遭起訴。

檢警事後查證,設籍北縣三重的陳姓男子,九十五年起,即在露天拍賣討論區,及雅虎奇摩拍賣討論區,以暱稱「爛咖必殺」對張貼文章的網友留言,其內容極具挑釁意味,當對方被激怒回覆反擊時,再據此提出告訴,欲藉刑事逼使對方付錢和解了事,類似的刑事告訴案,超過十件以上。


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許智評表示,陳姓男子在網路上措詞小心,刻意閃避刑責,卻又挑釁激怒他人。例如廣泛指「討論區就出一些混蛋」;在虐狗文章中指「其實小孩那樣也沒什麼,不過就是好玩」,甚至嗆聲要對方「請個新帳號來嗆,我看,十之八九是個被我教訓過的手下敗將,我教訓人是有本事,你要有種,可以不和解,有人逼你嗎?不和解,你就等判刑」等等,在在都暗藏陷阱。

陳男事後還大剌剌在網路公開收到一、二十萬元和解金,檢方偵訊時也自承提出刑事告訴後,有些案件獲一萬到三萬不等和解金,但辯稱總金額記不得了。

許智評說,時下網路討論交流盛行,像陳男對不特定對象攻訐,巧妙規避刑責,而回應反擊者,可能衝著他而來,無意間就會掉入其陷阱。檢方提醒網路使用者在網路言論,如對特定對象發表足以貶損人格評價之言論,仍受實體刑事法律之規範,不因網路屬虛擬世界而有不同評價,網友不可不慎。
================================
請問如果有人一直洗版意圖要人開罵
那洗版的人有何罪責呢??
還有剛那個人一直要老師交人
算不算強制罪呢
回覆 沒有刑罰嗎? 在8/31/2010 3:20:40 PM的回覆:
老師叫他去告訴了啊,他又不去,分明就不想處理事情
他這樣做工程師很忙,他PO,工程師又要刪除
回覆 不知道那人法律是怎麼 在8/31/2010 3:21:11 PM的回覆:
不要說李老師是司律雙榜的律師,這個網一堆考上律師司法官的人,沒有人認為有人對他犯罪,只有他自己認為有人對他犯罪,真不知道他幹嘛一直來亂
回覆 有點得寸近尺了 在8/31/2010 3:23:10 PM的回覆:
或許是考完試,壓力太大的關係吧,可是也不能一直亂

好幾天就看到他一直再洗............
回覆 ........ 在8/31/2010 3:24:09 PM的回覆:
如果認為李老師包庇犯罪
直接對李老師提告啊
頂多被李老師反告誣告而已
何必一直發同樣的文章
又不能解決任何的事情

另外該人說李老師包庇犯罪
應該已經嚴重侵犯了李老師的名譽
算不算是加重的公然誹謗呢?

本人建議李老師對該人提告
回覆 對對對 在8/31/2010 3:25:33 PM的回覆:
包庇?那來的
回覆
李俊德 在8/31/2010 3:26:08 PM的回覆:

我一直在忍耐

不過,我已經認真考慮樓上同學的建議了。

回覆 fm 在8/31/2010 3:26:41 PM的回覆:
這裡算是公開的營業場所   這樣搞...
用社會秩序維護法請警察去查看看.
回覆 要評論的人儘管評論 在8/31/2010 3:27:20 PM的回覆:
要評論的人儘管評論
但請你認清始末再發言

我要找的是這個自稱「大學跟研究所都修過著作權法」的人
請你主動出面投案,不要以為在網路上發言都不用負責任
罵人的時後一副我就代表正義的樣子,嗣後卻不敢出來面對
回覆 學員 在8/31/2010 3:28:25 PM的回覆:
如果他再繼續亂,雖然已經刪了,但是我們很多學員都有看到,到時候如果老師要提告,我們都可以出面當證人證明有看到,包括我在內!
回覆 真奇怪 在8/31/2010 3:30:56 PM的回覆:
什麼叫認清始末再發言?

那又管這個版面什麼事情?

你先檢討你的行為再說吧,一直洗,都跟你說要告訴就去告

網路警察會幫你查,又不去告,一直洗
回覆 殺雞儆猴 在8/31/2010 3:32:15 PM的回覆:
之前就有人洗板 洗一大片
為了維持本版面乾淨。
我建議理老師提告
沒有刑事 至少有民事
因為包庇 這字眼事很嚴重的指控。
不過也奉勸其他大大  不要用侮辱字眼回應 以維持本版面乾淨。
回覆 ........ 在8/31/2010 3:32:40 PM的回覆:
樓上這句話說的真好
"不要以為在網路上發言都不用負責任"

所以發言要小心啊
尤其是用食指指著別人卻不知道有另外四支手指頭是指著自己


別的不知道的人還以為李老師真的包庇犯罪呢
這下慘了
傳出去
還以為宇法的老師知法犯法
誰還敢來這補習啊
無形中對李老師的損失不小啊
本人真為李老師的莫名其妙的名譽受損不值
請李老師捍衛自己的名譽與宇法的招牌
回覆 請你搞清楚忍耐的是誰 在8/31/2010 3:37:32 PM的回覆:
李俊德請你搞清楚忍耐的是誰
本來你要刪什麼文章都是你的自由
你不希望自己的網站扯上糾紛我也可以理解
但你既然明知那篇文章可能涉及犯罪
你本於一個律師的良知為何還要將他刪除
你知道這讓警察找不到人嗎
回覆 ........ 在8/31/2010 3:42:18 PM的回覆:
好恐怖唷

不知道到底是誰在忍耐
你一個人在忍耐
殊不知
李老師跟好大一群人也在忍耐看你在發重複的文章
影響眾人的閱讀權益

除了加重誹謗
有沒有成立強制罪呢
回覆 學員 在8/31/2010 3:42:22 PM的回覆:
涉及犯罪?不要說李老師,這個板那麼多人,只有你一個人認為涉及犯罪!

但是你對宇法和李老師的行為,這裡很多人都認為真的涉及犯罪,再跟你強調一次,我願意幫李老師出面當證人!
回覆 少來 在8/31/2010 3:44:11 PM的回覆:
李老師又不是警察身分
既然是涉嫌而已,誰能判斷。
又管理者有這義務幫你保留嗎?
回覆 一直叫 在8/31/2010 3:45:42 PM的回覆:
被人公幹的感覺很不好吧
回覆 不是又說可以貼嗎? 在8/31/2010 3:48:38 PM的回覆:
不是又說可以貼嗎?   為何反反覆覆
回覆 ........ 在8/31/2010 3:48:52 PM的回覆:
他還不死心在一直發
刪了又一直發

公然挑釁宇法網站
造成管理者的麻煩
意圖癱瘓整個宇法討論區
其重複發文的手段跟駭客一直攻擊網站有何分別


回覆 學員 在8/31/2010 3:51:22 PM的回覆:
別一直以為李老師人很好,不會告人,李老師以前告過有人私自印他的教材的人侵害著作權法,警察去抓人的照片,有po在板上讓大家看過

警告做人不要太過份
回覆 你為什麼覺得李老師刪 在8/31/2010 4:03:21 PM的回覆:
況且你自己都有將相關文字存檔了,不是嗎?

反而你<任意指控>李老師包庇犯罪,我覺得是很嚴重的指控,涉及誹謗。
回覆 學員 在8/31/2010 4:05:15 PM的回覆:
同意樓上大大,只有他一個人認為別人涉嫌對他犯罪,不過我們一堆人都認為是他涉嫌犯罪
回覆 在8/31/2010 4:05:25 PM的回覆:
一下叫人再貼一次,保證不刪除,結果貼了你又刪
還將自己的發言一併刪除
你用盡網站管理人的優勢是想製造什麼證據

李俊德你的發言我全都截出來了
不用跟我來這一套
回覆 PS或許李老師刪了該 在8/31/2010 4:06:24 PM的回覆:
讓你很不爽,覺得李老師<偏袒>他,這或許可以讓人理解;但是在我看來,李老師只是管理版面而已。

如果你要指控李老師包庇犯罪,希望你能提出更多證據。你心裡得不平不能讓你涉嫌誹謗李老師而阻卻違法與罪責。
回覆 最後 在8/31/2010 4:09:17 PM的回覆:
如果你真的將相關文字存檔,就直接提出告訴吧!向檢察署提出告訴狀檢察官會發交警察偵辦。

再這樣一直PO也不是辦法。

回覆
李俊德 在8/31/2010 4:09:54 PM的回覆:

你夠了沒

回覆 ........ 在8/31/2010 4:11:23 PM的回覆:
感覺上像
有人去海產店吃飯
被隔壁桌的人詰譙了一句
然後過幾天自己找不到人
卻來海產店逼海產店老闆交人
不然就一直砸店
好恐怖喔
我都心生畏懼了

不知道這樣會不會造成李老師精神上的痛苦

回覆 希望 在8/31/2010 4:13:01 PM的回覆:
李老師能利用回應他這樣的人的時間來幫我等解解民法試題,感恩啦~~~

網路就是這樣!
回覆 1 在8/31/2010 4:13:20 PM的回覆:
老師
他會占版面
是因為發表人的字元太多

您先叫資訊人員修正在2行以內

不占版面
他要叫叫就讓他叫叫
回覆 學員 在8/31/2010 4:14:38 PM的回覆:
別說李老師會受不了,我們學員也受不了,李老師我有留學員資料,有事的話請打我的手機,我絕對會出面當證人。大家警局和法庭見
回覆
李俊德 在8/31/2010 4:15:28 PM的回覆:

謝謝你

回覆 1 在8/31/2010 4:18:11 PM的回覆:
老師

你不要中計阿

這種蕭告
越跟他喇
他越要跟你歡

修正字元
讓版面縮小

看他怎樣歡
回覆 學員 在8/31/2010 4:26:58 PM的回覆:
李老師太客氣了,從李老師那邊得到太多知識,學員做一點小小的幫忙真的沒什麼,是應該的

另外那位一直要告人的,要告趕快去告。還有最後警告你,如果你有在準備考試,除非你不想做公務員或是律師,否則最好別留下什麼案底,別一直做不該做的事情,最後害到的只是你自己
回覆 ........ 在9/2/2010 2:29:23 AM的回覆:
最近很多人都喜歡告來告去的啊....
回覆 應是如此吧 在9/2/2010 8:56:59 AM的回覆:
是否是同一個人,再亂版。我想網頁工程人員一查就知道

看IP顯示是否為同一個一地。也或許他是在網咖,所以

亂很大~他可能想拿他沒辦法
回覆 你在暗示 在9/2/2010 9:17:59 AM的回覆:
我指控李老師包庇犯罪嗎?
我希望你講清楚。

亂版?你現在在指控我亂版嗎?要提告就是亂版?

是嗎?你是這樣指控我嗎?

是不是?
回覆 誰喜歡告來告去 在9/2/2010 9:23:12 AM的回覆:
........   在2010/9/2   上午   02:29:23的回覆:
最近很多人都喜歡告來告去的啊....
-------------------
你以為每個人都很閒嗎?再閒也不會閒到喜歡跑法院!


回覆 zzzz 在9/2/2010 9:34:31 AM的回覆:
大家都在忍耐你   還在哭?

真是活該耶   

老師請告   豐富一下刑法分則的內容!!
回覆 你在說我嗎? 在9/2/2010 9:40:08 AM的回覆:
zzzz   在2010/9/2   上午   09:34:31的回覆:
大家都在忍耐你         還在哭?

真是活該耶         

老師請告         豐富一下刑法分則的內容!!
-------------------
你要不要先問李老師是不是同一個人?

現在是怎樣?告人可以說是喜歡告人;告人也可以直接把告人的人一律當作是指控李老師包庇犯罪的人?

是這樣嗎?

大家都在忍耐你         還在哭?

要不是我能了解網路的不確定性,對於這樣的言論我何須忍耐?

李老師可以忍,不代表每個人都可以忍。

特別是這種張冠李戴的言論,沒有去探究就說甚麼老師請告         豐富一下刑法分則的內容!!



回覆 還有 在9/2/2010 9:51:03 AM的回覆:
你是在說李老師的刑法分則不豐富嗎?何以還要藉由告人來豐富自己的教材?

李老師難道增補了刑法分則你還不滿意?覺得內容還是不豐富?

難不成你要李老師的刑分每個罪章都教嗎?

回覆 在9/2/2010 9:56:59 AM的回覆:
繼續吵吧....
現在不告來告去會不習慣...
回覆 李老師刑分增補有 在9/2/2010 10:12:23 AM的回覆:
傷害罪章
妨害性自主罪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
妨害秘密罪章
竊盜罪章
--------------------
你還希望李老師增補哪些罪章?

公共危險罪章你覺得如何?!



回覆 都是暱稱惹的禍 在9/2/2010 10:15:44 AM的回覆:
那位網友之所以告成功,在奇摩那邊無法告成功都在於暱稱。
奇摩跟宇法一樣都沒設定固定暱稱。而露天那邊有固定暱稱。
那位告訴人用固定暱稱來達到在身分上可分辨的情況下。告了那些固定暱稱的被告人。在法律上可以成立。
盧教授事件也是相同道理,固定一個帳號討論(不管言詞是否辱罵)容易成為法律構成要件。

因為會員制度可以將申請帳號、暱稱固定,雖有人會申請帳號、新IP,畢竟是少數,這些少數會沒事。

那些對槓的言論,基本上認為自己沒錯,就在網路發表,一般來說不會去換ID或暱稱,也淪為被激怒的被告。

因此奇摩才會以不固定暱稱來呈現,避免無所謂的爭執,也因為如此,版面的告訴人根本都不去奇摩都去露天。

我相信這邊也是如此,大家看條文之前,要先看看構成要件。
如果高點討論區目前有這些告來告去的對話言論,我相信結果會很慘,一堆人告上了。

因此,有些平台的確為了避免紛爭,沒有設立會員制度,就是預防這樣的事情,就算告了,檢方會已沒有特定人及被害人為由不起訴或簽結。畢竟沒有會員制度,大多數人沒固定暱稱,如何指稱誰在罵誰。甚至這邊的暱稱有人還會用一樣的,若以暱稱告人,也很容易被說誣告。但是前提下,在沒有會員制度下,沒暱稱就是身分不確定。少了主客體。

所以爛咖必殺技之所以成功,是露天的討論版制度讓他可以這樣做,但是經過媒體披露,他已經消失在露天了。
回覆 在9/2/2010 10:26:19 AM的回覆:
樓上的還真了解這件事的始末
回覆 你的說法有問題 在9/2/2010 10:32:39 AM的回覆:
盧教授事件也是相同道理,固定一個帳號討論(不管言詞是否辱罵)容易成為法律構成要件。
----------------
應該不一樣!
一般來說,版友間的互告,如果是有專屬的名稱,而該名稱能夠讓人知道其為誰,就有妨害名譽的可能。

如果根本不知道誰是誰,哪來妨害名譽之虞?

但是諸如之前指控李老師包庇犯罪,即使他沒有註冊,也沒人知道他是誰,但他明指<李俊德包庇犯罪>,當然有妨害李老師名譽之虞;盧教授的案子也一樣。那些網友即使未註冊,但如果可讓人知其所論者為盧映潔教授,即使未註冊仍具可罰性。
回覆 都是暱稱惹的禍 在9/2/2010 10:34:26 AM的回覆:
這也就是爛咖必殺技一直不改暱稱的原因,他就是要跟檢方說,他的暱稱具有「識別性」,大家都知道他是誰。若一旦他的暱稱改了,就失去誹謗的構成要件,若他舉證雖我有兩個以上暱稱,但我IP相同,可證明是同一人,也無法成立,因為一般人無法從IP辨識誰是誰。

而盧教授事件更是簡單,她的名字一定沒問題,這點就占優勢了。而被告都是在自己申請的帳號下進行批判就淪為構成要件審視一環了。所以若那些被告使用假帳號並去網咖或特定程式的IP就很難找到他們。

至於報紙寫盧教授依照IP追人,並非只可用IP告人,查IP只是因為構成要件確定了,她沒對方地址只能用IP查。並非指同一個IP可以使人入罪。


因此,使用會員制度+固定暱稱必須小心自己的言論,避免掉到陷阱。

回覆 i 在9/2/2010 10:41:25 AM的回覆:
也就是被害人被特定指明了,就告定了啦.

只是,若我在某網頁說「朱學恆是豬」、「高點黑心」.   
但台灣那麼多人叫朱學恆或名叫高點的店家,
是不是每一個朱學恆、高點都能告我?
我一行為觸犯數罪,不是很可怕...
回覆 都是暱稱惹的禍 在9/2/2010 10:46:26 AM的回覆:
沒問題啊
就盧教授事件,那些被告的都是有註冊。
沒透過會員制度及固定暱稱的言論的確會在構成要件內,重點是盧教授事件是因為盧教授三個字。他們才因此成立誹謗。

那位指稱李老師的,因為全名都寫,身分辨識度沒問題,也如你說的絕對是成立。

很抱歉我沒寫完全。

若是名字是大家都知道甚至有身分辨識度,原本就足以成為妨害名譽的主體,所以您提的盧老師、李老師就是如此。


但是露天這位爛咖必殺技   ,他刻意將自己的暱稱辨識度提高,我討論重點是這樣一來容易成為告來告去的主客體。

有會員制度+沒固定暱稱+沒帳號顯示,原本缺乏主客體,例如奇摩討論區的制度。

沒會員制度+沒固定暱稱+沒帳號顯示,更缺乏主客體,例如本討論區。本討論區基本上都是不固定暱稱及沒帳號顯示,大家都不知道彼此,除非有些人固定自己暱稱,長期時間讓大家足以辨認他是誰,否則沒會員制度下,暱稱容易相同,也不會成為主客體。

但是那位指名道姓的說李老師時,主體出現了,至於客體只能用IP追查,只在於是否查的到了。不代表不構成犯罪,我這點沒解釋到,很抱歉
回覆 都是暱稱惹的禍 在9/2/2010 10:54:46 AM的回覆:
今天你說特定人是豬,一定有前因後果,甚至你說高X怎樣,前後文對照一定能知道是指誰,否則這還得了,竟然是特定人,一定要特定了。

所以本討論區都不特定,除了把李老師全名寫出來真的特定了。

否則今天妳在這邊罵我,我是不特定人,畢竟我暱稱是「都是暱稱惹的禍   」只是針對這件事情寫,並非身分辨識度,所以我也無法告妳(這是舉例,請不要誤會)。

這就是會員制度及非會員制度的差別。

盧教授告的都是有用「帳號」我相信不止那些人,但是盧教授深知無法構成或根本技術上不知道對方是誰,因為IP可偽裝,導致找到非真正PO文者。因此盧教授以有帳號、掛名為主。
回覆 在9/2/2010 1:30:20 PM的回覆:
大致瞭解.
本討論區都是各自開板後,大家才進入參與討論.
若本版出現下情:
A開了一版叫做"死刑之我見"
A:人道立場,我反死刑.
B:操你媽.
C:混蛋.
D:說的好!

不論是否不同人,A不能報警去告BCD,找出真正留言者嗎?(D之言比較灰色地帶)
我覺得可以告.
如果不能告.理由就是匿名?   BC所言未針對A?   但對照開版的前後文,雖無會員制,客觀第三人也能看出BC或D是罵A吧.   
A的本尊因使用A之名而特定了.
(C或可主張混蛋是隨便講,可能是講B?)
回覆 都是暱稱惹的禍 在9/2/2010 2:55:49 PM的回覆:
初:你好
據我經驗提供參考
依照目前盧教授及李老師兩人皆被人指名道姓情況下而寫了不雅文字。盧教授告的人依照有帳號、暱稱還有文字內容做提告
李老師如果要提告也能成立,只是這邊沒有會員制度及統一暱稱,就算告,IP位址可能假的、偽造的。所以理論上可以告,但很有可能抓不到被告。


因此您提的論點「理論」是沒問題。實際上操作有困難
這為何爛咖必殺技要一直用同樣的申請帳號及暱稱發表文章

其實就算暱稱不固定,但是帳號總是固定的吧?
這邊的討論區沒帳號只有暱稱
無法用客觀來看,若用客觀來看,那是以你的客觀還是我的客觀還是檢察官的客觀?

所以在李老師這邊的討論區發表文章是很灰色的,除非當事人已經連名帶姓將對方名字指出來,事實就非常明確,但是缺點比較無法抓到真正被告,因為沒註冊制度。


以上若有疏漏,請見諒,我們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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