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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盧映潔告108名網友
發表人 法律人生  

發表日期

9/1/2010 11:41:37 AM
發表內容 〔記者吳世聰、林宜樟/嘉縣報導〕水滸傳有108條好漢,今則有108名網友槓上法學博士而挨告;擁有法學博士學位的法律系教授盧映潔,在電視節目支持廢除死刑,引來網友撻伐,指她「腦袋有洞」、「腦殘」等,盧映潔自認受辱,分3波共提告108人,包括2名博士、8名碩士及台大、清大、交大等知名學府學生,演變成高知識份子之間的對戰!

其中包括博、碩士生
今年3月26日,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盧映潔參加公視「爸媽囧很大」談論性節目,探討是否廢除死刑的議題。盧映潔當天站在支持廢除死刑的立場,認為有被害人深夜上網還受邀赴約,質疑家長管教鬆懈,部分網友不滿,在台大PTT及臉書(Facebook)等網站批判,指盧「腦袋有洞」、「腦殘」及「白癡老師」等,也有「『叫獸』的思考邏輯,不是我們平凡人可以理解」、「大概是智障,多關心子女就能避免這些事,低能到翻」,甚至有惡毒留言「祝她的女兒,三更半夜在外被姦殺」。
有人祝她女兒被姦殺
盧映潔認為受辱,5月4日告多名網友妨害名譽,但仍有網友繼續圍剿她,同月中旬她再提告,未能止息,8月24日又告第3波。

警方根據她提供的資料,從電腦IP追查出網友身分,先陸續傳喚近50人到案說明,赫然發現不乏社會「菁英」或高知識份子,有2名博士、8名碩士,其餘是台大、清大、交大等10餘所知名學府的學生,也有工程師、公務人員等,總計108人。

其中一名電機博士因上網附和:「人的腦袋,本來就有洞」;另一名博士網友則說:「站在和平的地方,歌頌戰爭的偉大,從中獲取利益,這種垃圾太多人」,都被盧映潔提告,2名博士嚇一跳,已與盧映潔私下和解。

其他挨告網友,多數希望和解,有的學生透過家長協助,有人認為盧浪費行政及司法資源,也有人認為言論自由不構成違法;一名法律系畢業、報考司法特考的網友則堅持不和解,打算與盧映潔周旋,磨練「實戰經驗」。
受理的警方將繼續追查,但也盼事件適可而止,呼籲網友莫再針對此事發表情緒的言論,以免觸法。
回覆 會出題嗎? 在9/1/2010 11:54:40 AM的回覆:
我在五南看到她有出刑法用書耶!

是新起之秀嗎?也是德國慕尼黑大學的嗎?
回覆 在9/1/2010 11:57:01 AM的回覆:
杜賓跟
回覆 博士 好厲害唷 在9/1/2010 12:02:16 PM的回覆:
盧映潔當天站在支持廢除死刑的立場,認為有被害人深夜上網還受邀赴約,質疑家長管教鬆懈

第一點:   請問一下她的疑問是不是造成被害者二度傷害
不但被強姦了,還被盧教授說是自找的
算不算侮辱被害人呢?

第二點:   網友的發言主要是針對該教授的發言所做的評論
難道不是可受公評的事嗎?那
回覆 Kao 在9/1/2010 12:17:12 PM的回覆:
網友的言論已變為辱罵      跟可受公評之事有關嗎?      
當然可以評論盧教授的言論      但拜託仔細看      都是辱罵的名詞
哪來的評論?
回覆 標題殺人 在9/1/2010 12:29:58 PM的回覆:
你有沒有想過,一個犯罪事件的產生,是因為很多人,很多事交錯影響而成的!   被害人的家長多注意一點,是不是就會減少遺憾的事發生的機率,我想老師的原意是這樣,但很多網友看到標題,就馬上批評,而且陷入情緒報復性的用語!
只能說現在網路的資訊很快,但流於片段,我們在接受資訊的同時有沒有想過,這樣的標題,他的原意是甚麼?
回覆 哈 有趣 在9/1/2010 12:31:17 PM的回覆:
教授侮辱被害人
就可以
別人質疑教授   
就不可以
這很奇怪
另外網友的回應只是針對教授的不當言論
而不是針對教授個人的主觀評價

說實在的   
那個教授是誰   我現在還搞不清楚
大多數的網友也不認識她
根本不會無故的去侮辱她

而且   教授對被害人的侮辱與網友對教授的侮辱
本質上沒有區別
如果網友犯法的話
那教授也犯法了

希望檢察官也能主動偵辦
什麼      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

呵呵   告訴是起訴條件
但不是偵查條件
檢察官可以先保全證據
靜待告訴人的告訴

另外   有個叫kao的人
中文名叫靠
真是沒水準
回覆 哈哈 我笑了 在9/1/2010 12:36:42 PM的回覆:
你有沒有想過,一個犯罪事件的產生,是因為很多人,很多事交錯影響而成的!         被害人的家長多注意一點,是不是就會減少遺憾的事發生的機率

照你這麼說
被害人是自找的
被強姦被殺害   是與有過失嗎?

所以新竹一個孝子晚上夜遊被小混混活活打死
也是自招危難囉
誰叫他這麼晚不回家睡覺   學人去夜遊

如果這個邏輯成立的話
那盧教授被網友侮辱
也是自找的啊
一個犯罪的成立是因為很多人   很多事交錯而成的
所以盧教授被人侮辱
也是與有過失啊

你是在幫盧教授辯護還是火上加油
表面上是幫教授說話
背地里卻是在罵教授

你的行為構成了隱存責難辯護
呵呵
回覆 留點口德 在9/1/2010 12:46:58 PM的回覆:
從新聞報導,看到有些網友講話之惡毒,支持盧教授提告!

一些似是而非的話與事物,不僅充斥在政治圈,連整個社會都被捲進去,陷入集體瘋狂的地步,一些偏激的言論已經如同當年文化大革命般陷入集體瘋狂。

這些言論不會因而盧教授的被批判而獲得正當性,反而顯示這些利用死刑議題的可議空間進行毫不留情肆無忌憚的非理性言論。

在我看來,除了廢死議題之外,這些假藉道貌岸然,同理心的所有假情假意的提出惡毒人身攻擊的人,才是真的很該死的一群人!
回覆 ps 在9/1/2010 12:52:07 PM的回覆:
支持盧教授提告,和解需要和解金,和解金要求幾百萬幾千萬,讓他們知道,這些沒有正當性的言論必須付出高額代價,批判不是不可以,但絕對不能讓諸如<讓你女兒被強姦看看>等似是而非的言論不付出慘痛代價。

和解金全數捐給弱勢團體。

支持盧教授!
回覆 請留點口德 在9/1/2010 12:54:22 PM的回覆:
請留點口德
這句話我贊成

教授在許多人(接近二百萬人)可能會觀看的電視上
公開的表示
被害人與有過失的言論
請問   這叫被害人情何以堪

而網友只是在半公開的網路
侮辱(假設這是侮辱好了)教授

這二者能有同比性嗎

難道教授的言論要保障
而網友的言論就不能保障嗎?

教授的言論所造成所有被害人的傷害
與網友對教授的傷害
那一個比較大
那一個對社會的危難比較大

各位可以評量一下

另外請用白話文回應
不要用一些似是而非的一些專有名詞來發表
是人掌控法律   而不是法律掌控人
是人使用名詞   而不是用一些聽不懂的言詞來反駁我
回覆 自己聽不懂要反省自己 在9/1/2010 1:00:01 PM的回覆:
甚麼專有名詞?文化大革命是怎麼產生的?希特勒為何又為推翻威瑪憲法縱火燒國會?利用得不就是人的精神陷入集體瘋狂的非理性?

這些你看不懂嗎?

另外!我已經講過了!再講一次給你看!

要批判盧教授的言論當然可以,某些案例裡當然被害人可能也要負責任但是這絕對不是全部,不能以偏概全,而且盧教授應該站在同理心的立場,這樣的言論絕對不能獲得大家認同。

但批判絕對不是用甚麼「腦袋有洞」、「腦殘」「祝她的女兒,三更半夜在外被姦殺」」、「大概是智障,多關心子女就能避免這些事,低能到翻」這些
下三濫
低級   
無恥
令人厭惡到極點
的言詞

這不是批判,這是犯罪!


回覆 更何況 在9/1/2010 1:03:37 PM的回覆:
盧教授也接受和解,而不是非告死對方不可。

看到上面這些令我厭惡到極點的言論,說真的我巴不得說這些話的人



回覆 123 在9/1/2010 1:03:50 PM的回覆:
浪   費   司   法   資   源   最   佳   典   範

嘴   喊   司   法   改   革

此   告   百   人   行   為   卻   是   最   先   應   被   改   革   者   


空   有   一   身   學   問

然   行   為   宛   如   十   歲   童

有   張   有   人   疼

書   唸   到   哪   裡
回覆 我贊成廢除死刑 在9/1/2010 1:04:33 PM的回覆:
但看到上面這些令我厭惡到極點的言論,說真的我巴不得說這些話的人



回覆 我要反省自已? 在9/1/2010 1:08:00 PM的回覆:
只是妨害名譽
可以扯到希特勒、文化大革命
請問一下
如果這麼嚴重
為什麼刑法是規定告訴乃論
而且刑責很輕呢?

另外
你的邏輯很奇怪
只准教授侮辱別人
不准別人反擊回去

另外   是所有網友都對教授做了嚴重的人身攻擊了嗎?
應該只有少數吧

為什麼教授卻全部都告上法庭了呢?

教授為什麼不自已檢討一下
你的發言   對被害人造成了多大的傷害了呢?

教授的言論對所有被害人來說
等於是在傷口上又劃一刀

誰叫你   晚上出去的      被打死      自已也要負責
誰叫你   晚上出去的      被強姦      自已也要負責

是不是以後   女生穿的少一點   被強姦   也是女生的錯呢?

這種不合法律   不合邏輯的奇怪言論
才會造成文化大革命   才會產生希特勒

網友的作為才是在抵抗文化大革命   才是反對希特勒
回覆 kao 在9/1/2010 1:11:21 PM的回覆:
不好意思   我並沒有情緒性   跟你不太相同      
我只是用犯罪的構成要件檢驗之      
你說教授在電視上的發言侮辱了受害人      根本不符要件      我說看看酸民的言詞   都是辱罵   罵人白吃   智障   女兒被人幹死   不是辱罵嗎?   
你要用道德跟我說的話      好吧      我承認你都對      既然教授有權利可以主張
要不要主張也是他選擇的問題      你說他不道德   我可以接受      但我只是舊教授主張權利      並沒有覺得她不對
(還有   我個人是支持死刑存在的      只是那些酸民的言論   本來就太過分)
回覆 我跟你毫無交集 在9/1/2010 1:11:34 PM的回覆:
對話到此結束。


回覆 ........ 在9/1/2010 1:13:22 PM的回覆:
套句利菁曾說過的話「這是理性與感性的交流,當然不會通。」

法律人往往注重的是構成要件與事實
這世界本來有黑的地方就會有白
盧映潔指出了某一件殺人會發生做父母的也有責任

盧映潔也說了他有反駁那個市議員,但是應該是被截掉了。那種節目只要有節目效果,沒有讓人真正表達完整看法。

而觀眾憑著被扭曲過的節目效果根本沒弄清楚真相而謾罵

只能說再一次見識到媒體的力量
媒體想播什麼觀眾很少有人能清楚分辨好壞在哪的
尤其是被剪接過的畫面
不就是媒體說什麼民眾就相信什麼
多少判決被新聞報過之後就被人罵到爆
說什麼怎麼這樣判等等
但是就法律人來看並沒有什麼不對

媒體不好用的話
就不會有人花大錢當電視台的董事長來操弄媒體了
回覆 在9/1/2010 1:13:56 PM的回覆:
我要反省自已?   在2010/9/1   下午   01:08:00的回覆:
只是妨害名譽
可以扯到希特勒、文化大革命
請問一下
如果這麼嚴重
為什麼刑法是規定告訴乃論
而且刑責很輕呢?

另外
你的邏輯很奇怪
只准教授侮辱別人
不准別人反擊回去

另外         是所有網友都對教授做了嚴重的人身攻擊了嗎?
應該只有少數吧

為什麼教授卻全部都告上法庭了呢?

教授為什麼不自已檢討一下
你的發言         對被害人造成了多大的傷害了呢?

教授的言論對所有被害人來說
等於是在傷口上又劃一刀

誰叫你         晚上出去的                  被打死                  自已也要負責
誰叫你         晚上出去的                  被強姦                  自已也要負責

是不是以後         女生穿的少一點         被強姦         也是女生的錯呢?

這種不合法律         不合邏輯的奇怪言論
才會造成文化大革命         才會產生希特勒

網友的作為才是在抵抗文化大革命         才是反對希特勒
----------------
我跟你毫無交集,對話到此結束。

再重申一次:
看到上面說甚麼「腦袋有洞」、「腦殘」「祝她的女兒,三更半夜在外被姦殺」」、「大概是智障,多關心子女就能避免這些事,低能到翻」這些
下三濫
低級         
無恥
的言詞
這些令我厭惡到極點的言論,說真的,雖然我主張廢除死刑,我巴不得說這些話的人





回覆 我是華人 我有中國名 在9/1/2010 1:20:34 PM的回覆:
我是華人   所以我有中文名字
就算取英文      也不會取   什麼靠   什麼kao   的

第一
教授告了一百多人
請問一百多人都有很激進的侮辱言論嗎?
我看了一下   只有少數幾個吧

第二
教授有沒有侮辱被害人
不談道德
只談法律

被害人是自找的
這種言論
是一般鄉下無知婦女
才會說出來的話

一個法律系大二   上過刑總的學生
都不會說這種話

另外那個教授又主張
她的言論被電視台不當剪接

那更好
可見   網友是被電視台所誤導
才會對教授的言論發表不當的批評

所以教授應該去告電視台才對啊
可以教授敢嗎?
只敢欺負沒有法律知識的一般人
回覆 侮辱 在9/1/2010 1:25:48 PM的回覆:
哪個被害人?他侮辱了哪個被害人?至少要講清楚吧!
然不成侮辱罪成了不特定多數人?

我看侮辱是你們在講的,自己講爽的。

但可以確定的,某些偏激對盧教授的言論,必定構成公然侮辱與加重誹謗!

回覆 在9/1/2010 1:27:50 PM的回覆:
一般的侮辱言詞我都不會叫人去死,但看到那些甚麼腦袋有洞」、「腦殘」「祝她的女兒,三更半夜在外被姦殺」」、「大概是智障,多關心子女就能避免這些事,低能到翻」這些
下三濫
低級     
無恥
的言詞

這些已經讓我厭惡到極點的言論,我真的巴不得說這些話的人去死!

回覆 廢死議題所表現的 在9/1/2010 1:31:36 PM的回覆:
也只不過是那些希望贊成廢死的人去死的心理而已。

不需要再欺騙世人了!

台灣沒有支持死刑與反對死刑的議題,只有反死刑與反對反死刑的議題。

回覆 更進一步的講 在9/1/2010 1:33:17 PM的回覆:
台灣沒有支持死刑與反對死刑的議題,只有反死刑與反對反死刑的議題。

-------------
只有反死刑與反對反死刑<者>的議題。

回覆 呵呵 我真想笑 在9/1/2010 1:33:46 PM的回覆:
網友對教授的批評
全都建立在她的言論上
而不是批評她的個人

教授在電視上的言論   難道不可以評論嗎?
難道網友說了一句   教授你的言論好腦殘唷
就該當侮辱罪   或是緋謗罪嗎?

如果該當的話
我的刑法就白唸了
林山田老師的刑法可能要重寫了

另外   教授主張她的言論被電視台不當扭曲
正確的做法
是自已公布   或請電視台公布當天的言論
如果完整的公布之後
網友仍然有辱罵的行為
這時
教授的提告才有正當性

否則
因為電視上扭曲了教授的言論
而網友依據電視而為批評的行為
只是這樣的話
要法院認定網友有侮辱故意或緋謗故意
有點困難

另蛉教授這樣一狀告一百人的行為
會引起議論
也對教授個人產生不好的影響
回覆 RR 在9/1/2010 1:34:41 PM的回覆:
我只是想說,不要污名化希特勒

希特勒本身可是遵循威瑪憲法體制下帶領納粹黨成為國會第一大黨,並且依法成為德國首相

另外說實話在那個時空背景下如果德國依然遵行威瑪憲法,可能早就被其他列強給併吞了,要知道威瑪憲法是凡爾塞和約下的產物,所以可以知道對於第一次大戰戰敗國德國來說會有多大的限制,對德國人民會有多麼的不公平,縱然威瑪憲法被號稱為最理想的憲法,不過那也是僅對於第一次大戰戰勝國而言,不是對德國而言

而也因為那時的德國人是如此的被國際剝削,所以當打著撕毀凡爾塞和約的納粹黨出現時,縱然是遵循威瑪憲法的遊戲規則,依然在國會大獲全勝

所以現在一堆人在哪裡說希特勒有多差多差,也不過是被二次大戰戰勝國美國媒體洗腦所致,如果當初德國打贏二次大戰,搞不會就換美國所作的一些不人道的狗屁事被揭發了
回覆 看到你這樣講我才想笑 在9/1/2010 1:36:46 PM的回覆:
難道網友說了一句         教授你的言論好腦殘唷
就該當侮辱罪         或是緋謗罪嗎?

如果該當的話
我的刑法就白唸了
林山田老師的刑法可能要重寫了
-----------------
請你不要利用已逝的林山田老師。

說人腦殘不是嚴重的人身攻擊,不是侮辱?

這個世界真的是沒有是非了!

竟然還把林山田老師拖下水。

回覆 告得好 在9/1/2010 1:39:00 PM的回覆:
挺死廢死本來就是言論自由



公然侮辱也本來就是公然侮辱
回覆 在9/1/2010 1:41:27 PM的回覆:
RR   在2010/9/1   下午   01:34:41的回覆:
我只是想說,不要污名化希特勒
-----------------
誰汙名化他了?
他有沒有縱火燒國會?
他為何會發跡?利用的就是人精神陷入集體瘋狂。

最重要的,集中營?德國舊刑法第175條在納粹時期多少人死在集中營?跟希特勒無關?

屁!

最後一段寫得真可笑!一個歷史上從來不曾發生過的事,竟然可以編織一幅美麗的夢!

回覆 我很尊敬林山田老師 在9/1/2010 1:41:53 PM的回覆:
我很尊敬林山田老師
林老師的刑法
讓我對刑法產生了興趣
所以請不要給我扣上帽子

另外   請你去查一下司法院的判決或判例
你就可以知道
網友就教授的評論
是否該當侮辱或誹謗了

多說無益
我一直很想和大家從事法律的辯論
可是這裡回應的人
總是不肯就法律層面來討論
總是說一些似是而非的話

回覆 你很尊敬林山田老師 在9/1/2010 1:45:30 PM的回覆:
我很尊敬林山田老師   在2010/9/1   下午   01:41:53的回覆:
我很尊敬林山田老師
林老師的刑法
讓我對刑法產生了興趣
所以請不要給我扣上帽子

另外         請你去查一下司法院的判決或判例
你就可以知道
網友就教授的評論
是否該當侮辱或誹謗了

多說無益
我一直很想和大家從事法律的辯論
可是這裡回應的人
總是不肯就法律層面來討論
總是說一些似是而非的話
--------------
但是你也利用了林山田老師(你還不自知)

說人<腦殘>竟然說不構成侮辱誹謗,還拿林山田老師背書,你還不覺得自己過分?

真的沒是非了。

回覆 如果可以這樣的話 在9/1/2010 1:46:57 PM的回覆:
那蔣介石從大陸敗退到台灣以跟他沒關係,都是孔祥熙宋子文的錯?!
回覆 隻隻叫 在9/1/2010 1:50:06 PM的回覆:
被告了就不要怨嘆一堆有的沒的
那些能堅持被告到底的才有guts
旁觀喊燒的都是多講

結果已經決定了
還要撐到底的   就加油吧...
回覆 蔣介石從大陸敗退 在9/1/2010 1:51:37 PM的回覆:
千錯萬錯都是別人的錯。
自己還從民國38年下野,40年<違憲>復職。
一直到民國64年過世。

荒謬絕倫!
回覆 現實人生 在9/1/2010 1:53:39 PM的回覆:
官大.位大.權力大.聲音大
回覆 呵呵 像小孩一樣 在9/1/2010 1:58:21 PM的回覆:
呵呵
某些人像小孩一樣   抓住一個小事   就不放

我一直在強調
網友並不是說教授個人的評價
而是在評論教授的言論

另外   我之所以舉林老師的書
是因為   我只看過他的書
而依據他的書
我很確信
網友評論教授的言論部分
不會構成侮辱及誹謗

而且司法院的判決或判例
也持同樣看法

如果你有興趣的話
可以上網找一找
回覆 是你在講不構成侮辱誹 在9/1/2010 2:02:21 PM的回覆:
你就應該Po出你所講的判例判決(司法院又哪來判決判例了?)而不是叫我去找!自己講的直持自己的言論竟然還要別人去找?

你確信林山田老師也這麼認為?那也只是你自己的確信而已。

另:
腦殘
罵人的話,近年流行於網絡上,常見於噓文之中,意解「白癡」、「弱能」、大腦功能障礙等,有侮辱的含意。   
回覆       在9/1/2010 2:04:52 PM的回覆:
我一直在強調
網友並不是說教授個人的評價
而是在評論教授的言論
-----------
佩服你!
說人腦殘不是在說這個<人>,而是這個人的<言論>

我罵的不是你這個人,而是你的言論?

哈哈哈哈!
回覆 呵呵 舉證責任沒念 在9/1/2010 2:05:58 PM的回覆:
舉證責任的分配如何
呵呵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是由主張權利之人要盡舉證責任吧
是你主張   構成侮辱或誹謗的
應該是你要負舉證責任吧

另外   司法院網站有法學資料檢索
可以查一下法院的判決什麼的

我考量你可能沒法進入法源系統
所以告訴你   可以利用司法院網站

我是好心唷
回覆 可可 在9/1/2010 2:07:38 PM的回覆:
言論經由腦意識控制所發出
腦殘,是指言論腦殘?
不會吧
回覆 RR 在9/1/2010 2:08:11 PM的回覆:
誰汙名化他了?
他有沒有縱火燒國會?
他為何會發跡?利用的就是人精神陷入集體瘋狂。

最重要的,集中營?德國舊刑法第175條在納粹時期多少人死在集中營?跟希特勒無關?

屁!

最後一段寫得真可笑!一個歷史上從來不曾發生過的事,竟然可以編織一幅美麗的夢!
------------------------------------------
請問你有真正瞭解過威瑪憲法時期德國的那段歷史嗎?還是純粹只依照美國史觀下給你的資訊來建構歷史?

依照威瑪共和憲法選贏出來的政黨只因為是納粹黨那些選民就變成是精神陷入集體瘋狂?燒國會可是納粹黨成為國會最大黨後的事,可不是藉由燒國會成為國會最大黨,只因為後來有燒國會,所以之前選贏的事實就可以抹滅?

美軍在越南、伊拉克、阿富汗假藉恐怖份子的名義殺了很多平民,只因為他們根本分不清楚誰是恐怖份子誰是平民所以寧可錯殺一萬而不放過一人難道就很正當?

本來歷史上的事件就沒有所謂的非黑即白,站在不同國家的時空背景就會做出不同的選擇,看了你的言論連假設一下都不可以的話,我只能說只有「勝者為王,敗者為寇」才是真理,反正打仗打贏得說什麼都是對的
回覆 呵呵呵 在9/1/2010 2:10:09 PM的回覆:
說真的
盧映潔是誰
我真搞不清楚
大多數人也搞不清楚

當然對他個人沒什麼評價的
但對她的言論
尤其是她的言論經過電視的播放之後
所造成對社會的衝擊是很大的

網友無法相信
一個堂堂法學博士   竟然會說出這種
大二學生都不會說出的
被害人與有過失的言論

所以一時激動之下
說出來   附條件的

如果教授真的說被害人與有過失
這句話好腦殘唷

請問      網友的批評不是對言論本身的評價
難道是對教授個人全部的否定嗎?

回覆 在9/1/2010 2:10:36 PM的回覆:
對侮辱的實務判決也有些研究..
上面的說可以將人與言論區分..
這我是沒注意到..
關鍵詞要查什麼?

大抵構成與否,
地院看客觀言論就判了.(九成九吧..)
高院比較會審視主觀.
回覆 蔣介石如何發跡? 在9/1/2010 2:11:06 PM的回覆:
民國元年槍殺開國元老陶成章一戰成名,大概從那時候起在國民黨內就小有名氣;民國10年陳炯明砲轟總統府,蔣介石登永豐鑑就孫中山,在國民黨內人氣更佳。

但以這麼一名武夫屠夫竟然可以在國民黨內於當上黃埔軍官學校校長以及北伐軍總司令後。與孔宋家族的宋美齡結婚,此時國民黨大概全落入蔣介石手中,連馮玉祥,閻錫山,李宗仁,張學良等這些軍閥以及諸如胡漢民等全都不是老蔣對手(胡適更不用說了),此時中華民國從大陸敗退大概就是前兆了吧!
回覆 看事情不能只看表面 在9/1/2010 2:11:07 PM的回覆:
看事情不能只看表面

以樓樓上舉的例子來說,因為孫中山早期為了革命而不得不聯俄容共,所以在黃埔軍校裡面埋伏有很多「共諜」,後來當到國民黨大官,不斷的洩露國軍軍事情報給共軍

其中最有名的二個人,一個是當時做到中華民國國防部副部長的劉斐,一個是國防部作戰廳廳長的郭汝瑰,很多次的國民黨的重要戰役,作戰計劃(包括最關鍵的徐蚌會戰)都是郭汝瑰做的,國民黨的司令官還沒有拿到,毛澤東就看到了!

就好像下棋之前,你就已經早就知道對手要怎麼下了一樣,這樣子國民政府打得贏才有鬼!

以上請看維基百科:


郭汝瑰
http://zh.wikipedia.org/zh-tw/%E9%83%AD%E6%B1%9D%E7%91%B0

潛伏於中華民國國軍中的中共間諜列表
http://zh.wikipedia.org/zh-tw/%E6%BD%9B%E4%BC%8F%E6%96%BC%E4%B8%AD%E8%8F%AF%E6%B0%91%E5%9C%8B%E5%9C%8B%E8%BB%8D%E4%B8%AD%E7%9A%84%E4%B8%AD%E5%85%B1%E9%96%93%E8%AB%9C%E5%88%97%E8%A1%A8


回覆 小歐 在9/1/2010 2:11:35 PM的回覆:
認為取名Kao有問題的網友,
可能有其他要了解的部分,
可別一直罵Kao這個用字,

因為姓氏姓"高"的人,
英文就用Kao,
您可能在無意中罵了不少人.
其中不乏我的親朋好友喔.
回覆 呵呵 在9/1/2010 2:17:54 PM的回覆:
您說我可能罵到您的親朋好友

我想理解一下
你的意思是說
罵您的親朋好友不可以
但反之   不是您的親朋好友   就可以隨便罵嗎?

呵呵
別生氣

我們來討論一下
教授告108網友的事情好了

如果我是該案的檢察官
我會不起訴處分

當然最壞的打算
考量到原告的身分特別
最多下緩起訴

總之   依我的法律確信
我是絕對不會起訴的

但我是檢察官嗎?
我不是   
呵呵
回覆 大哥 拜託一下 在9/1/2010 2:17:57 PM的回覆:
我們只是在討論   盧教授在這件告人的事      於法律上有無憑據而已      
你一直把事實牽到電視公司      現在是      酸民因教授在電視的言論表達   
而對他"本人"為辱罵                     還有   教授的言論並沒有明白表示"被人強姦活該"   他說的是      父母或自己應該也要檢討負責任      你可以去看那個片段            你很激動      你的言論已經流於空泛            而根本不顧法律的要件      
還有   會不會起訴   有沒有罪   是檢察官和法官認定   不是我們      
我們只是就所學的法律知識   去待看這件事情      如果你認為那些酸民都不成罪      也很好阿   就繼續保持你的確信      就讓我們等著看吧      
盧教授是留德刑法法學博士      他會不明白有沒有成罪?(他會向市井小民一樣是告爽的?)      還需要你來說明?            
至少他的刑法知識跟檢察官法官是同一水平甚或超過         研究過許多判決判例         一些人一直說教授亂告      根本不成罪      我是覺得滿好笑的
回覆 可可 在9/1/2010 2:18:56 PM的回覆:
如果教授真的說被害人與有過失
這句話好腦殘唷

請問                  網友的批評不是對言論本身的評價
難道是對教授個人全部的否定嗎?

>>>>>>>>>>>>>>>>>>>>>>>>>>>>>>>>>>>>>>>>>>>>>>>>>
言論是經由大腦意識控制說出,說言論腦殘,不就等於辱罵這個人。
有人罵人豬腦,結果被判公然侮辱罪成立,你這句話如果可以抗辯成立,那我也沒話說。
回覆 我對蔣介石如何發跡很 在9/1/2010 2:19:23 PM的回覆:
希特勒如何發跡的?我們當然都知道他是透過威瑪憲法<合法>取得執政地位的。但那又如何?
1。縱火燒國會是事實
2。集中營死了多少人?跟希特勒無關?
3。德國就刑法第175條於納粹時期又於集中營死了多少人?跟希特勒無關?

難不成德國人談起希特勒時會評價成:如果當初德國打贏二次大戰希特勒就是我們德國英雄?

或許吧!因為真的成者為王敗者為寇(但老蔣敗退大陸後繼續意淫大陸手淫台灣,民國38年下野,40年違憲復行,直到64年,應該不能說是寇),偏偏歷史就是讓你希特勒為寇!

至於老蔣:
民國元年槍殺開國元老陶成章一戰成名,大概從那時候起在國民黨內就小有名氣;民國10年陳炯明砲轟總統府,蔣介石登永豐鑑就孫中山,在國民黨內人氣更佳。

但以這麼一名武夫屠夫竟然可以在國民黨內於當上黃埔軍官學校校長以及北伐軍總司令後。與孔宋家族的宋美齡結婚,此時國民黨大概全落入蔣介石手中,連馮玉祥,閻錫山,李宗仁,張學良等這些軍閥以及諸如胡漢民等全都不是老蔣對手(胡適更不用說了),此時中華民國從大陸敗退大概就是前兆了吧!
回覆 對政治有興趣跑到法律 在9/1/2010 2:20:42 PM的回覆:
請去政治板開政治文
回覆 別叫我大哥 在9/1/2010 2:25:57 PM的回覆:
小弟
您的說法   大哥我無法苟同
今天我也不是檢察官
但我有表示意見的權利吧

教授告網友的行為
到底適不適當
可受公評

但告不告的成
應該來討論法律吧

就侮辱而言
網友只是就教授的評論作一批判
就該當侮辱罪

假設構成好了

那很恐怖
因為
某某人在討論區問說補習班裡那個老師上的好
某某人回答      某某老師上不好
不但講的笑話難聽   而且又上不完
就連回答問題   都只回答漂亮女生的問題
對男生不理不采

請問那個老師可不可以告學生侮辱呢?

這是真實發生的事
發生在保成   顏大大身上

可是顏大大也只是一笑置之

重點是批評顏大大的言論完全不正確唷

同樣教刑法      氣度就有差
回覆 李老師如果沒刪文 在9/1/2010 2:27:41 PM的回覆:
你窮叫個甚麼勁?
政治版?你是哪一隻眼睛看到這裡有政治版了?

更何況你不要以為用政治兩個字就可以把人吃死,我講的不是政治,是歷史。

可以阿!你請李老師再開政治版啊!

回覆       在9/1/2010 2:28:36 PM的回覆:
對政治有興趣跑到法律板來亂的人   在2010/9/1   下午   02:20:42的回覆:
請去政治板開政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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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窮叫個甚麼勁?
政治版?你是哪一隻眼睛看到這裡有政治版了?

更何況你不要以為用政治兩個字就可以把人吃死,我講的不是政治,是歷史。

可以阿!你請李老師再開政治版啊!
回覆 對政治有興趣卻說是歷 在9/1/2010 2:29:14 PM的回覆:
請去歷史板開歷史文
回覆 RR 在9/1/2010 2:29:19 PM的回覆:
難不成德國人談起希特勒時會評價成:如果當初德國打贏二次大戰希特勒就是我們德國英雄?

或許吧!因為真的成者為王敗者為寇(但老蔣敗退大陸後繼續意淫大陸手淫台灣,民國38年下野,40年違憲復行,直到64年,應該不能說是寇),偏偏歷史就是讓你希特勒為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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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人談到希特勒也沒有像猶太人一樣恨之入骨啊,對他們來說希特勒就和俾司麥一樣就一位曾經率領過德國的歷史人物而已,就算不是好評價,但也沒什麼壞評價,反而是美國好萊塢,不論什麼電影就一昧的把希特勒塑造成混世魔王,而這也不過是美國史觀下的產物,不代表德國的立場啊

另外照你這種言論,阿扁現在被關能不能說也是剛好而已,因為歷史偏偏就讓你覺得萬惡的國民黨於2008年又取得政權,所以就讓陳水扁為寇了?
回覆    在9/1/2010 2:36:47 PM的回覆:
德國人談到希特勒也沒有像猶太人一樣恨之入骨啊,對他們來說希特勒就和俾司麥一樣就一位曾經率領過德國的歷史人物而已,就算不是好評價,但也沒什麼壞評價,反而是美國好萊塢,不論什麼電影就一昧的把希特勒塑造成混世魔王,而這也不過是美國史觀下的產物,不代表德國的立場啊

另外照你這種言論,阿扁現在被關能不能說也是剛好而已,因為歷史偏偏就讓你覺得萬惡的國民黨於2008年又取得政權,所以就讓陳水扁為寇了?
---------
謝謝回應。
回覆 寬容呢 在9/1/2010 2:37:16 PM的回覆:
Kao   在2010/9/1   下午   12:17:12的回覆:
網友的言論已變為辱罵                  跟可受公評之事有關嗎?                  

kao   在2010/9/1   下午   01:11:21的回覆:
不好意思         我並沒有情緒性         跟你不太相同                  
我只是用犯罪的構成要件檢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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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多讀書吧
網友有沒有辱罵的行為
頂多是'適當'與否的判斷
並非'可受公評'與否的判斷要件
再者   言論自有本來就是要保障非法的言論
如果言論本身就合法
又何需保護
刺耳就要告人
哈哈

裁判字號:   85年上易字第306號   
案由摘要:   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85   年   第   1   期   1   冊   672-68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311   條      (   83.01.28   )         
要旨: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之評論、評斷或批評而言。
回覆 要說歷史 在9/1/2010 2:39:41 PM的回覆:
要說歷史,其實就連對岸的網站論壇,都有很多大陸人認為蔣中正是民族英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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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透歷史的悲愴:如何看待蔣介石

作者:曹立群

蔣介石晚年慈祥的面容和印象中蔣介石的形象-戎裝禿頭,表情呆板相差甚遠

2005年4月的一天,我從台北中正紀念堂出來,百感交集。紀念堂裡慈眉善目、樸實無華的蔣介石,安祥地坐在大廳裡,身後鐫刻了六個大字:科學,民主,倫理。

我吃驚於蔣介石晚年慈祥的面容。印象中久已形成的蔣介石,戎裝禿頭,表情呆板。負面的形象是在大陸受教育的必然結果。然而,兒童記憶的積垢是很頑固的,因此,我兩次去台灣竟沒想到應該去蔣介石紀念堂拜竭一下。

同樣讓我震驚的是蔣介石的遺囑,也就是他的政治遺產。他的遺言簡潔、中肯、睿智,切中中國大陸時弊。

和毛澤東一樣,蔣介石也是20世紀中國最具深遠影響的人物之一。70年代中期,我中學畢業,見證了毛澤東、蔣介石人生的最後歲月。當時的人們,生活在變幻莫測的活歷史裡,被接二連三的階級鬥爭、路線鬥爭弄得暈頭轉向,在改朝換代的前夜顯得驚慌失措。毛澤東、蔣介石的一生處於一個慘痛的時代,在這時代裡,正義與邪惡、仁政與強權、光明與黑暗、先進與野蠻的分辨令人眼花繚亂,而活在中國更是習非成是,黑白混淆,是非顛倒、龍魚混雜、真假莫測。

蔣介石(1887∼1975),原名瑞光,名中正,字介石,浙江奉化人,祖籍江蘇宜興。他的名字取自《易經》,《豫》卦六二爻辭本義曰:「中正自守,其介如石。」

1840年以來,帝國主義列強屢次侵略中國,中國就像一頭不懂世事的牛犢,屢遭修理、欺凌。清朝後的中國,軍閥混戰,民不聊生。正是蔣介石領導中國人民,同帝國主義、農村惡勢力,進行了頑強鬥爭,戎裝白馬、年僅41歲就統一了四分五裂的中國。

統一中國後,蔣介石一邊繼續馳騁沙場,與國內各種分裂中國、分裂中央的勢力作鬥爭,一邊帶領中國人民有秩序地從事輝煌的十年建設,一邊從帝國主義列強手中收回了漢口租界、威海市,收回了中國的海關權。

1937年盛夏,日本帝國主義開始了全面侵華,蔣介石帶領中國人民在極其艱巨的國內、國際環境中,不屈不撓地抗擊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即便在二次世界大戰最艱難的期間,他毫不遲疑地抵住了美國要他交出軍權的壓力,譜寫了中華民族獨立自強、可歌可泣的歷史一頁。

1943年11月,蔣介石代表中國出席開羅會議。對中國人來講,這次會議具劃時代意義,因為這是中國領導人第一次以平等的身份同西方大國領導人坐在一起共同謀劃世界格局。這次會議不僅為中國收復日本佔領土提供了法律依據,也奠定了戰後中國的大國地位,洗刷國人的百年恥辱。

曾幾何時,蔣委員長戎裝筆挺,目光炯炯有神,風度翩翩。是他,帶領中國人民扭轉百年挨打的局面,以戰勝者的自豪站立於世界民族之林。

是他,使中國的國際地位大大提高,向世人盡顯中國禮儀邦國的王者風範。1945年8月,蔣介石發表講話,號召中國人民「對戰敗的日本,要以德報怨」。

國共爭雄,蔣介石軍事失利。他於1949年1月21日下野,引退浙江溪口反思,以便國共和平談判。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成立。蔣介石此時住在廣州東山梅花村32號陳濟棠公館,在漫天的落葉中,仰天長歎,黯然神傷。九個月來,他眼睜睜地坐看覆亡的逼近,代理總統李宗仁戰不力、談無方,失守南京、上海、福州。

兩個月後的1949年12月10日,是蔣介石一生中最悲哀的一天。冬季的陰霾已經籠罩大地,人民解放軍的隆隆炮聲砸碎著四川成都潮濕的平靜。難得作詩的蔣介石,心潮澎湃,含淚揮毫寫下了:艱難革命成孤憤,揮劍長空淚縱橫。然後,離開成都,與蔣經國乘機騰空東南去,飛往台灣,永遠離開他為之奮鬥、深深熱愛的大陸中國。

蔣介石雖有泰山崩於前而面不改色的勇氣,卻痛苦於在經歷如此巨大的挫折時,得不到自己國民、部屬、同僚的理解。蔣介石以極大的耐心和堅韌的毅力,以他特有的高瞻遠矚和人格魅力,在國民黨面臨分崩離析之際,贏得國民黨骨幹的信任,在台灣這一彈丸之地保住了三民主義革命的果實。

在台灣,蔣介石復行視事後,在陽明山舉辦了「革命實踐研究院」,分批集訓高級幹部和高級將領。蔣介石發表了多篇訓詞,對國民黨的失敗有痛切的指陳。通貨膨脹固然是主要原因,國民黨高官的言行與作為辜負了民眾的期待,也是原因。國民黨軍隊雖謀臣環伺,名將聯翩,卻終至不可收拾。他嚴肅地面對外界的責難,痛定思痛,勇敢地承擔所有的責任,帶領國民黨從失敗的陰影中走出來,勵精圖治,在島內開始一系列的經濟改革及建設,為60年代的經濟起飛奠定了基礎,為今天的民主台灣奠定了紮實的基礎。

蔣介石在台灣的成功,來自他儒家文化的浸潤。幾十年來,他早睡早起,從小侍母至孝。蔣介石九歲時,其父病故。同父異母兄弟分家並佔得大部家產。蔣母帶著年幼的蔣介石、女兒蔣瑞蓮貧困度日。但是蔣母節衣縮食,鼓勵蔣介石離家到文化昌明之地求學,這才成就了日後的叱吒風雲的蔣總司令。母親在世的時候,蔣介石常常回鄉看望。母親故去後,他在溪口為母親修了肅穆莊嚴的墓地。蔣母墓石請孫中山題字「蔣母之墓」。墓旁有墓廬,蔣介石起名為慈庵,表紀念慈母之意。

蔣介石待子至慈至嚴,待宋美齡至愛,待鄉親至睦。他生前擔任兩個社會慈善機構的領導,一是家鄉的武嶺中學的名譽校長;一是奉化縣孤兒院名譽董事長。1925年,他將溪口原有的三所小學合併為完全小學,以自家店屋作為校舍。1929年他又籌資20萬元,在武山西麓新建校舍。1932年蔣介石自兼名譽校長。

蔣介石律己嚴,不沾煙酒,對祖國,忠心耿耿。在歷史的關鍵時刻,總是為民族大義而放棄個人私怨。1974年中國與南越的海上之戰爆發後,解放軍增援艦隊直接走台灣海峽,人多擔心,然而,蔣介石不但未向解放軍開火,還下令打開照明燈,讓解放軍順利通過。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開國週年大典,國民黨空軍計劃進行大規模轟炸,但當天要執行任務時,蔣介石卻遲遲沒有下達命令,空軍總司令周至柔眼看時間越來越緊迫,向蔣表示,「再不起飛,我們就不能按時到達。」蔣介石最後回答,「取消任務。我不能做項羽、英法聯軍。」他擔心轟炸會把故宮、天安門等古跡毀滅,成為民族罪人。

即便是對政敵,蔣介石也不可謂不仁、不可謂不義。對一度反對過他的馮玉祥、閻錫山、張學良、李宗仁、白崇禧,他都能做到寬宏大量,既往不咎。

而蔣介石自己在台灣為了站穩腳跟、為了生存而不得不實行的白色恐怖,殺了幾千條人命,關了幾千人,即遭國際友人,包括盟友美國,譴責,被國人痛罵。

1957年大陸反右,更讓蔣介石跌破眼睛。當年敢指著他鼻子,罵他「獨裁、民賊」的知識分子,解放後,個個低眉順眼,已經讓蔣介石吃驚。反右後,一個個更被嚇的發抖如篩糠。此時,你要是指著他們任何一個人罵娘,他們都能穩如泰山,不為所動。在接受了「黨與群眾的批評」後,他們已經脫胎換骨。

蔣介石常常在想,大陸怎麼了。中國人不再為祖先留下譽滿全球的千年物質文明而驕傲,不再為勇於直言、不畏生死的高風亮節而震撼,不再為不為五斗米而折腰的陶源明而欽佩,不再為中華民族享譽千年的道德風範而自豪。言論獲罪,思想獲罪,獲罪被罰卻叩頭謝恩。多少人,喊著萬歲,發配邊陲;多少人,喊著萬歲,含冤坐牢;多少人,喊著萬歲,含淚自殺。文革後,連「萬壽無疆」都能喊出口,這是20世紀共和國的中國嗎?

回首人生,作為統治者,蔣介石幹過錯事、冤枉過好人、殺過無辜。國民黨失去了大陸,這是他一生的永痛。但是,成功不能只看生前。歷史並非成王敗寇。關公、拿破侖的生前都不比蔣介石成功。但是,他們生後的榮耀卻與日俱增。上善若水啊。

於是,蔣介石看開了,他平靜了,他從容了。於是,他除卻戎裝,換上傳統便服,退居二線。於是,他閒邪存城、悲天憫人,變成一個笑瞇瞇的溫和老人。於是,他閒情逸致,在風和日麗之際,出門曬曬太陽。於是,他陶醉於閤家歡樂之中,含貽弄孫。

從1972年下半年臥床治療後,蔣介石苦不堪言。長期靜臥,導致肌肉明顯萎縮,排泄機能失調,大便則解不下來。每天依靠醫護人員從直腸內將糞便挖出來。患這樣的病,是很折磨人的,有些人會呻吟,有些人會叫喊,可是他是個堅強的人,從不埋怨。

對於死亡,蔣介石並不害怕。在他的一生中,生生死死的經歷太多了。對於身後之事,他早已安排妥當,他相信一切的現在都孕育著未來,歷史總會還他一個公正。

1975年4月5日,清明節,中國人悼念亡者的傳統節日。早晨,蔣介石坐在輪椅上,微笑地迎接前來請安的兒子蔣經國。臨別輕輕囑咐經國:「你應好好多休息。」夜幕降臨,蔣介石陷入昏迷中,他勞累的一生接近終點,奮鬥的日子已成往事。子夜晨鐘響起前的10分鐘,在家人的環繞下,蔣介石的心臟停止了跳動,享年89歲。

兒子蔣經國倒地痛哭。儘管蔣介石逝去的時候,是那麼安詳、周圍是那麼寧靜,但是他一旦離去,卻狂風四起,暴雨滂沱,地動山搖。蔣介石,這是一個改變了中華民族歷史進程的名字,一個讓世界矚目的名字,一個從帝國主義列強手中收回除香港、澳門之外所有租界的中國人,一個讓中國人民平等地站於世界民族之林的領袖。當他在夜深人靜、悄然離開之際,天地為之動容。

蔣介石安詳、從容地走了。他的一生失敗和成就複雜地交織在一起,難分難解。蔣介石逝世30週年,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明居正表示,蔣介石一生有三大功業:北伐完成中國統一大業,領導中國人民浴血抗日八年,堅決反共、守住台灣不受共產主義荼毒。這三大功業足以讓蔣介石被尊稱為一代領袖。

比較兩個政治人物,中國人的習慣是哪一個更偉大。西方人的習慣是哪一個的罪惡小一些。兩惡相權,取其輕。

掩卷而思,滿紙蒼涼,蔣、毛龍爭虎鬥60載,同是五•四運動後的弄潮兒,同時在北伐戰爭中嶄露鋒芒。一個激進砸爛孔家店,全盤馬列化;一個是保守的革命家,同時高舉科學民主和倫理的大旗;一個鄙視中國傳統,蔑視中華文化;一個重視中國傳統,熱愛中華文化。一個激揚文字、鋒芒畢露;一個言行拘謹,卻腹藏乾坤。一個對人嚴、對己寬;一個律己嚴、待人寬。一個對敵人宜將乘勇追窮寇、置敵於死地而後快;一個孝悌忠信、禮義廉恥、以德報怨。

蔣介石,留給了中國人言簡意賅的六個字:科學,民主,倫理。細細回味,這樣精僻的箴言,必將惠及千秋萬代。


http://www.xcar.com.cn/bbs/viewthread.php?tid=8660677&extra=&page=1
回覆 停看聽 在9/1/2010 2:42:25 PM的回覆:
只是把判決要旨貼出來而已?
那事實函攝呢?
真的只是刺耳而已?
回覆 大概 在9/1/2010 2:44:00 PM的回覆:
他以為光憑<可受公評之事>,就可以罵遍天下無罪吧?我想!

呵。
回覆 寬容呢 在9/1/2010 2:49:13 PM的回覆:
連大前提都搞錯的人
還想講涵攝
難怪...
回覆 大鵰 在9/1/2010 2:56:07 PM的回覆:
又變大前提?
那你說說說看
佩服佩服
回覆 呵呵笑 笑呵呵 在9/1/2010 2:56:29 PM的回覆:
我真是服了大家
一個這麼簡單的事
也搞這麼久
如果遇到更難的事
不是搞到開花了

我想請問一下
教授所發言的言論
本身適不適當
難道本身沒錯嗎?

因為教授本身的錯
所引發一連串的爭議
難道訴訟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嗎?

網友要她將心比心
體諒被害人
難道也錯了嗎?

或許教授在訴訟上站的住腳
但也僅止於有原告的適格而已

至於訴訟是否有理由
如果我是被告的人

我會陪她打下去

當然我有相當的法律知識
可以陪她玩

但大多數的人可能選擇退縮吧
因為只有法律人才把上法院當成有趣的事
一般人視上法院為畏途呢   

回覆 爽哈哈 在9/1/2010 2:58:31 PM的回覆:
言論自由之價值評述竟要先判定有對錯?
那誰敢發表?
回覆 寬容呢 在9/1/2010 3:02:03 PM的回覆:
大鵰   在2010/9/1   下午   02:56:07的回覆:
又變大前提?
那你說說說看
佩服佩服
----------
這個可能連我在講什麼都不知道
希望你不要是法律人呀
不然國考對你太殘酷了
回覆 大鵰 在9/1/2010 3:07:50 PM的回覆:
不會吧
你自己都還沒講呢
回覆 聽你在打噴嚏 在9/1/2010 3:12:41 PM的回覆:
刺耳就要告人
...........................................................................................................
那什麼是刺耳?甚麼是辱罵?
不告他怎知是不是刺耳?
回覆 寬容呢 在9/1/2010 3:13:00 PM的回覆:
大鵰   在2010/9/1   下午   03:07:50的回覆:
不會吧
你自己都還沒講呢
-------------
真奇妙
你真的不懂耶
回覆 放屁不用脫褲 在9/1/2010 3:17:22 PM的回覆:
再者         言論自有本來就是要保障非法的言論
如果言論本身就合法
又何需保護
刺耳就要告人
??????????????????????????????
那你認為怎樣才能告?
回覆 大鵰 在9/1/2010 3:19:28 PM的回覆:
你嗎好啊
從頭到尾也看不到你有讓人家懂得啊?
回覆 他是法師信徒啦 在9/1/2010 3:21:48 PM的回覆:
寬容啦 一切都不用告啦 
那盧映潔ㄉ言論內容 有沒有寬容啊?
回覆 這種回覆討人厭 在9/1/2010 3:25:20 PM的回覆:
都沒辯論到一定程度 就立即說別人到底懂不懂 還叫人多看書
這是哪們子道理。
還自以為自己一定對
這就是他自己設定的言論自由吧
回覆 寬容呢 在9/1/2010 3:28:48 PM的回覆:
聽你在打噴嚏   在2010/9/1   下午   03:12:41的回覆:
刺耳就要告人
...................................................................................................
那什麼是刺耳?甚麼是辱罵?
不告他怎知是不是刺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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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告是一個問題
有沒有理由又是一個問題
你現在想說哪一個問題呢

回覆 ■吵翻天■ 在9/1/2010 3:29:25 PM的回覆:
.............話沒幾句就~屁來屁去的.....整天吵

有那麼好吵、那麼好爭嗎?
回覆 紀證 在9/1/2010 3:31:46 PM的回覆:
不就是捍衛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
甚麼大前提?大前提不就是公然侮辱罪?
不然呢
他不能告喔 他要怎樣維護它的權力 那是他的自由及選擇方式
至於能不能成立 那是法官的判定
有這麼複雜嗎
還寬容咧 你以為你在演大愛台?
回覆 大鵰 在9/1/2010 3:34:43 PM的回覆:
寬容呢   在2010/9/1   下午   03:28:48的回覆:
聽你在打噴嚏         在2010/9/1         下午         03:12:41的回覆:
刺耳就要告人
...................................................................................................
那什麼是刺耳?甚麼是辱罵?
不告他怎知是不是刺耳?
-----------
-----------
能不能告是一個問題
有沒有理由又是一個問題
你現在想說哪一個問題呢
????????????????????????????
那你又是再說哪一個?
有哪裡不能告嗎?
至於成不立?那是法官的事吧
回覆 在9/1/2010 3:35:39 PM的回覆:
怎說呢....
就算盧教授大嘴巴、有錯好了.
再假設你有看過很多實務判例.
以侮辱罪的實務來看,
民事糾紛常常引起"惡言",
這個"被引起"民事糾紛的人就能惡言相向嗎?實務判決都是肯定還是否定呢?
能說對方有錯、有欠你公道、行為差勁,然後就說我的"惡言"是針對他不對、有失公道的地方,那裡會有主觀的侮辱之意、客觀的侮辱說詞呢,我所說的一切都是發自良心且天公地道啊....
回覆 寬容呢 在9/1/2010 3:35:48 PM的回覆:
多個IP
自導自演
總之
看你發言就知道程度...
回覆 重點是 在9/1/2010 3:36:17 PM的回覆:
■吵翻天■   在2010/9/1   下午   03:29:25的回覆:
.............話沒幾句就~屁來屁去的.....整天吵

有那麼好吵、那麼好爭嗎?
??????????????????????????????
有人就是要把單純法律問題複雜化 
還自以為是
回覆 你也幫幫忙 在9/1/2010 3:39:42 PM的回覆:
寬容呢   在2010/9/1   下午   03:35:48的回覆:
多個IP
自導自演
總之
看你發言就知道程度...
???????????????????????????
到現在也看不到你的程度在哪 說到最後  又變自導自演了?
你又怎知 是自導自演?這麼厲害喔 
回覆 寬容呢 在9/1/2010 3:40:13 PM的回覆:
能不能告是一個問題
有沒有理由又是一個問題
你現在想說哪一個問題呢
????????????????????????????
那你又是再說哪一個?
-----------------------------
就說你不知道我在講什麼嘛
還自認哩
回覆 ●吵翻天● 在9/1/2010 3:40:41 PM的回覆:
我真的搞不懂你們在吵什麼   ORZ

有的人,不知從網路貼來貼去的文字~不知所云
回覆 寬容兄 借過 換我來 在9/1/2010 3:44:21 PM的回覆:
我是呵呵笑   也是笑呵呵
剛才寬容兄弟所講的東東
我猜   應該是屬於憲法言論自由的判斷

可能詞不達意      但我能理解他的意思

教授身為刑事法的專家
應該知道訴訟是最後的手段性
而檢察官在考量是否有起訴的事由時
就應該一併判斷所有情況

考量到如果只是以刑逼民的話
就會定期令其調解
如果調解不成立的話
才會繼續偵辦下去

該教授只是想要獲得道歉
所以採用以刑逼民的手段

如果是我的話
我才不怕呢
但廣大的鄉民   對法律不太了解

這時候   如果有正義感的律師出來幫忙鄉民辯護的話
那就好了

但律師會有正義感嗎?
我想很難

用一個刑訴老師的話
建構公平法院
首先就要強化國選辯護人
以免造成武器不平等

有法學知識的人可以盡情評論被害者
而被害者一加以反擊就會被告

法律不是只掌握在懂的人身上的   
即使是小老百姓也受有法律的保護的
回覆 寬容呢 在9/1/2010 3:44:26 PM的回覆:
你也幫幫忙   在2010/9/1   下午   03:39:42的回覆:
寬容呢         在2010/9/1         下午         03:35:48的回覆:
多個IP
自導自演
總之
看你發言就知道程度...
???????????????????????????
到現在也看不到你的程度在哪 說到最後  又變自導自演了?
你又怎知 是自導自演?這麼厲害喔 
------------------------
又編一個新角色加入
哈哈
回覆 侯賽雷 在9/1/2010 3:45:29 PM的回覆:
寬容呢   在2010/9/1   下午   02:37:16的回覆:
Kao         在2010/9/1         下午         12:17:12的回覆:
網友的言論已變為辱罵          跟可受公評之事有關嗎?          

kao         在2010/9/1         下午         01:11:21的回覆:
不好意思     我並沒有情緒性     跟你不太相同          
我只是用犯罪的構成要件檢驗之          

---------------------
請多讀書吧
網友有沒有辱罵的行為
頂多是'適當'與否的判斷
並非'可受公評'與否的判斷要件
再者         言論自有本來就是要保障非法的言論
如果言論本身就合法
又何需保護
刺耳就要告人
哈哈

裁判字號:         85年上易字第306號         
案由摘要:         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85         年         第         1         期         1         冊         672-68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311         條                  (         83.01.28         )     
要旨: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之評論、評斷或批評而言。
.............................................................................................................
所以你認為是可受公評囉
你以為你法官啊   適不適當事你決定的嗎
你把這判決事實也貼上來才對吧   你確定這兩事實相同嗎?
如不同      你貼這意旨   有何意義?
你應該沒開過庭的實務經驗吧
法官很討厭把不同事實的判決意旨亂呈喔
回覆 你也幫幫忙 在9/1/2010 3:48:20 PM的回覆:
論到最後   再論角色喔
誰規定要寫同一暱稱了
這樣跟自導自演有何關係呢      
不都是再反駁你而已嗎
回覆 小歐 在9/1/2010 3:50:46 PM的回覆:
給呵呵網友

雖然我不贊成盧姓女士因此告人,
但就她這件事實我並沒有去仔細了解,
所以也不想多發評論.

我只是告知,
其實姓氏姓"高"的人,
就有可能用kao,
倒不是沒水準.
這是就上面論到的部分,
摘在下方
---------------------------------------------------
另外         有個叫kao的人
中文名叫靠
真是沒水準

我是華人         所以我有中文名字
就算取英文                  也不會取         什麼靠         什麼kao         的
-----------------------------------------------------------------

我當然不希望只因為我的親友姓高,
就必需接受無端的輕侮,
但因為認為您應該不是在罵姓高的人,
所以才提出來,
讓您知道有些人用Kao,
不就代表在罵人.
免得您不小心得罪到人.
回覆 寬容呢 在9/1/2010 3:53:10 PM的回覆:
侯賽雷   在2010/9/1   下午   03:45:29的回覆:
寬容呢         在2010/9/1         下午         02:37:16的回覆:
Kao     在2010/9/1     下午     12:17:12的回覆:
網友的言論已變為辱罵        跟可受公評之事有關嗎?        

kao     在2010/9/1     下午     01:11:21的回覆:
不好意思               我並沒有情緒性               跟你不太相同        
我只是用犯罪的構成要件檢驗之        

---------------------
請多讀書吧
網友有沒有辱罵的行為
頂多是'適當'與否的判斷
並非'可受公評'與否的判斷要件
再者     言論自有本來就是要保障非法的言論
如果言論本身就合法
又何需保護
刺耳就要告人
哈哈

裁判字號:     85年上易字第306號     
案由摘要:     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     民國     85     年     04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85     年     第     1     期     1     冊     672-687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311     條          (     83.01.28     )               
要旨:     ...所謂可受公評之事,係指依事件之性質與影響,應受公眾之評論、評斷或批評而言。
.............................................................................................................
所以你認為是可受公評囉
你以為你法官啊         適不適當事你決定的嗎
你把這判決事實也貼上來才對吧         你確定這兩事實相同嗎?
如不同                  你貼這意旨         有何意義?
你應該沒開過庭的實務經驗吧
法官很討厭把不同事實的判決意旨亂呈喔
---------------
---------------
我有說他可受公評喔
你哪隻眼睛看到的
連題目都看錯是比沒程度的人差喔
回覆 在9/1/2010 3:56:56 PM的回覆:
陷入混仗!

還是來翻翻商事法好了∼∼∼
回覆 寬容呢 在9/1/2010 3:58:22 PM的回覆:
你也幫幫忙   在2010/9/1   下午   03:48:20的回覆:
論到最後         再論角色喔
誰規定要寫同一暱稱了
這樣跟自導自演有何關係呢                  
不都是再反駁你而已嗎
-----------------
果真的是同一個人

回覆 照樓上挺寬容兄的大大 在9/1/2010 3:58:31 PM的回覆:
那樣的話
他是專家   就不能告?   致是哪們子理由/
還有   你會不會誤會寬容大大的意思了?
你以脫離法律範疇了
但是他是說大前題喔      那就是法規
是法律範疇耶
反正   寬容大大      應該是憲法功力很高深的才對   都是像大師般不輕易露禪機
他要我們多讀書   拉
趕快再去念      
回覆 七十二變 在9/1/2010 4:02:41 PM的回覆:
不是說了   反正就是駁你   你乾脆說樓上所有駁你ㄉ都是同一人好了
可受公評?
不然引那判決做啥?
回覆 寬衣 在9/1/2010 4:05:29 PM的回覆:
他可能自己也不知道為何要引那判決吧?
回覆 寬容呢 在9/1/2010 4:12:17 PM的回覆:
七十二變   在2010/9/1   下午   04:02:41的回覆:
不是說了         反正就是駁你         你乾脆說樓上所有駁你ㄉ都是同一人好了
可受公評?
不然引那判決做啥?
----------------------
引判決就是認為可受公評喔
回覆 法生 在9/1/2010 4:15:55 PM的回覆:
可受公評之事?
用最淺白的想法   
盧映潔的言論內容,當然是可受公評。
只是網友所用的字眼,盧老師   感覺有侮辱   但網友認為沒有侮辱之意涵
這本很正常之結果
至於可不可告訴,那是盧老師自己去判斷,就像有人說總統不依該去告毀謗的他的人      那這不是法律問題,至少法律沒有不准。


但至少盧老師告了,法律也允許他告。
至於結果如何?法官會去判斷。

回覆 法律人生 在9/1/2010 4:19:48 PM的回覆:
寬容大大的國文程可能不太好吧
真的看不出你在表達啥?
能否清楚一點      說多一點
什麼   &#26160;引判決就是可受公評喔?
那是還是不是?
回覆 盧應傑 在9/1/2010 4:34:54 PM的回覆:
大前提就是寬容?      哈
刺耳就告人?那罵豬腦白癡三字經也是刺耳的加重語氣?      哈
我來罵你三字經   你可不要告我喔
回覆 寬容呢 在9/1/2010 4:41:58 PM的回覆:
回覆      法律人生   在2010/9/1   下午   04:19:48的回覆:
寬容大大的國文程可能不太好吧
真的看不出你在表達啥?
能否清楚一點                  說多一點
什麼         &#26160;引判決就是可受公評喔?
那是還是不是?   

   
回覆      盧應傑   在2010/9/1   下午   04:34:54的回覆:
大前提就是寬容?                  哈
刺耳就告人?那罵豬腦白癡三字經也是刺耳的加重語氣?                  哈
我來罵你三字經         你可不要告我喔   
------------------------
-----------------------
新角色?
但怎麼法律讀的都很...

回覆 寬容大哥 拜託 在9/1/2010 4:43:15 PM的回覆:
寬容大      被多人圍剿         還不認錯      唉
你叫我多讀書      你連法學邏輯都怪      怎麼辯...

如酸民是說:這教授是在說三小      不三不四的觀念      (這是對具體事實的評論)
但酸民是說:教授腦殘   白癡      腦袋有洞(你還硬說是   針對可受公評之事      我真服了你      這跟有人(酸民)在街上(ptt上)罵人幹XX      不是一樣?)
那媒體每天就把公眾人物輪流罵就好      這社會還有秩序可言?               
你才把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看一看吧      不用念書      看法條就好
回覆 寬容呢 在9/1/2010 4:55:05 PM的回覆:
寬容大哥   拜託   在2010/9/1   下午   04:43:15的回覆:
寬容大                  被多人圍剿     還不認錯                  唉
你叫我多讀書                  你連法學邏輯都怪                  怎麼辯...

如酸民是說:這教授是在說三小                  不三不四的觀念                  (這是對具體事實的評論)
------------------
驚   !原來這就是化名為多重角色的目的
還有呀跟你玩那麼久了
謝謝啦
要來去吃飯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六0號
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
真正)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
「合理評論原則」,亦即「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
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


回覆 瑤瑤 在9/1/2010 5:02:27 PM的回覆:
~吵很大~
回覆 大鵰 在9/1/2010 5:08:41 PM的回覆:

我發現   寬容大大   避重就輕      當別人跟你討論      例如大前提是啥      引用的判決是否與本件是否為同一事實等等
就反而去計較暱稱否同一人,不就是跟你見不同的人嗎?有差別嗎?當許多與你意見不同的人出現,你就說是同一人?這不是很好笑嗎?
?你確定即使用同一暱稱   就是同一人嗎?
你一直引用抽象的判決   又不同時貼出事實   你確定你有念過憲法嗎?
念通嗎?
回覆 就到此為止了吧 在9/1/2010 5:14:54 PM的回覆:
我是呵呵笑   也是笑呵呵
依我的法律見解及確信

只要被告找好一點的律師
該教授就算告了
被告也不成罪

但前提是被告願意花錢請律師
或是有律師自願義務辯護

我想就整件事來說
社會大眾對該教授的品德、言論、氣度
自有公評

我們就別再吵了
討論點有意義的事

剛才有一個學員問了一個強執的問題
我覺得不錯

如果法學強的人
可以試著回答看看

這樣的討論才有意義
回覆 法律人生 在9/1/2010 5:27:33 PM的回覆:
寬容大大所引用之最高法院判決   與本案有類似。
但總言之,罵人如讓人不舒服,或不優雅,例如說他人賊皮賊骨,與罵人三字經係不相同的,要看其評論實實與其所罵之內容有無相關聯?

但最高法院判決不是判例,況且,該案是公職人員選罷法之事實   係民意代表的評論,與本件又有不同之處。
況且,本件網友有辱罵,雖然不是三字經,但是否因此受絕對保護?也有討論空間`。

回覆 都是別人的錯 我會錯 在9/1/2010 6:23:42 PM的回覆:
真的很想問問這些教授,
如果您被歹徒用刀抵著,
您拿出六法全書,
說:你看我有幫你們廢除死刑,你們不用再擔心生命權會受到侵害了!
然後他還是漠然的一刀一刀往你身上捅,
不知此時您心裡作何感想?
一堆學者只會天馬行空的想像,
留學哪一國就誤認哪一國為宗主國,
連那國的屁都香的。
仇恨性言論的價值雖低,
還是代表了某團體的意見,
沒好好處理的話,
還是會引起寒蟬效應,
到時那些情緒轉地下就更慘了。
回覆 告得好 在9/1/2010 6:35:06 PM的回覆:
樓上搞錯重點了

現在在討論公然侮辱告不告

而非死刑廢不廢

並非同一問題,   不要隨便作相關連結

而導出如果不支持廢死就等同連主張名譽權被侵害的自由都沒有...
回覆 所有的連結都在自己腦 在9/1/2010 7:23:06 PM的回覆:
看不出哪裡有連結
而且這連串討論只是抒發感想吧
還限定主題咧
又不是答考卷
我只是想對廢死發表看法
至於公然侮辱是否成立
法院自有判斷
我只是說這股力量不小
需要謹慎處理
回覆 ooo 在9/1/2010 9:46:47 PM的回覆:
一翻兩瞪眼
2100認為言論太超過   
被告也認為自己太過分...
這應該很明白了吧...

可以主張無限上綱的言論
但現實終究是現實.
回覆 請問這也可以告嗎? 在9/1/2010 11:00:57 PM的回覆:
更何況   在2010/9/1   下午   01:03:37的回覆:
盧教授也接受和解,而不是非告死對方不可。

看到上面這些令我厭惡到極點的言論,說真的我巴不得說這些話的人






要告誹謗還是教唆他人自殺還是殺人未遂?
厭惡別人的言論可以叫人去死
那自己的言論是否也令人厭惡呢?
回覆 在9/1/2010 11:07:12 PM的回覆:
更何況         在2010/9/1         下午         01:03:37的回覆:
盧教授也接受和解,而不是非告死對方不可。

看到上面這些令我厭惡到極點的言論,說真的我巴不得說這些話的人






要告誹謗還是教唆他人自殺還是殺人未遂?
厭惡別人的言論可以叫人去死
那自己的言論是否也令人厭惡呢?

-------------
去告阿!
要告就去告!問那麼多幹嘛?

去告阿!

去告阿!


去告阿!
回覆 ps 在9/1/2010 11:09:23 PM的回覆:
你如果厭惡我的言論,如果對我的言論厭惡到極點,也可以叫我去死!

沒問題的。

回覆 在9/2/2010 1:05:38 AM的回覆:
要告誹謗還是教唆他人自殺還是殺人未遂?
------------------
你說我教唆他人自殺?你說我殺人未遂?

我可以告你誹謗嗎?

回覆 我可以告你誹謗嗎? 在9/2/2010 1:09:39 AM的回覆:
   
回覆      請問這也可以告嗎?   在2010/9/1   下午   11:00:57的回覆:
更何況         在2010/9/1         下午         01:03:37的回覆:
盧教授也接受和解,而不是非告死對方不可。

看到上面這些令我厭惡到極點的言論,說真的我巴不得說這些話的人






要告誹謗還是教唆他人自殺還是殺人未遂?
厭惡別人的言論可以叫人去死
那自己的言論是否也令人厭惡呢?   
-----------------
我認為你涉嫌誹謗我教唆他人自殺,我也認為你涉嫌誹謗我殺人未遂!

即使你都用?
我還是認為你誹謗我!

我可以告你嗎?

回覆 真真 在9/4/2010 10:36:53 AM的回覆:
對可受公評之事出言加以辱罵或以不文雅或鄙視字眼回應。要看評論內容是否有無善意及適度。
而且一般學者與政治人物 可能又有不同適用標準。
有大大以某判決做為大前提,好像沒分清楚,兩件是有不同的事實喔好像該大大沒先弄清楚本討論事實為何,就以某判決為大前提,順序上好像不對吧。
回覆 寬容呢 在9/4/2010 9:08:32 PM的回覆:
Kao         在2010/9/1         下午         12:17:12的回覆:
網友的言論已變為辱罵          跟可受公評之事有關嗎?                    
----------------------------
網友的言論是不是辱罵
會影響"可受公評與否"的判斷喔
回覆 ()() 在9/4/2010 9:25:06 PM的回覆:
所以啊\   要看事實內容,不要不是單引用某判決當大前提而一體適用。
多回去念點書啦
回覆 寬容呢 在9/5/2010 8:47:05 PM的回覆:
()()   在2010/9/4   下午   09:25:06的回覆:
所以啊\         要看事實內容,不要不是單引用某判決當大前提而一體適用。
多回去念點書啦
-------------------
原來不同的個案判決
對於法律的定義也會有不同呀
你哪學的?
回覆 ()() 在9/5/2010 9:53:04 PM的回覆:
哪來的法律定義?
何況法律定義      都從古至今都沒變嗎?
個案一樣嗎?
回覆 聽你在打噴嚏 在9/5/2010 9:58:35 PM的回覆:

厲害的話,就把盧映潔事件,從頭到尾說ㄧ次。
偶而插上ㄧ句,看了真想扁人。
回覆 寬容呢 在9/6/2010 10:01:13 AM的回覆:
回覆      ()()   在2010/9/5   下午   09:53:04的回覆:
哪來的法律定義?
何況法律定義                  都從古至今都沒變嗎?
個案一樣嗎?
----------------------------
呵呵
連我在講什麼都不知道
還能扯到"法律定義                  都從古至今都沒變嗎?"
   

   
回覆      聽你在打噴嚏   在2010/9/5   下午   09:58:35的回覆:

厲害的話,就把盧映潔事件,從頭到尾說ㄧ次。
偶而插上ㄧ句,看了真想扁人。
-----------------------------
要生氣啦?
講不贏   就要生氣喔
呵呵
回覆 寬容? 在9/6/2010 10:04:23 AM的回覆:
又再自己當裁判了      
回覆 寬衣 在9/6/2010 10:07:40 AM的回覆:
還真的不知道在講甚麼
回覆 法律人生 在9/6/2010 10:12:27 AM的回覆:
只是一位考生而已 能講甚麼?
呵呵
回覆 寬容呢 在9/6/2010 10:24:19 AM的回覆:
回覆      寬容?   在2010/9/6   上午   10:04:23的回覆:
又再自己當裁判了                  
   

   
回覆      寬衣   在2010/9/6   上午   10:07:40的回覆:
還真的不知道在講甚麼   

   
回覆      法律人生   在2010/9/6   上午   10:12:27的回覆:
只是一位考生而已 能講甚麼?
呵呵   
------------------
又要來一個多人圍剿的劇碼了嗎
呵呵




回覆 法律人生 在9/6/2010 10:38:03 AM的回覆:
你以為演三國演義喔
我還圍攻咧
回覆 寬容呢 在9/6/2010 12:51:43 PM的回覆:
法律人生   在2010/9/6   上午   10:38:03的回覆:
你以為演三國演義喔
我還圍攻咧
------------------
你的戰友勒
趕快分身呀
回覆 寬衣好了 在9/6/2010 3:12:12 PM的回覆:
原來也是國中程度
咧 喔 啊 
回覆 批踢踢就可版 hen 在9/8/2010 9:53:14 PM的回覆:
   

問:被聖潔的   盧教授告的話怎麼辦?   

答:叫法官判你死刑,這樣她就會原諒你了^.<
回覆 支持 在9/9/2010 9:04:39 AM的回覆:
我也支持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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