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逾越搜索權之拘提
發表人 新同學  

發表日期

9/6/2010 1:47:43 PM
發表內容 各位板上同學及老師大家好,我想請問:
刑事訴訟法2010年版PTT第257至258頁關於王兆鵬老師「逾越搜索權之拘提」一文,
本人於閱讀之後有若干疑問,
想請各位板上同學及老師指教。

本文指出,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一項之拘票應先區分為「檢察官簽發之拘票」及「法官簽發之拘票」,
就「檢察官簽發之拘票」部分本人尚無疑問,
其認為,就「法官簽發之拘票」得為搜索之範圍,
應僅限於「公共場合」及「被告之住宅」,
而不及於「第三人處所」,
以避免法官以一張拘票對於無數第三人住宅濫行搜索。

惟根據本人從事實務的經驗,
一份拘票上面只會記載一個地址,
如要對於居住於不同住宅之被告為拘提,
則法官應簽發數份記載不同地址之拘票,
方得為拘提。
所以實務上似乎不會發生王兆鵬老師說的「一張拘票對於無數第三人住宅濫行搜索」的問題。
今設例如下:

甲、乙、丙、丁四人為親戚,分別居住於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號、2號、3號、4號,
今法官為拘提被告甲,
而簽發載明地址為「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號」之拘票,
並交與司法警察執行拘提。
如司法警察至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號拘提無著之後,
復至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三號、四號等處要拘提某甲,
則司法警察對於乙、丙、丁所出示的拘票,其上地址還是記載「台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一號」,
乙、丙、丁本得拒絕(因為地址根本不對,乙、丙、丁會說司法警察憑什麼進來拘提、搜索),
而不會有一張拘票對於無數第三人住宅濫行搜索之虞。
不知老師及各位同學以為如何?


回覆 新同學 在9/6/2010 7:42:59 PM的回覆:
誠心地請教大家,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6/2010 8:18:24 PM的回覆:

所以實務上似乎不會發生王兆鵬老師說的「一張拘票對於無數第三人住宅濫行搜索」的問題。
--------------------------------------------------------------------------------
王老師只做過律師,沒有做過法官。


回覆 新同學 在9/6/2010 8:46:03 PM的回覆:
學生只想確定一下實務上到底有沒有可能實際發生這個問題而已,
因為文章上面雖然提出了這個問題,
但是感覺實際上似乎沒有發生的可能性,
所以提出疑問。
謝謝老師的回答。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