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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亂告人的請自重
發表人 社會秩序維護法  

發表日期

9/6/2010 8:30:25 PM
發表內容 版面那位亂告人的不知名人士,我原本不知道是誰罵我去死或者下三濫、低級、無恥、令人厭惡到極點的言詞這些言詞是誰?您卻在下面文章承認是你說,那可確定是誰了。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16537&page=1
http://www.lawspace.com.tw/digiBoard/default.asp?ID=16540&page=2

也從文章中之到你在外面用電腦,所以我要告你也沒辦法,如今你非常努力提告另兩位版友,讓我非常高興,因為提告必須留下基本資料,因此呼籲那兩位版友收到通知書,務必問清楚告你的人是誰。我就有資料了。

目前您涉犯妨害名譽,因為您承認去死或者下三濫、低級、無恥、令人厭惡到極點的言詞都是您說的,大家都看到的。所以是成立的。
還有恐嚇罪,您在許多文章說「你小心點.....」讓我非常害怕,心生恐懼。
當然若我沒你的基本資料前,我只能告你社會秩序維護法,因為你IP是在外面我無法得知你真實身份,現在你告了2個人,我相信你的資料即將公開。我明天直接先投板橋地檢署,雖不知犯罪地在哪邊有可能移轉管轄,也可能沒被告資料,分他字案簽結,我希望那兩位版友儘速提供我資料,這邊留言就可以了。這樣對我更有利。

當然您也可以告我,我可以看看你是誰?IP及名字這麼多,讓我無法提出正確被告資料,還是您願意在這邊提供,這樣事情簡單多了。


你在本版亂太久了。也非常感謝你提供資料說李老師網站的IP是留一個月,這點不管真假,我不透過警察直接明天到地檢署提出告訴比較快。

呼籲那兩位版友務必提供我告你的那個人的名字,讓我能補充狀紙上去,避免他字案簽結。謝謝你們

第六十三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   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   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   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   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   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   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   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回覆
李俊德 在9/6/2010 8:33:03 PM的回覆:

本則停止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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