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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836-1之疑問
發表人 henry  

發表日期

9/7/2010 8:38:09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對於民法836-1條文規範我真的一直意會不過來.經查立法說明後.它說未經登記者.僅發生債之效力.那地上權人與土地受讓人並無債權契約.何以要繼續對受讓人為地租之支付.既然沒登記.後手怎知前手間有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請老師為我解惑.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7/2010 8:54:22 PM的回覆:

那地上權人與土地受讓人並無債權契約.何以要繼續對受讓人為地租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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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償地上權會發生追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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