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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強執法化、強執法民法化
發表人 鄭冠宇師粉絲  

發表日期

9/10/2010 6:08:00 AM
發表內容 100年雖名義上廢考強執,但你敢不理強執嗎?出強執的那些實務人士學者,會就醬子讓強執消失在國家考試當中嗎?請看今年99司法官強執法第2題,顯然預告了,民法也可以考強執的觀念,再看今年99律師第三題的物權法,更明白的考到第三人異議之訴的權利原因包不包括民法873-1已登記的情形,廢考強執,真的就不用念強執嗎?吾人毋寧認為還是得念!許士宦老師若有出題的話,想必會結合強執觀念,狠狠下一重手,讓不念強執的考生知道還是得念!若強調實體法與程序法結合出題,一題配分40的綜合題目,25分考實體部分,10分考民事訴訟,5分考執行部分,我想是再正常而不過的事。
回覆 這樣才是王道 在9/10/2010 8:11:37 AM的回覆:
沒錯!喻強執於民法中來考才是王道!
回覆 低等動物 在9/10/2010 9:15:32 AM的回覆:
民法--民訴--強執
不管是考試還是為了將來執業,整個連貫的念完真的比較好。
回覆 也是低等動物 在9/10/2010 9:31:14 AM的回覆:
律師受任打官司勝訴後,只拿到一張紙,

嗣後看到有些律師來聲請強制執行時,其技巧就不如代書,

反而覺得跟資產公司的訴代雷同,包山包海,不能打蛇之七寸,

比如:

動輒「三合一」的聲請狀,又要不動產、動產,又要扣存款及股票,結果拖

延執行效率

不動產執行連地籍圖謄本都不會看,指封錯了都不知道,

不斷聲請扣存款,請問債務人會這麼笨放存款在帳戶中嗎?一定是久久才

打一次,鬆懈債務人之戒心嘛!
回覆 所以坊間 在9/10/2010 9:35:18 AM的回覆:
有專門做強制執行的事務所
回覆 應該有人會抗議 在9/10/2010 11:40:43 AM的回覆:
如果真的考出強執,畢竟算是不在考試規則裡面表定的項目,繪不會引發爭議
回覆 OK的 在9/10/2010 11:51:11 AM的回覆:
不會啦,相關的法律都可以考,物權還不是出過土地法,憲法也可以出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都OK的啦
回覆 管見 在9/10/2010 12:37:41 PM的回覆:
憲法第二試申論題的部分,用不到的權力分立,應該要廢考,改成考強執才對
回覆 管見 在9/10/2010 12:38:59 PM的回覆:
尤其是憲法的權力分立,用不到也就算了,還有人考文章題,真的夠了
回覆 333 在9/10/2010 5:01:08 PM的回覆:
大家應該集合起來,把那些專愛出文章題,見解不同就給低分的老師名單蒐集起來,向考選部反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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