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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聯合筆記/拿掉不適任法官的防護罩
發表人 a  

發表日期

9/10/2010 9:10:20 AM
發表內容 【聯合報╱楊湘鈞】   2010.09.10   03:07   am   
   
      
在多名法官涉貪被押氛圍下,或因民氣可用,考試院會前瞻性的通過試院版的法官法草案,打算「雙規」不適任法官,意圖斷掉他們的後路,規定表現太差的法官不能轉任律師,或遭撤職者不得擔任其他公職。

此舉誠可謂大快人心!不過,民眾不要高興太早;畢竟,它挑戰的是受憲法保障的「法官終身職」精神,目前也僅只是「提案」,未來立法時若遭遇「恐龍立委」、釋憲時撞到「恐龍大法官」,仍可能變盤!

許多人或許不知道,法官法最早立法的目的,是偏向保障司法官,因而有人戲稱它是「法官福利法」。經過十餘年的草擬與辯論,三年前司法院會好不容易通過草案,加進了評鑑及淘汰法官的機制,率先挑戰「法官終身職」這一無敵防護罩。

該版本雖規定,可撤不適任司法官的職、或轉任非審判工作,但也只「搔」到防護罩的癢;充其量只能將他們趕出審判行列,這些法官仍保有轉任公務員或律師的無限可能。

這樣的「法官福利法」豈容它輕易過關?因此,在立法院一躺就是三年,真要給那些阻擋法案的立委們鼓鼓掌。

但奇怪的是,最近因司法公信力受到質疑,民意要求司法改革當下,期待立法進程快馬加鞭之際,行政院卻未用力著墨於此,真的有傾聽民意嗎?

值得慶幸的是,考試院昨天推出的「雙規」規範,才真是直搗無敵防護罩的核心;試院直指「免試取得律師資格明顯成為(司法官)一條開創事業第二春的安穩後路」、問題司法官轉任律師後又扮演起在野法曹,更是說到民眾心坎。

只盼未來立法時,能成功穿破不適任法官的無敵防護罩,不再僅是期待司法改革的天邊彩虹。   

   
回覆 RR 在9/10/2010 9:41:35 AM的回覆:
只要違背記者意思的都是恐龍立委、恐龍大法官

那乾脆立法將來司法官全部由所謂的資深媒體人轉任算了
回覆 卡啦 在9/10/2010 10:28:19 AM的回覆:
當慣了神有一天變被改善的對象,這種反應是很正常的

每個角色都有自己的專業與看法


但當神與普羅大眾做法與行為完全脫節時


神也該想想那理有問題了

而不是一直說一切法條開示

神蹟(心證)使然

阿迷斗沸
回覆 虛偽 在9/10/2010 10:31:19 AM的回覆:
什麼神不神的啦

真的神誰敢抗衡

自我感學良好~自稱是神的,還不是被罵到臭頭

打開最近的新聞就可以印證了
回覆 凡人 在9/10/2010 10:52:35 AM的回覆:
有在這圈子內的人都知道

只有司法官才有地位跟尊嚴

少數司法官真的讓人很反感

開庭要遲到多久都可以,看不過去投訴啊

不爽時可以隨時飆人,講道理是沒權力的人在談的

上班上到累隨時可回家睡覺,因為大官工作量大

想怎樣就怎樣,不然你也考一個啊

行政系統完全要配合

因為一堆非司法官的人等著捧LP巴結

國家己經極度禮遇這些大官

而官僚制度又是極盡能力的寵幸他們

讓這些司法官裡的少數份子無法無天了

我想,有在這圈子內的,都能體會我說的

因為,他們真的是神

唯我獨尊的天神

但不見得擁有菩薩的慈悲與柔軟

相對的,好像只要遇到個性及修養接近正常人一點的

大家就額首稱慶,頻頻傳頌是好官

真的好諷刺

我一直搞不懂,當到這麼大個官了

怎麼好相處一點會讓人這麼驚訝

說悲哀真不足以形容
回覆 樓上的 在9/10/2010 11:13:14 AM的回覆:
你寫一大堆??

寫去總統府TO:馬總統(改革啊)
回覆 天真 在9/10/2010 11:32:08 AM的回覆:
小時候也一直相信公理正義,溫良恭儉讓都是佔在"好人"這方

這樣做也這樣相信著

但很早就清醒了

寫信就能解決黑暗與不公不義的事

來去睡比較有眠
回覆 滿有道理 在9/10/2010 11:35:26 AM的回覆:
非典型論述-恐龍法官   恐龍法院
2010-09-09   蘋果日報   
【林濁水/民進黨前立法委員】   


高雄地院輕判性侵6歲女童案掀起巨大民怨,8天中15萬人連署要求開除法官讓恐龍法官下台,地院庭長仍強調承審法官絕非輕判,參考最高法院兩件性侵幼童判決,都採相同見解,這時,最高法院竟在風暴中將另一件重判性侵3歲的案子撤銷發回更審,有如硬是聲援高雄地院似的。

然後,大家從統計中發現,2008~9年,各地院審理對幼童性侵、猥褻案1187件,1101件有罪判決的,判刑5年以上者僅7人;5年來遭性侵害的兒少,尤其6歲以下幼童受害人數從5年前188人,大幅增加到去年270人,又發現竟有性侵兒少案件更九審,幼童出庭直到成年。大家才明白高院和最高法院兩案只是冰山一角,法院中根本恐龍成群。

輕判問題推給法律


法官被攻擊後群起反撲,辯護輕判問題不在法官而在法律,然後遺憾及無奈地說立法不周全問題只有修《刑法》才能解決,於是司法院向「應負責任的」法務部提議修法,規定若受害者7歲以下,則不管加害人有無徵得幼童同意,都適用7年以上的「加重強制性交罪」,接著最高法院刑庭會議做成決議,規定性侵7歲以下兒童一律判7年以上重刑─這又變成不必修法了,但雖和司法院日前發函建議法務部修法的方向一致,司法院還表示不會撤回修法建議。

整個過程中,法官、法院先不認錯,民意擋不住了把責任推給法務部和法律,這些舉措看來令人感嘆,法官固然是恐龍成群,法院更成了掩護恐龍的恐龍院。


民間司改會認為這些案例法律沒問題,錯在法官,理由簡單又清楚:


法官輕判是以女童「無法證明違反其意願」為由。但被害的6歲女童到庭時仍害怕得幾乎無法言語,3歲女童,1、2審都被發現高喊不要,法官卻認定仍無法證明性侵違反其意願,法官根本毫無人性,充滿前現代的父權沙文主義,乃至大人沙文主義外又睜眼說瞎話外更目無法律!


如依法官說幼童未強力抗拒致性侵得逞,表示女童並非無意願,那麼力量大不知多少倍的成年女性被性侵豈非根本不可能所有既遂犯!


有法官無奈說:「《刑法》本來規定和14歲以下幼童性交一律視為強制性交,當初是婦團為強調尊重女性自主意識要求修法,才導致現今混亂。」


不錯,1999年的確修正《刑法》,納入進步精神讓「羅密歐,茱麗葉」可以獲得較大的身體自主權。將過去《刑法》221條2項「姦淫未滿14歲之女子者,以強姦論」,切開移列到227條,並增列227之1   規定「18歲以下犯前條之罪,減免其刑」。立法意旨並說明「對年齡相若之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若一律以227條之刑論處,未免過苛」。

表面上這會連未滿14歲的,是不是都出現有性意願或無意願之分的問題,讓法官困惑,但依修法精神,頂多只適用在未滿14歲的羅密歐茱麗葉們,無論如何不可能適用在11~12歲以下兒童被害時。至於被轟的兩案,且不論3~6歲已否有性意願,女童不願的證據已足,而法官硬予否定。

全面改革司法教育


如今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會議做成決議,凡性侵7歲以下幼童,一律是違反幼童意願,處以加重強制性交罪,但8~14歲若能證明兒少同意則不必加重,這又把羅密歐茱麗葉的年齡調到8歲了,真是混亂失措。


難怪民間司改會執行長說他「快昏倒」了。


過去我們嘗盡司法不獨立的苦頭,現在我們發現爭到獨立權的是一群恐龍,結果一樣可怕。


因此在法官法中建立法官退場機制是當務之急外,全面改革司法教育,法官培訓任用制度也得大刀闊斧一番才能解決問題。

回覆 已經在改革了吧 在9/10/2010 8:27:57 PM的回覆:
你寫一大堆??

寫去總統府TO:馬總統(改革啊)
~~~~~~~~~~~~~~~~~~~~~~~~~~~
話說,考國際公法,不就是一大改革嗎?畢竟人家馬先生就是學這一門的

當官就是要會捧LP,考試改革?也不曉得改了好在哪?很久以前不是高考也有二試,後來不了了之,馬上就變回一試,根本是浪費國家資源和人民稅金

法官不適任,如果不是犯刑事的罪,違反了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又憑什麼叫人家不能在當其他公務員?難道純粹做不好不適合當法官的也該死,不能做其他公務員?也不能做律師?那要不要當律師的被懲戒或是禁止執行職務的,也叫他以後不能考公職,或是不能在一般公司當法務,那乾脆叫人家去死吧
回覆 同感 在9/10/2010 11:54:03 PM的回覆:
樓上網友說得真好
讚一個!

再說到司改
說穿了
程度上
一堆考不上法官的律師
不爽之下的傑作罷了
別不信
這比例很高

改啥改
制度一定有弊端
莫非法官就得兩袖清風喔
那請問
律師有比較清高嗎


不如致力於教育
好好教導下一代

連自己是哪裡人都搞不清楚了
其他的還能教得好嗎
笑死人

還有啊
眼看五都選情屈居劣勢
當局又祭出打扁牌了
這個更好笑
竟然還在玩這個

我告訴你
支持本土的台灣人民
其意志與決定
不會因為BIAN就會有所動搖或改變

但是你必須當心

支持本土的台灣人民
既然當初可以因為你的   燒成灰也是台灣人的騙術   讓你當總統
那麼哪天也可以因為你的無能把你送出總統府

瞭嗎?
回覆 內行人 在9/10/2010 11:54:52 PM的回覆: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規定: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本人待過行政機關,不用打卡的主管們,均盡可能於法定時間內上下班,因為不用打卡是基於尊重主管職位的人,並不代表他們可以遲到早退,且人言可畏,所以主管們都頗自重。而本人到法院之後,發覺法官很少是正常上下班的,有些甚至不開庭就不出現,當法官還真爽阿,想來就來,在家還可報加班費(我不否認有些法官是在家裡寫判決啦,但國家給你一個辦公室為何不用?且外觀上根本無法判斷在家是在幹嘛),有些還報加班報到滿額呢,這應該算是變相的貪污吧?納稅人的錢阿,民脂民膏阿.....
回覆 法官好 在9/10/2010 11:58:03 PM的回覆:
何必那麼死腦筋?
在家就不必自己花電費嗎?

裁判書寫得出來
並且品質好
比較重要吧

還沒聽說法官愛來不來的哩
考績都不必顧慮嗎
別道聽塗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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