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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遭免職法官 將不得轉任律師
發表人 才這點處罰  

發表日期

9/10/2010 7:04:33 PM
發表內容 遭免職法官   將不得轉任律師
   更新日期:2010/09/10   03:32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考試院會昨天通過法官法草案,為免法官遭免職後,仍得轉任律師,明訂只有自願離職或退休法官得免試取得律師資格,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者,也限制不得再擔任其他公務員。

考試院會昨天審議通過行政院函送司法院擬具的法官法草案,將於近日函復行政院同意會銜。考試院提出修正條文,重點包括:

一、明訂考試院為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辦理取得擬任職務任用資格的考試,其考試錄取者,僅取得參加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遴選相關辦法則由司法院(行政院)會同考試院訂定,以尊重考試權。

二、為免法官被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或被監察院彈劾,或被司法院免職後,仍得轉職律師,造成社會各界對司法風氣及制度的質疑,增訂實任法官於自願退休或自願離職生效日前後6個月內,始得向考選部提出全部科目免試申請,取得律師考試及格資格,檢察官部分併同處理。

三、法官考核淘汰機制應較公務人員嚴格,對於違法失職情節重大者,除免除法官職務外,應限制不得擔任其他公務人員職務。

四、法官連續4年職務評定良好得連晉二級的規定,較一般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規定優厚,經折衷參採立法院審議時的協商結果,將連續4年修正為連續6年職務評定良好得晉二級。

此外,針對法官法草案中非屬考試院主管權責的條文,考試院也在說明欄中提出建議。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指出,原草案中有候補法官、候補檢察官等職稱,與文義不符、也與現行公務人員任用體制不合,建議予以修正;建議刪除司法院大法官免職、停職,需經司法院大法官一定人數同意後,由司法院呈請總統免職、停職的規定。
......................



可以去補習班教書啊!說不一定賺的更多
回覆 2 在9/10/2010 7:19:08 PM的回覆:
搞錯方向
這條規定是指有考上司法官但未考上律師的失職法官而言
如果當初是雙榜
也無法用這條來堵
回覆 四個圈圈 在9/10/2010 7:42:39 PM的回覆: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或被監察院彈劾,或被司法院免職

監察院彈劾人的理由百百種
也常是當權人物的打手
彈劾的構成要件也常不明確
另外什麼是違法失職?


這樣被告被判無罪檢察官不上訴是不是違法失職?
政治人物的審判怎麼判才不會得罪人?


看來法官檢察官要倒大楣了
被彈劾就不能當律師

直接當律師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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