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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訴問題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9/11/2010 3:03:22 AM
發表內容 老師好

老師請問
在民訴投影片第三冊136頁
最左下方這個圖有分成兩格

下面這格是
甲將票據應記載事項均已填妥,本欲交付乙
然在未交付前,票據遺失被A撿到(或偷走)
A將其背書轉讓予善意的丙

通說認為
因該票據因甲交付要件不具備故票據債務不存在
從而丙無法善取得該票據權利
但通說見解認為此時丙可主張權利外觀理論
老師在錄音的意思似乎也認為下面這格不用討論公示催告

學生問題是
既然丙可主張權利外觀理論
則無辜的甲要對丙負責
但是我看票據法18條19條
都是寫只有票據權利人才能聲請公示催告
甲並非票據權利人可否聲請?
考古題也沒有出現這種案例(考古題都是有效票)

或甲可否聲請票據法施則4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我為既然丙可以主張權利外觀理論,則票據掉了被偷了也應該不是爭執法律關係,丙一定可以請求)

如此狀況應如何處理
懇請老師指導
(難道是甲向A主張侵權行為?)
回覆
李俊德 在9/11/2010 2:06:11 PM的回覆:

1.不可止付通知或假處分(70台抗1189號裁定)   

蓋此時發票人兼為票據權利人及債務人之雙重身分所致。發票人於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與他人前,票據尚在發票人持有中,依票據法第二十四條四項、第二十五條規定意旨,持有票據者即為票據權利人。倘因惡意或其他不法方法對之取得票據,致有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等情形,如未賦予發票人為假處分之聲請權利,洵不足以保障其權益,參之執票人喪失票據,『票據權利人』得聲請公示催告,實務上亦包括發票人在內,自以採肯定說,理論上始告一貫(70台抗1244裁定)。   

2.可以止付通知(梁宇賢;鄭洋一;施文森   79頁)   

蓋此時發票人兼為票據權利人及債務人之雙重身分所致。發票人於簽發票據後尚未交付與他人前,票據尚在發票人持有中,依票據法第二十四條四項、第二十五條規定意旨,持有票據者即為票據權利人。…….   

回覆
李俊德 在9/11/2010 2:09:22 PM的回覆:

Q:票據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時,其直接前手如為發票人,得否依假處分程序,聲請法院為禁止占有票據之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之處分?

按所謂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之人,係指無處分權之人(如竊取人或拾得人)及由該無處分權人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之第三人而言。又所謂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係指票據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而言,另票據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明定「原票據權利人」而不曰「票據權利人」,當然係指若不喪失票據則得行使該票據權利之執票人而言,文義至為明顯。本題發票人為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之直接前手,自屬原票據權利人,應得聲請假處分,研討結論採乙說,核無不合。(77、1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十一期)   

回覆 發問學生 在9/11/2010 3:35:30 PM的回覆:
老師謝謝您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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