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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性自主?公訴或告乃?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9/11/2010 1:20:45 PM
發表內容 即然性自主的法益在性行為的自由意願,那為何事前或事中同意,即不構成,但事後同意時,卻是公訴罪?
以前是放在妨害風化的社會法益,卻是告訴乃論?可以事後同意或和解而免追訴?
最高法院的決議丙說,引了民法的7Y無意思能力標準,及保護無意思能力人的性自主,
那麼?即然無性自主的意思能力,則無那個性自主的核心保障,何來受罰?法益根本不存在何以能被侵害的?
就像李欽賢的,根本沒有發票行為,何來的權利可以被善意受讓?
(無就無,怎變成有?)
................
所以,並非無意思能力人的性行為自主性,不須被保護,而是刑法在這個部分,體系上出了漏洞.無說說理.
不知有那位在校生,可以問一下刑法老師,如何補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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