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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不起訴書的功課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9/12/2010 9:12:52 PM
發表內容 ABC三平地人於94年1月5日找乙,由乙介紹甲帶路,在94月年1月6日上深山採珍貴菇類.但在1月9日甲的家人未見甲回家,找乙問,才知ABC三人先回家.又過了10天才在山區找到甲的屍體.媒體報導指有經驗員警指出,陳屍地點現場有打鬥現像,且附近有一顆樹被鋸了一半,而甲的屍體有遮蓋,及現場留有甲的物品等,又甲的臉部己長蟲,應是臉部有受傷,案經甲之父丙告訴ABC三人用不知方法殺人罪後,經檢察官偵察,並經送鑑定後指,甲的身體無外傷,沒有骨折.而ABC三人之陳述,則以1、當天甲有喝酒2、甲在上山路上曾跌倒撞到臉3、路上甲吐了二次4、A將甲的鋸子接手過來5、要A在路上休息,由ABC三人繼續找菇類6、剛開始三人和甲有聲音的互應,後來聽到甲說被水蛭咬到後,聲音就開始聽不見.7三人回途曾找過甲,但沒有找到,又因迷路,花了3至4小時才下山云云.
檢察官在不起訴書中,除引前開鑑定報告外,並引甲有喝酒(與ABC三人供詞相同)且有二級毒品反應,又採証甲曾跌倒受傷的ABC三人供詞,及死亡證明書開立之死亡原因為:環境惡劣(有酒精反應)等心證.認為ABC三人並沒有犯刑法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
後來,不起訴於95年6月1日不起訴後,因丙(告訴人)已死亡.遂結案.甲之母早死亡,僅留一弟丁.
試問:
一、檢察官的不起訴有無不合法的地方?
二、丁應如何救濟(追訴)?有無理由?
.........................
擬答:
一、程序部分
1、本件就甲之死亡案,檢察官就ABC三人就刑法271I殺人罪以無證據無法證明,故不起訴處分,且確定.但因告訴人已死亡,無從為送達及再議,本案終結.(本件未通知丁,或有修法問題.)
2、丁為甲之二等親,於案件終結後的99年1月,就甲之死亡案,提起告訴,有告訴人資格,惟對殺人罪部分,因已不起訴確定,則需符合刑訴260但書,始能提出
.
3、丁告ABC三人殺甲案:以不起訴書之中未就甲之死亡現場之勘驗,及報載之有經驗員警之事項為調查,屬再審事由之新證據,符合刑訴260但書,可提出.(引不需證明有罪成立,僅....)

4、又丁就前開不起書中所述檢察官認定的案情,甲與ABC四人上山,由甲帶路,顯示ABC三人對山上路不熟;且ABC三人知甲有跌倒受傷(鑑定報告指無外傷,但ABC三人供述有)及吐了二次,又有喝酒等,又知其應喝聲變小,但卻沒有救助,則明知甲須救助,卻不救助,而回程找不到甲時,先行下山.至甲在山區死亡.ABC三人成立遺棄致死罪.此一部分,為新的案情事實,丁得告訴.但原檢察官卻未論述遺棄致死罪,顯有缺失.(ABC三人是否程序分離具結供述?釋582)
5、甲在山區因受傷且環境惡劣下死亡,和ABC三人明知且不救助,則ABC應負登山救助義務,但不作為,致甲死亡.此一部分,或有不起訴之同一案件關聯,而原檢察官並未調查,及證述,有調查不明之處.應重新偵查.而和3起訴後,應予併論.或視為不起訴之271I和15+271I為不同案件,自可另行起訴,不受刑訴260但限制.(管見,應採後者,因不同罪名,且案件事實不同.又為重罪,不受一事不再理之保障)
二、實體部分:經檢察官偵查起訴
0、ABC三人殺人罪部分,無證據可證明三人著手.(就算引陳屍地點之跡證,且日久無保存)(且死因:非他殺)
1、ABC三人有不作為殺人罪嫌,(證據引用)(同樣卷證)
2、ABC三人有遺棄致死罪嫌,(證據引用)(同樣卷證)
3、競合:論以     共同正犯.具體求刑.....
三、法院審判:
1、程序事項:無爭議(因無刑訴260但)(又非告乃)
若ABC三人自白,則認罪協商?程序變更?
2、實體事項:
................
以上,請各位大大們再予指點,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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