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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民訴問題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9/13/2010 12:01:07 AM
發表內容 想請教老師幾個小問題
1.民訴第二本p48第四題74司的題目
老師在擬答是以p42三個層次思考,然後得出既判力及於寅
的結論,但因本小題是「移轉占有」
有坊間參考書的擬答是區分
寅是為自己占有還是為丑占有,前者執行力不及,後者依401I後段(或強執4-2I第一款)及。
想請教老師此種思考是否有問題

2.另外坊間參考書也有如下敘述
「即便原告請求權為債權,第三人如於訴訟登記後仍受讓係爭標的物,原告仍得執本訴訟判決對該第三人為強執」
但這樣的敘述已與61台再186不符,應該是錯的吧?
回覆
李俊德 在9/13/2010 12:37:59 AM的回覆:

有坊間參考書的擬答是區分
寅是為自己占有還是為丑占有,前者執行力不及,後者依401I後段(或強執4-2I第一款)及。
------------------------------------------------------------------------------
亂寫一通

基於租賃而移轉占有就是為自己占有

回覆
李俊德 在9/13/2010 12:40:31 AM的回覆:

2.另外坊間參考書也有如下敘述
「即便原告請求權為債權,第三人如於訴訟登記後仍受讓係爭標的物,原告仍得執本訴訟判決對該第三人為強執」
但這樣的敘述已與61台再186不符,應該是錯的吧?
-------------------------------------------------------------------------------
這個錯的更離譜了

如果這個主張可以成立,那就不需要「假處分」了


回覆 可否指明哪本 在9/13/2010 8:42:46 AM的回覆:
是喬律那本幾版幾頁嗎
回覆 wallace 在9/13/2010 9:40:29 AM的回覆:
第一個問題   開版者是否有看錯   因此致李老師誤會錯   法條上401條1項   前段是61台再186   和駱永家作過解釋範圍   之於後段占有人部份   確實分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   但後段不符合要件無法為既判力主觀範圍及之   依然可用前段讓既判力及之
第二個問題   開版者和李老師可能有所錯誤   訴訟登記是指254條第5項之登記   這是邱聯恭之條文   駱永家和部份實務都有罵過該條文會架空保全制度   都這已經是現行條文   只能在立法論上做討論   所以開版者和李老師稍有誤解邱之想法

回覆 樓上 在9/13/2010 9:51:55 AM的回覆:
是否為喬所開分身?
回覆 學員 在9/13/2010 12:14:46 PM的回覆:
你好~我是開版的學員(以上是我在邱宇的圖說,主題53看到的內容)
1.74司第三小題並未說丑是基於租賃關係移轉占有,且若真係基於
      租賃移轉占有,則寅即為自主占有人,依401I後段,似乎會得出既判力
不及的結論,我的問題就是這個^^
2.第二個問題,依照WALLACE的論述,「即便原告請求權為債權,第三人如於訴訟登記後仍受讓係爭標的物,原告仍得執本訴訟判決對該第三人為強執」似乎是正確的?
不知可否請WALLACE講解一下


回覆 原來是 在9/13/2010 12:18:19 PM的回覆:
高圖邱那本,了解
回覆
李俊德 在9/13/2010 1:10:34 PM的回覆:

誤人甚深

辦了訴訟登記,債權就可以對第三人主張?

民法348就能突破債之關係的相對性?

實在太扯了



回覆 學員 在10/2/2010 1:04:41 AM的回覆:
今天剛好收到高點的法律電子報
是在講許士宦老師在說地三人撤銷訴訟
好像是月旦法學雜誌137期吧(99年3月)
許老師有提到他認為的既判力的主觀範圍
確實跟61台再186判例有點不同

我是只有稍微看一下
但是跟我的認知有點差異
不知道手邊有月旦法學雜誌的人可否看一下
許老師的意思到底是怎樣
回覆
李俊德 在10/2/2010 1:13:48 AM的回覆:

許士宦      執行力擴張與不動產執行      23∼25頁
--------------------------------------------------------------------------------
你可以自己去翻一下

強制執行法我有稍微提一下

不過,即使在本案給付判決係容認債權請求權為內容之情形,其執行力亦可能及於受讓訴訟標的物之第三人。例如,某甲將其所有之某物出租予某乙並已將該物交付予某乙占有使用以後,某乙於徵得某甲之同意下,將租賃權讓與某丙,詎某乙竟拒不依約將該物交予某丙;為此,某丙乃列某乙為被告訴請判決命某乙交付該物予某丙,在此訴訟繫屬中或其判決後,某
乙卻在上開租賃關係存續中,將該物交還予某甲。在此情形,某丙所據以起訴之權利雖僅屬債權請求權,但某甲並無足以阻止其行使之地位,故某丙所獲得之本案勝訴給付判決之執行力,應可擴張及於某甲,不應以某丙之權利非屬物上請求權為理由,否定其主張擴張執行力之可能。因此,應認為:不論本案請求之權利在實體法上之屬性為何(究為債權請求權或屬
物上請求權),只要原告對於受讓訴訟標的物之第三人及被告,均可主張本案請求應受保護,而該第三(受讓)人並無足以對抗或阻止原告請求之實體法上地位時,本案給付判決之執行力,即可及於該第三人。


回覆 不是開版的學員 在10/2/2010 4:28:12 AM的回覆:
(PS樓上上也是我)


高點法律電子報(No.511):
重要論文導讀:第三人訴訟參與與判決效主觀範圍(上)-以民事訴訟上第三人之程序權保障為中心
http://www.license.com.tw/lawyer/learning/subject/scv094.pdf

【論文導讀】
   一、文章名稱:第三人訴訟參與與判決效主觀範圍(上)─以民事訴訟上第三人之程序權保障為中心   
二、作 者:許士宦教授
三、出 處:月旦法學雜誌第   178   期,頁   109~127

..........(略)

例      1:
債權人甲基於買賣標的所有權移轉請求權及交付請求權起訴請求債務人乙移轉   A      地所有權及交付該地,在訴訟Z屬中乙以買賣d原因,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並將該地交付丙占有


1.傳統的通說及實務見解—實體法說

本法採取當事人恆定主義,明訂訴訟Z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本法第   254   條第   1項),且本法第   401條第      1      項中段規定確定判決對於訴訟Z屬後d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
所謂繼受人包含一般繼受人及特定繼受人。特定繼受人,學說認為包含訴訟標的之繼受,及訴訟標的物之繼受,前者如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彼等人d既判力所拘束,學u上並無爭論。
訴訟標的物之繼受人是否受既判力所拘束,則須依訴訟標的之性質,有不同之u法,依照最高法院   61   年台再字第   186   號判例,區分原訴訟之訴訟標的為債權請求抑或物權請求,如訴訟標的為對世之物權,由於其性質為對世效,故既判力及於該第三人,如訴訟標的為對人之債權,因其為對人之性格,故既判力不及於該第三人。但為避免程序法之規範破壞實體法,第三人如善意受讓土地登記名義,而受讓該地時,將不會受到既判力所及。
據此,在例   1   的情形,原告甲作d訴訟標的所主張之權利d債權,僅得向債務人乙主張該權利,丙非本法第401條第1項之特定繼受人,不受甲、乙確定判決效力所及.....

2.新程序保障論之適用
新法係從訴訟法上觀點為既判力之擴張,以程序權保障之有無
,作d界定判決效力主觀範圍大小及判定其發揮作用是否具正當性之基礎。
原則上並不考慮該判決係以物權關係或債權關係為訴訟標的,繼受人所繼受之標的物為物權、債權或其標的物之占有,且不以本訴訟程序已賦予該繼受人實際上獲有事前的程序保障d前提。   但d保障該受判決效力擴張繼受人之程序保障及固有利益,本訴訟之法院應盡可能d職權通知(本法第254條第4項)以賦予事前的程序保障,使其有適時提出足以保護其權益的攻防方法之機會,惟如   繼受人未曾獲此項程序保障,且其固有利益受本訴訟判決之不利影響時,則得於法定期間X(本法第   507   條之   5   準用第   500   條第   1、2項)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以排除本訴訟之確定判決對其所擴張之致力,藉此獲得事後的程序保障。
.....

希望我沒有誤解
他並不採61台再186例...
回覆 我排版排很久... 在10/2/2010 4:29:21 AM的回覆:
哀~為什麼是亂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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