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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真守法~好榜樣>:<
發表人 聽說是法律系的學生  

發表日期

9/13/2010 6:11:18 PM
發表內容 拾金不還要報酬   大學生很誇張
   更新日期:2010/09/13   16:53   (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13日電)成大女學生在校內遺失裝有學費(現金)的皮包,被學姊撿到後,學姊去電向失主要求報酬,不然就行使「留置權」。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今天表示,立院通過這種「恐龍法條」他很抱歉。


黃偉哲下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指出,日前接獲1名成功大學女學生陳情,指由父母貸款借來的新台幣4萬元,本來要用來繳學費,但不小心在校園中遺失,沒想到撿到的學姊打電話給她要求3成報酬,否則就要行使「留置權」,讓這位欲註冊的女大生心急如焚。


黃偉哲說,留置權是民法第805條中規定,「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3/10……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但何謂留置權?與侵占又僅一線之隔,立法院通過這樣不合情理的「恐龍法條」,他個人覺得很抱歉。


法務部科長郭宏榮解釋,因為現金是可分割(不像物品不可分割),撿到4萬元的人,頂多只能主張3成(即1萬2000元)報酬,且僅就3成部分主張留置權,不能留置4萬元,否則失主若因要繳學費,為了被多留置的7成(即2萬8000元)去借高利貸,其所衍生損害賠償,失主未來可向拾獲人求償。


黃偉哲認為,過去學校、家庭教育的「拾金不昧」、「物歸原主」、「完璧歸趙」等傳統美德,可能因為留置權規定不再出現,他個人傾向修法,也希望朝野立委、法務部可以一同研究看看,是否修法解決。


與會的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表示,法務部是參考德國、日本立法,才明訂留置權;這樣的規定是為了「激發人性」,因為撿到錢的人,返還後不僅有美名,也能得到一定程度報酬,他認為這樣的規定還算合理。


至於留置權與侵占遺失物如何分別?呂丁旺說,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以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


郭宏榮表示,一般這種情況,可先由警察單位協調,不成再由縣市鄉鎮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最後才走上司法途徑;但因為金額不多,都是小額訴訟,大約3個月左右就能裁決。990913
回覆 原來是長官耶 在9/13/2010 6:15:31 PM的回覆: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副司長呂丁旺

這是有出書~法院組織法的老師嗎?還是同名同姓??
回覆 恐龍條款? 在9/13/2010 9:26:46 PM的回覆:
看來立法委員不懂得甚麼叫做"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把高道德標準訂入法條,用聖人的標準來要求每個國民,才是恐龍條款吧?
回覆 受儒家思想荼毒甚深 在9/13/2010 9:47:03 PM的回覆:
貪念很多人都有,今天如果是你撿到100萬,你會義無反顧全部還給失主,或是也可能動念想A下來?
但如果法律明文規定,撿到100萬,還給失主還是可以得到30萬報酬,那會想把錢還給失主的比例就大大增加了。
媒體、大眾往往都喜歡對別人以最高尚道德標準來要求。
回覆 學員 在9/13/2010 9:59:18 PM的回覆:
不一定有人會要求報償

我媽媽跟我阿姨
在83還是84年過年回娘家曾經去雲林某大廟拜拜
在那個還沒有手機的年代
公共電話也還沒有電話卡
打電話都是那種粉綠色投幣式的

她們去打電話
發現上面一個公事包
打開都是一千元的(蔣公)是兩百多萬(那時很大)
她們兩個嚇死了
在那邊拿個包事包站了一個多小時
失主回來拿
(20幾歲年輕人,聽說走到那邊看到皮箱還在有哭出來)
媽媽跟阿姨一毛也沒拿

結果回我外婆家
我舅舅說
至少也偷拿一疊回來(他開玩笑的)
回覆 民代才多恐龍 在9/13/2010 10:01:10 PM的回覆:
被媒體這樣撻伐的結果,以後是不是大家只有2個選擇,一個是好人做到底,另外一個就是直接做壞人,千萬不要選中間,不然死得很難看。

到時看看這世上好到底的好人有?%
回覆 WEE 在9/13/2010 10:05:37 PM的回覆:
當然不是每個人都會要求報酬,但是......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法律這樣規定並無不妥
回覆 非法匠 在9/13/2010 10:08:53 PM的回覆:
那位學生應該是不想考試了,對方是清寒人家,如此做法律上雖站得住,但是他忘了法理情是要兼顧的,這樣不無有損陰德之虞。我想到一個解決的好方法,就是跟媒體約好,一起到交錢那天,由記者去問一下那位法律系高材生他是哪位老師&#25934;的,程度這麼好,若出此招,我想他一毛錢都不敢拿吧
回覆 低等動物 在9/13/2010 10:15:01 PM的回覆:
如果真的覺得不妥適就去想辦法修法,而不是開記者會在那邊鬼扯侵占跟拾得報酬的問題。

我撿到錢也不會要甚麼報酬,但是我也不覺得行使法律上權利的人有甚麼不對的,反而對動不動就開記者會混亂法律觀念的大立委覺得不爽。
回覆 看了就想罵髒話 在9/13/2010 10:33:54 PM的回覆:
撿到的學姊打電話給她要求3成報酬,否則就要行使「留置權」
****
不知道他學姊是如何開口索取報酬的,如果是類似報導這種態度,靠,林北覺得跟恐嚇沒兩樣了,接到這種電話,那位小學妹鐵定會告知這筆錢的用途,要是他學姊還堅持行使「留置權」,書真的是讀到屁股裡面去了,還法律系的咧!人格很卑劣,考上律師司法官,大概又是前陣子被收押那批的嘴臉

說你要索取報酬,這是常識,必竟新聞報導過類次議題,但不要振振有詞的說不從就要行使「留置權」,擺明了拿懂法律來欺人,其心可議
回覆
李俊德 在9/13/2010 11:21:31 PM的回覆:

成大一年學費要四萬嗎?

回覆 回應李老師 在9/13/2010 11:39:08 PM的回覆:
成大一年要四萬以上沒錯
但一學期絕對不需要
回覆
李俊德 在9/13/2010 11:43:41 PM的回覆:

那一學期是多少?成大學費是收一整年嗎?

回覆 國立成功大學南部名校 在9/13/2010 11:44:06 PM的回覆:
成大什時設法律系???我只聽過有成立醫學系

成大強項是理工,不知法律系師資如何耶

回覆 你看吧 在9/13/2010 11:45:16 PM的回覆:
跟點交記載一樣.
法院自己也只願依法記載.
叫他們記載個兇宅就拿法條推托起來,其他的管你得標者去死~
回覆 學員 在9/14/2010 12:03:26 AM的回覆:
這家報社已經有澄清
在PTT有貼

因為黃委員是在台南
故報社記者以為是成大的

目前已經找不到該PTT文
回覆 539 在9/14/2010 12:07:36 AM的回覆:
http://blog.nownews.com/weicher8506/textview.php?file=1169168

[黃偉哲辦公室新聞稿]遺失物賞金記者會   受害者並非為成大學生   政治評論         
   
2010-09-13   18:39:37      

今日本委員辦公室[遺失物賞金]的受害學生,受害者並未說明他是哪間學校的學生,故本辦公室無法查證他於何校就讀,因本委員選區於台南,媒體直接聯想,並誤載為成功大學,並非事實。懇請各位莫再以訛傳訛。詳情請見本辦公室官方新聞稿。
   
   
回覆 問號? 在9/14/2010 12:13:54 AM的回覆:
吼~這報社的記者,「以為」就認為..........亂報一通

由此可知............
回覆 芒果亂報 在9/14/2010 12:15:04 AM的回覆:
改成這樣好囉!
回覆 ..... 在9/14/2010 12:34:56 AM的回覆:
如果沒有十分之三的報酬與留置權的話
今天大概連2萬8都拿不回來
也許有人會因為可以合法的拿到1萬2而將四萬拿去警局
也或許有人會因為沒有報酬與留置權的獎勵規定,反而乾脆整個A下來

人心是沒有辦法用一條法條一體適用的
依當初的立法也是希望有人會因為合法的獎勵而減少更多不法的侵佔吧

既然是法條有報酬與留置權
依現行的規定,撿到的人行使權利沒什麼不對的啊

媒體大驚小怪反而恐讓更多人的失物無法物歸原主
畢竟會請求的人就有可能會全部A走
一開始不會想要去請求的人,報酬是多少與留置與否根本與他無關
回覆 ... 在9/14/2010 1:14:14 AM的回覆:
>>成大一年學費要四萬嗎?

李老師好,最近公立大學學費漲價,大致要3萬多

再加上住宿費(假設有抽到宿舍),通常八千起跳

加一加,四萬,有可能
回覆 成大老校友 在9/14/2010 7:10:55 AM的回覆:
現在學費漲好多喔,以前4萬在成大加學校的宿舍就很好用了
回覆 就法,妳絕對不能說他 在9/14/2010 8:15:31 AM的回覆:
現在社會上已經習慣用媒體、用民粹審判法律人了,但各位不要忘了,學法律的人,   法感和一般人是不相同的,就像刑法222條和227條的差異一樣,隨媒體起舞,就太看輕自己了...
回覆 民代+媒體..... 在9/14/2010 8:53:39 AM的回覆:
今日本委員辦公室[遺失物賞金]的受害學生,受害者並未說明他是哪間學校的學生,故本辦公室無法查證他於何校就讀,因本委員選區於台南,媒體直接聯想,並誤載為成功大學,並非事實。懇請各位莫再以訛傳訛。詳情請見本辦公室官方新聞稿。

========================

立委辦公室連受害人是甚麼學校都........."講不清楚"!!!!!
怎麼確定整個事件的真實性有幾分?
媒體還拼命拿來大放送
大家站在道德制高點,拿機關槍對準這位"學姊"掃射

整件事情.......真是很扯!!!!!
回覆 畢業生 在9/14/2010 9:15:02 AM的回覆:
那是道德問題

而且那樣行使權利
沒有違反誠信原則嗎
回覆 低等動物 在9/14/2010 9:15:07 AM的回覆:
成大學雜費
文組大概2.5萬
理工約3萬
醫學院約4萬

住宿費看哪一舍,大概6~8千

所以一開學,如果是要付學費,住宿費,買書,跟生活費,家長一次給四萬差不多。
回覆 亂七八糟 在9/14/2010 9:15:39 AM的回覆:
4萬元的現金用丟,要怪誰?

撿到錢的人,有絕對義務還你?(看當事人的道德)

立委呢?事情都還未搞清楚,芒果亂報一通。

這法誰定的?誰修的?
回覆 不用太入戲了 在9/14/2010 9:23:36 AM的回覆:
立委的記者會+媒體加油添醋拼湊出來的故事
整件事情都是不清不楚

[成大]、[清寒]、[借貸]......

劇本就是要加入一些勤奮悲苦的元素才會有戲劇張力
回覆 ..... 在9/14/2010 9:27:10 AM的回覆:
以小偷來說,若沒被抓到,則「把偷的說成撿到的,再索求三成報酬,豈不是毫無刑責!」
==================================
黃偉哲這話說得也有道理.但卻是因噎廢食.豈能因為這樣就把報酬與留置權批得一文不值

我國媒體之公審功能越來越進步與健全了啊
個人認為寧願得罪十個法官,也不要得罪一個記者啊
回覆 ..... 在9/14/2010 9:29:43 AM的回覆:
事態急轉直下,學姊突然改變態度,同意全數歸還,前提是學妹不可對外洩漏有關兩人背景的任何資料;據悉,學姊很擔心萬一身分洩漏,必慘遭網友「人肉搜尋」,屆時後果難料

====================================
一個依法行使權利之人,竟然被媒體炮到放棄權利,中華民國的法律輸給了媒體的力量再添一樁...
回覆 太強了 在9/14/2010 9:44:18 AM的回覆:
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3_leg/leg_main/leg_ver01_01.jsp?ItemNO=01030100&lgno=00076&stage=7


他的學歷未免太強了吧!
美國哈佛大學碩士
美國耶魯大學碩士
國立台灣大學學士
回覆 ...... 在9/14/2010 9:52:35 AM的回覆:
            *   建國中學畢業
            *   國立台灣大學學士
            *   美國哈佛大學公共行政碩士
            *   美國耶魯大學公共&#34910;生碩士
            *   台南縣議員
            *   國民大會代表
            *   行政院顧問

資料來源:維基百科
回覆 ?? 在9/14/2010 10:08:36 AM的回覆:
唸到如此的地步,好像也是如此一般~

回覆 ..... 在9/14/2010 10:19:07 AM的回覆:
政治人物很會見縫插針,稍微有問題就追著打,也不先求證,深怕功勞被其他政治人物搶走,用以凸顯其在政治上的重要性,媒體+政治人物作秀,玩死一票法律人,聽說805的修正案還是立委通過的吧,怎麼焦點與過錯全在依法行使法律的小老百姓身上呢,該被炮的不是那些立委諸公嗎
回覆 低等動物 在9/14/2010 10:26:08 AM的回覆:
民意代表的工作就是開記者會,跑紅白包場,包包工程。
立法跟質詢只是有空的時後順便做的!!

回覆 修法由國家付報酬,經 在9/14/2010 1:40:47 PM的回覆:
立法院去年通過的民法修正案,明訂撿到錢的人,可以要求3成的報酬,如果拿不到,還可以行使「留置權」,把撿的錢扣住不還,這樣的規定,讓一位家境清寒,不小心掉了4萬塊學費的學生,一毛錢都要不回來。

家境清寒,不小心掉了4萬塊學費的學生,
一毛錢都要不回來...
回覆 扯太遠了吧 在9/14/2010 2:11:47 PM的回覆:
丟了錢,本來就有可能一毛錢都拿不回來。
如果人人皆聖賢,就不需要法律了。
回覆 在9/14/2010 2:21:44 PM的回覆:
立委說的有理.
我認為沒了民事,還有刑事堅守.
這法該廢.
回覆 123 在9/14/2010 3:51:25 PM的回覆:
500元以下罰金,換4萬塊甚至以上,說真的我還真願意幹,更何況抓不抓到還是未知數勒
回覆 在9/14/2010 4:15:39 PM的回覆:
過去沒什麼監視器的時代.
我也會賭.
但已經這麼發達了,我可不想上電視兼拿前科...
回覆 ..... 在9/14/2010 4:40:18 PM的回覆:
法官判個判決就被罵的要死,怎麼都沒人跳出來罵那些立委呢,害那位依法有據的小學姐還得擔心受怕被人肉搜索,小學姐違法了嗎??還得被人肉搜索...

==================
記者:「是不是她們有說,害怕被人肉搜尋?」立委黃偉哲助理:「對呀對。」
================
老闆幹得好事還洋洋得意呢有點諷刺...
回覆 還好吧!有這麼嚴重嗎 在9/14/2010 10:41:43 PM的回覆:
這能說什麼咧!撿到錢要點報酬是很正常的,這跟有沒有讀法律系無關,沒讀法律的人應該也會要吧!能要點報酬,表示你的錢對方還有良心會將錢還給你,所以獎勵一下不為過,如果連那種都沒通知的人,才虧的多,不就哭死了~
回覆 QQ 在9/14/2010 11:09:17 PM的回覆:
本來就該還人家的.使用刑法最後手段性即可.
回覆 000 在9/14/2010 11:45:19 PM的回覆:
一個依法行使權利之人,竟然被媒體炮到放棄權利
***
法律不外乎人情,這傢伙根本是趁人之危,今天還錢目的,是要對方守口如瓶避免自己曝光,還有若曝光勢必索取報酬的約定,這種人,品格還真的夠了,不要老是覺得自己非得行使權利不可,法律規定還強化了這種卑鄙的趁人之危心態,雖然不必當聖人,有時也想想自己不必清寒到得靠貸款讀書,還可以讀高尚的法律來主張權利,是不是已經很幸福,當作替自己積點陰德也好,或是高尚的同情人家很窮困還得靠貸款讀書也好,總之有時候是不是也想想自己可以替社會做點什麼
回覆 阿男 在9/15/2010 5:34:22 PM的回覆:
成大         法律學研究所奉准於八十四學年度籌備,自八十五學年度起正式招生,由蔡志方教授兼任首任所長;法律學系大學部於九十二學年度正式成立,由郭麗珍教授兼任首任系主任,第一屆招收新生四十名,並逐年增加學生人數,九十五年度以後,每年預定招收人數達六十人。為因應國家及本校培養科際整合法律人才之發展及需求,九十三學年度成立科技法律研究所,由郭麗珍教授兼任首任所長,招收研究生十六名,法律學系碩士班分組招生,共三十名:甲組(公法組)十一名,乙組(民商法組)十三名,丙組(刑法組)六名。本所博士班於九十五學年度成立,招收第一屆博士生三名。九十七學年度起,由許育典特聘教授兼任系主任暨所長,在全系所同仁致力教學與照顧學生的互動下,指考表現已為全國第三志願,並持續進步中。   
      本系所係配合亞太營運中心與台南科學及科技園區之成立、經貿社會結構之發展、兩岸關係之發展與本校建立綜合性大學與科際整合等,所需要之法學人才,而設計相關課程,以基礎法學為根基,從事與經濟之發展有密切關係之經濟、貿易、勞工、環保與科技法律等相關法學之研究。
         本所八十五學年度聘任教授與副教授各一名,另請本校企業管理研究所陳俊郎教授支援部份課程,第二學期聘請陳子平副教授為兼任教師,並與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簽定校際選課合作協議書,兩校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得以互選課程,實質增加師資。八十六學年度增聘專任教授林東茂及助理教授蔡維音,兼任助理教授陳國義。八十七學年度增聘專任助理教授廖大穎。八十八學年度增聘專任助理教授侯英泠及許育典。八十九學年度增聘兼任教授邱聯恭,兼任助理教授林一山及沈冠伶。九十學年度增聘兼任助理教授王志誠及姜炳俊。九十一學年度因林東茂教授辦理退休,改聘為本所兼任教授,並增聘兼任教授鄭昆山及陳運財,兼任副教授柯耀程。九十二學年度增聘專任助理教授姜世明及李佳玟。九十三學年度增聘專任助理教授許忠信及王效文。九十四學年度增聘專任助理教授王毓正及陳俊仁,姜世明教授改聘為兼任助理教授,並增聘兼任助理教授郭大維與林慧貞及兼任專家鄭玉山法官、李錦豐庭長。九十五學年度增聘專任助理教授柯格鐘及林易典,並增聘兼任專家林大洋院長、蔡崇義法官。九十六學年度增聘專任助理教授許澤天及王鵬翔。九十七學年度增聘專任助理教授許政賢及陳怡凱。九十八學年度增聘專任助理教授古承宗及許登科,許政賢教授改聘為兼任助理教授。
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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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瀚濤   陳詠薇   吳文城   楊書琴
蔡妍蓁   謝宗翰   林岳葳   (等七位)      
碩士班之律師榮譽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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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欽   林怡秋   葉婉玉   陶德斌   林岳葳   陳礜汯   
   96年
碩士班之司法官榮譽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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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濰仲(雙榜)   
薛侑倫(雙榜)         (等三位)   
   
碩士班之律師榮譽榜   
蔡育庭   陳嘉臨   秦嘉馮   許育菱   劉冠廷   
沈元楷   薛侑倫   謝濰仲   陳威延   劉玟欣         (等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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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雅惠(科法所):高等考試法律政風科   法院書記官   
凌誌良(法研所):普通考試法律政風科   執達員   
翁宸隃(學士班):法院書記官   
吳思蒲(學士班):執達員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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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學系   碩士班
   蔡政立
   司法事務官財經事務組
   
法律學系   碩士班
   惠莊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法律學系   碩士班
   邵中逵
   調查局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
   
法律學系   碩士班
   陳佐政
   調查局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
   
法律學系   碩士班
   謝芳瑀
   調查局調查人員法律實務組
   
法律學系   96   級
   陳姝妤
   四等法院書記官
   
法律學系   96   級
   蘇小雅
   四等法院書記官
   
法律學系   96   級
   王資惠
   四等法院書記官
   
法律學系   96   級
   陳筱筑
   四等法院書記官
   
法律學系   96   級
   高培馨
   四等法院書記官
   
法律學系   碩士班
   何俊輝
   四等法院書記官
   
法律學系   96   級
   陳品潔
   四等法院書記官
   
法律學系   96   級
   顏偉林
   四等法院書記官
   
法律學系96級
   謝壁卉
   四等法院書記官
   
法律學系96級
   蕭宇軒
   四等執達員
   
法律學系   96   級
   吳淑娟
   行政警察人員
   
法律學系   96   級
   陳品潔
   法警
   
98年


司法官

張佐榕 董詠勝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林育秀

林怡秋 蔡育庭

   

律師

黃郁珊 黃麗潔

胡佩芬 林彥霖

江信志 鄭聖業

陳逸帆 蔡維倫

洪士茗 陳銘邦

劉禹劭 高馨航

蔡佑明 黃暘勛

董詠勝 高嵐書

   

三等書記官

詹閔智 丁光宗

   

四等書記官

顏維劭 王妤甄

陳品潔 李依蓁

   

   
   
   
   
   

   

   

   



   
   
回覆 111 在9/15/2010 5:43:08 PM的回覆:
成大法律現在這麼威嗎
回覆 ..... 在9/15/2010 7:05:42 PM的回覆:
不懂來這貼榜單幹嘛....台大要貼不就要好幾頁了...
回覆 疑問 在9/15/2010 10:19:44 PM的回覆:
是念了之後考上?
還是考上之後才去念?
回覆 貼這有什意思? 在9/15/2010 10:36:08 PM的回覆:
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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