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挺賈靜雯批法官 陶晶瑩:法官要將心比心
發表人 藝人我最大  

發表日期

9/14/2010 2:51:13 PM
發表內容 藝人賈靜雯與前夫孫志浩爭女的爭議,在台灣法院以「男方可使孫小妹有較完善之照顧」的理由,而裁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共同監護」後,引發社會各界熱烈討論,國民黨立委洪秀柱今天召開公聽會,邀請各界人士進行座談,出面力挺賈靜雯的名主持人陶晶瑩在發言時表示,孩子的最大利益是在說理的家庭成長,而非溺愛,法官難道都沒有同理心,不考慮父親的人格,這種判決實在太粗糙。

台北地院法官以符合小孩最佳利益為由,裁定賈靜雯女兒梧桐妹必須由父母共同監護,不過陶晶瑩卻認為,誰對小孩好,不是梧桐妹這樣五歲的小孩就能認定,而且小孩的最佳利益,到底是在溺愛的家庭還是說理的家庭成長,法官有沒有去考量,陶晶瑩並說,孫志浩當初違法擄走梧桐妹,讓賈靜雯肝腸寸斷,台灣的法官難道都沒看到?


陶晶瑩並哽咽的說,台北地院對梧桐妹監護權案的裁定,讓他悶到睡不著覺,他認為法官應該要多一些同理心。


陶晶瑩擔憂,未來台灣還有多少女性,必須面對這樣事情。
回覆 當家事庭法官有福了 在9/14/2010 3:00:41 PM的回覆:
孩子的最大利益是在說理的家庭成長,而非溺愛,法官難道都沒有同理心,不考慮父親的人格,這種判決實在太粗糙。
=================================================

人格,有道理,
最高院可能要決議,家事庭法官判決前應與子女之父母親共同居住六個月,以了解其為人,甚佳甚佳!當家事庭法官有福了!
回覆 作秀嗎??? 在9/14/2010 3:17:13 PM的回覆:
乾脆妳來當司法官好了

不是妳上一下新聞媒體,說了就算

法院判決應也有一定的程序,如果都如妳所願,那妳考司法官改革
回覆 凍蒜 在9/14/2010 3:23:41 PM的回覆:
當初當過法務部長的都當頭了也沒看到改革

反倒臉書一呼百應後


看到比較有有做為的蹟像

不應完全否定煤體
回覆 藝人不能討論嗎? 在9/14/2010 4:00:59 PM的回覆:
首先,有多少人去看過判決書呢?還是你們只看過"蘋果日報"的標題呢?
這個判決,法官因為無法確定孩子的真意,所以,他用自己的價值觀來決定甚麼是對孩子的最佳利益!
到底甚麼是對孩子最好的,這不是可受公評的事項?
況且,裁定書中,認定美國教育較好!藝人生活不正常,對小孩比較不好!而忽略了美國法院當初先行把小孩判給賈小姐,就是因為在美國,單方面帶走小孩,就是不對了!
這件案子裡,先不論父母的品性如何,但對於很多爭取小孩監護權的官司,是有可以省思的部分!
所以,誰都可以評論
回覆 法官您辛苦了 在9/14/2010 4:05:36 PM的回覆:
有爭議的案件應該還是要比較專業的機關或機構介入是比較好
法官本來就不是神,好不好也只是用"自己的價值判斷(猜)"的
回覆 沒有說藝人不能討論 在9/14/2010 5:37:41 PM的回覆:
藝人可以討論啊
當然也可以被討論

有什麼問題?
回覆 倒楣的法官 在9/14/2010 5:55:56 PM的回覆:
法官因為無法確定孩子的真意,所以,他用自己的價值觀來決定甚麼是對孩子的最佳利益!
===================

不然你是要法官怎樣?

甚麼是對孩子的最佳利益?
對孩子的最佳利益就是爸媽不要離婚,好好一起扶養小孩長大。
回覆 司法不堅 在9/14/2010 6:08:08 PM的回覆:
最高法院首先做了「符合民意」「非無爭執」的99.7th決議
就是一開始先不對
應該要做成讓立法院修法的決議
比較好

現在什麼法律有問題
好像可以用張的用爐的


那個藝人說什麼不公
那司法院破例請他到法庭上當辯護人
看他講的出什麼法律見解
法律不是用張的用爐的就有效
不妥的法就是要修法

這真是繼法官A錢及為子關說後
的第三個司法失敗
回覆 習慣就好了 在9/14/2010 8:25:02 PM的回覆:
民主的社會就是這樣


法官的判決本來就是可受公評之事
回覆 當然 在9/14/2010 8:25:44 PM的回覆:
法官的裁定也一樣
回覆 911 在9/14/2010 8:52:22 PM的回覆:
我記得改定親權(監護)事件,是會委託社福團體(如兒童聯盟)先訪視的.
回覆 這就是硬道理 在9/14/2010 11:06:06 PM的回覆:
對受不利判決的一方來講,司法就是不公,法官就是沒同理心,理由何在不重要,這就是硬道理。
回覆 怪問題 在9/15/2010 6:49:44 AM的回覆:

迪士尼vs台灣???
有誘導的感覺!

律師:objection!   objection!   objection!
法官:overruled!!!
回覆 ..... 在9/15/2010 10:22:04 AM的回覆:
反正大家都已經學會了,只要案件輸了大喊司法不公就對了,能翻盤嗎??有用嗎??
回覆 ^ ^ 在9/15/2010 10:59:08 AM的回覆:
判給賈
那也請法官將心比心

不要讓天下父親心碎

回覆 父母離婚不要波及無辜 在9/15/2010 11:12:31 AM的回覆:
父母離婚本身對兒女就是一種傷害。
要兒女做出選擇更是一件殘忍的事。

以賈孫案為例,梧桐妹有何理由要其選擇父或母之一方?對她而言,當然是要父母雙方的愛阿................

今賈孫離婚,要爭取梧桐妹監護權,法院要判給誰當然是以兒女最佳利益為考量。

初步看來,判給孫至少也沒明顯違反梧桐妹最佳利益,孫家可以給梧桐妹很好的生活是事實,除非能證明孫家根本無意要教養梧桐妹。

當然,對賈而言,其當然亦可給梧桐妹好的生活,但跟孫比,似乎仍有落差,這是不得不的結果,而且這個結果在賈離婚時其自身本應預見。

當然,我也沒說非要判給孫,但法院衡量的結果總是要判給一方(即使是共同監護),總不能說判給孫就說法院恐龍吧?!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