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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管理委員會決議法院要會同警察才可上樓查封?
發表人 差費找誰要  

發表日期

9/16/2010 10:44:23 AM
發表內容 執行人員查封不動產時,管理員說;「管理委員會決議法院要會同警察才可上樓查封?」債權人說只是貼封條,依照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人員本來就可以現況調查。

管理員說什麼就是不讓執行人員上樓。

等警察真的來了,差費500元找誰要?

請教各位先進,有沒有好的處理方式呢?
回覆 i 在9/16/2010 10:49:53 AM的回覆:
找債權人要阿
最後再找債務人要
強制實務很簡單的啦
回覆 在9/16/2010 11:19:39 AM的回覆:
我是債權人,我就不給,因為不是我叫的。

我是管理員,我也不給,因為管理委員會指示的。
回覆 在9/16/2010 11:55:51 AM的回覆:
這就是第3條之1的「抗拒」啊!

誰付?執行必要費用,誰負擔,誰應預納,請參考第28條

有這樣不配合的債權人嗎?
回覆 在9/16/2010 12:09:11 PM的回覆:
管理員抗拒,執行人員應如何實施強制力?
因為沒有磁卡一樣沒有辦法上大樓。
回覆 此非執行必要費用 在9/16/2010 12:11:02 PM的回覆:
執行人員依77-1上樓調查現況即可,並非一定需要警察隨同。債權人主張非必要費用,並不是沒有理由。
回覆 .... 在9/16/2010 1:55:00 PM的回覆:
點交時,執行人員亦係合法將標的物交買受人占有,合法啊!

問題就是有債務人抗拒,才需管區員警在場協助,

執行法院的程序皆須合法且有權,如果是無權,就不能執行,

執行必要費用是因執行行為而產生,跟合法或有權係兩回事,

難道執行法院有權就不會有費用產生嗎?

若然,則登記費用、測量費用都不該命預納,因為執行法院有權啊!
回覆 ... 在9/16/2010 1:56:41 PM的回覆:
管理員抗拒,執行人員應如何實施強制力?
因為沒有磁卡一樣沒有辦法上大樓。
=================================

協調,
不成由警察強行取交磁卡,不然刑135
回覆 bird 在9/16/2010 2:01:46 PM的回覆:
實務上是事前或是事後才要給警察錢呢.
賴著不給,警察又能如何?   木已成舟~你打我啊~
回覆 .. 在9/16/2010 2:15:25 PM的回覆:
辦完事後
回覆 管委會決議違法 在9/16/2010 2:46:03 PM的回覆:

警察要到場,是依照管理委員會的決議,並不是依照強制執行法。我是警察,我為何要來?

回覆 本段可否爭點整理 在9/16/2010 2:56:07 PM的回覆:
點交時,執行人員亦係合法將標的物交買受人占有,合法啊!

問題就是有債務人抗拒,才需管區員警在場協助,

執行法院的程序皆須合法且有權,如果是無權,就不能執行,

執行必要費用是因執行行為而產生,跟合法或有權係兩回事,

難道執行法院有權就不會有費用產生嗎?

若然,則登記費用、測量費用都不該命預納,因為執行法院有權啊!
-----------------------------本段可否爭點整理一下
回覆 bb 在9/16/2010 3:15:21 PM的回覆:
執行公務,不就是要警察來就來.
不開門,不給警察面子,不怕警察報復嗎...
回覆 你誰啊? 在9/16/2010 3:27:12 PM的回覆:
還叫人家爭點整理?

寫得一清二楚,自己看!
回覆 講不聽 在9/16/2010 3:29:46 PM的回覆:
警察要到場,是依照管理委員會的決議,並不是依照強制執行法。我是警察,我為何要來?
=================================================

山不轉路轉,

人家就是搬管委會決議來抗拒嘛!

回到第3條之1就對了!
回覆 I am 路人 在9/16/2010 3:39:08 PM的回覆:
路人爭點整理:
1、本題債務人未抗拒,是第三人管理員抗拒。
2、執行人員進行程序有權決定是否通知警察,非必要可以不通知,不受管理委員會決議須警察會同才可上樓拘束,所以有權通知而職權認不需通知,即不生執行費用。
3、本題執行法院僅須上樓貼封條,斟酌情形本可依強制執行法第77-1開啟門鎖入內,並不須通知警察以增加費用。而管理員卻以管理委員會決議阻撓執行,明顯妨害公務。
4、執行人員可先行告誡,倘仍不從,則蒐證移送。
回覆 .. 在9/16/2010 3:44:34 PM的回覆:
每一個案件都這麼辦,可以,但檢方一定...............!

自己及院長都會累死,因為依台高院函釋,告發應簽奉院長核准!

不就是單純的管區到場,叫債權人付差旅,還爭點整理+送辦,向您敬禮!
回覆 路人 在9/16/2010 4:00:04 PM的回覆:
一、每一個案件都「該」這麼辦,大致上是新建案才有這種奇怪的管委會決議,不是每個社區都這樣。但是不這樣做,大家會有樣學樣。

二、如果是債權人告發,根本不需要簽呈。

三、法院、債權人都沒有人叫警察來,要求債權人支出差旅費本來就不合理。抗拒者是管理員,將來這筆帳卻是會算到債務人頭上。

四、果真遇到警察,最好還是解釋清楚。

五、不必多禮。
回覆 .. 在9/16/2010 4:15:59 PM的回覆:
向您敬禮是應該的,

因為您的思緒清淅!向您學習!
回覆 路人 在9/16/2010 4:23:13 PM的回覆:
剛剛你發言的時候你的姓名欄少了兩點..,我已經猜到你肯定我了,謝謝。

以上僅網路單純討論及意見交換,倘有冒犯還請多指教。
回覆 .. 在9/16/2010 4:28:40 PM的回覆:
謝謝您的指導,突然間又增加一種思考方式,有助執行實務,再次感謝您!
回覆 Y 在9/16/2010 4:35:39 PM的回覆:
執行實務就是經驗傳承,沒什麼難度.   不會問老鳥就好了.   
回覆 yy 在9/16/2010 9:18:05 PM的回覆:
我有遇過我就就自己打電話請警員過來並請執達員把封條貼管委會門口並且跟債權人說是管理員說不能上去所以貼大門管理員說不能貼大門我就貼他要阻止我說你如果碰到我或撕毀封條我就以現行犯移送你並請警察蒐證後來就開門讓我上去了
回覆 這問題很簡單 在9/17/2010 5:27:30 PM的回覆:
1、依強執法第3之1條,第三人管委會抗拒,執行法院本身就可以使用強制力,例如強行把門推開之類的。
2、但法院人員不會冒著這種危險自己跟第三人硬幹,所以依強執法第3之1條第2、3項,可請警察協助,警察不得拒絕(不要不請裁量權在法院,不是在債權人)。
3、警察雖不是債權人請的或甘願請的,但因第三人抗拒,事實上不得不會同警察執行,仍屬執行必要費用,債權人應先墊支,後由拍賣價金優先受償。
4、第三人拒絕有無理由,是否造成債權人或債務人損害,則為另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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