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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刑法41Ⅰ易科罰金、43易以訓誡
發表人 大杯思樂冰  

發表日期

9/16/2010 6:13:47 PM
發表內容 請教各位前輩,唸書時想到幾個問題:
1.法定刑最重本刑5年以下之刑之最,法官宣告有期徒刑5個月,法官可不可以同時諭知「不得易科罰金」?(41Ⅰ得否易科罰金之裁量權,法官有嗎?如果有該裁量權,那上面例子,法官應該可以這樣做。還是說,法官沒有這個裁量權,如果不想讓被告易科罰金,就乾脆宣告逾六月之有期徒刑?)

2.承上例,如果法官沒有這樣諭知,而是在主文中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那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檢察官可以不准嗎?

3.關於43易以訓誡,法官判決時、檢察官執行時都可以裁量嗎?當事人在執行時可以主動聲請易以訓誡嗎?

有點昏頭的我....
回覆 不會考啦 在9/16/2010 7:09:32 PM的回覆:
你看最近幾年的刑法

這種背的刑總都不出題,都出長篇大論的~實例題

所以囉!不看不考的部分,浪費時間
回覆 不會考啦 在9/16/2010 7:16:31 PM的回覆:
四等的刑法,沒附法條,都不考這種東西了

看了只是浪費時間。

真搞不懂現在的出題者,出題的標準範圍是如何!
(一定要出整篇A4的實例題,才顯的出題者的程度嗎?)
回覆 不想再考的考生 在9/17/2010 12:47:47 AM的回覆:
關於易科罰金部分:
刑的宣告,是法官的職權;刑的指揮執行,是檢察官的職權。
因此,對於的易科罰金的案件,法官只能「給」或「不給」易科罰金標準。「准」或「不准」易科罰金,那是檢察官的職權。
例如,有給易科罰金標準:「甲00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或是不給易科罰金標準:「乙00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實務上對於符合易科罰金標準卻未諭知的狀況,執行檢察官仍會向聲請法院裁定諭知易科罰金標準。
實務上不准易科罰金的案例比較有名的大概是台南縣議會議長吳健保因賭博案被判有期徒刑五月,台南地檢不准易科罰金,但是後來吳議長抗告成功,只關了15天就繳錢出獄。

關於易予訓誡部分:
易以訓誡之宣告是法官的職權,易以訓誡和易科罰金不同的是,檢察官在易科罰金的場合要判斷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的情形,易以訓誡的場合則否,因此,如果法官有易以訓誡的諭知,執行檢察官應依判決為執行。
回覆 100%不會考 在9/17/2010 9:55:48 AM的回覆:
刑總的四大制度及背的條文,不會考。不要浪費時間背

每年都有花時間背,一題都沒考
回覆 QQ 在9/17/2010 10:11:35 AM的回覆:

等當上法官了

在開始研究刑法41Ⅰ易科罰金、43易以訓誡   

回覆 大杯思樂冰 在9/17/2010 2:19:50 PM的回覆:
感謝前輩解答,參考書都沒交待這個,所以想了老半天,真的萬分感謝。
回覆 不想再考的考生 在9/17/2010 3:19:12 PM的回覆:
刑法第5章(32∼46)、第6章(47~49)、50∼53考試出現的機率很低,但是實務上卻是重要的不得了,只要在刑事庭待過一陣子,38、41、42、47、51這些條文想忘都忘不了。
回覆 大杯思樂冰 在9/28/2010 10:38:17 PM的回覆:
1.「不想再考的考生」這位前輩前面提到:
「......對於的易科罰金的案件,法官只能「給」或「不給」易科罰金標準。「准」或「不准」易科罰金,那是檢察官的職權。......」
2.我在下面這個網站上(http://www.vac.gov.tw/content/index01.asp?pno=780&sno=6188)看到一位袁健峰律師寫到:
「......若法院判決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並同時於判決主文中諭知「得易科罰金」,則被告即可免於自由刑之執行,......」
3.我的疑問是:法官可不可以直接判決可易科、不可易科?還是只能給易科之標準?
4.另外,宣告罰金、易科罰金二者,是否都適用42?
宣告罰金一定適用42,但易科罰金如果適用42,直覺怪怪的,例如,本來宣告有期徒刑,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如果是用42,那(1)易科之罰金就有2個月的繳納期限(實務上是這樣嗎?)、(2)易科之罰金如果不繳,並不是執行原來之有期徒刑,而是要依42之程序強執、易服勞役(我最覺得奇怪的地方是,本來宣告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之後,不繳易科之罰金,可以易服勞役,易服勞役的處遇比入監好很多...)?
回覆 不想再考的考生 在9/29/2010 8:31:02 AM的回覆:
法官不能直接判決可易科、不可易科?只能給易科罰金標準。袁健峰律師的說法不夠精確,一般得易科罰金的案件執行檢察官都會准,但是還是有極少數的例外會不准易科罰金,所以袁律師才會說:「則被告即可免於自由刑之執行」,這是講一般通常的情形。
除了沒有健保的議長的例子外,我記得還有一個是在雲林地院開庭時妨害公務,只被判拘役30天(詳細我不太記得了),受刑人抱著前要去繳的時候,雲林地檢不准易科罰金。

另外,不是每個人有錢繳易科罰金,即使准了,也可能因為沒有錢而入獄服刑。


4.另外,宣告罰金、易科罰金二者,是否都適用42?
宣告罰金一定適用42,但易科罰金如果適用42,直覺怪怪的,例如,本來宣告有期徒刑,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如果是用42,那(1)易科之罰金就有2個月的繳納期限(實務上是這樣嗎?)、(2)易科之罰金如果不繳,並不是執行原來之有期徒刑,而是要依42之程序強執、易服勞役(我最覺得奇怪的地方是,本來宣告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之後,不繳易科之罰金,可以易服勞役,易服勞役的處遇比入監好很多...)?
回覆 不想再考的考生 在9/29/2010 8:31:02 AM的回覆:
法官不能直接判決可易科、不可易科?只能給易科罰金標準。袁健峰律師的說法不夠精確,一般得易科罰金的案件執行檢察官都會准,但是還是有極少數的例外會不准易科罰金,所以袁律師才會說:「則被告即可免於自由刑之執行」,這是講一般通常的情形。
除了沒有健保的議長的例子外,我記得還有一個是在雲林地院開庭時妨害公務,只被判拘役30天(詳細我不太記得了),受刑人抱著前要去繳的時候,雲林地檢不准易科罰金。

另外,不是每個人有錢繳易科罰金,即使准了,也可能因為沒有錢而入獄服刑。


4.另外,宣告罰金、易科罰金二者,是否都適用42?
宣告罰金一定適用42,但易科罰金如果適用42,直覺怪怪的,例如,本來宣告有期徒刑,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如果是用42,那(1)易科之罰金就有2個月的繳納期限(實務上是這樣嗎?)、(2)易科之罰金如果不繳,並不是執行原來之有期徒刑,而是要依42之程序強執、易服勞役(我最覺得奇怪的地方是,本來宣告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之後,不繳易科之罰金,可以易服勞役,易服勞役的處遇比入監好很多...)?
回覆 不想再考的考生 在9/29/2010 8:31:05 AM的回覆:
法官不能直接判決可易科、不可易科?只能給易科罰金標準。袁健峰律師的說法不夠精確,一般得易科罰金的案件執行檢察官都會准,但是還是有極少數的例外會不准易科罰金,所以袁律師才會說:「則被告即可免於自由刑之執行」,這是講一般通常的情形。
除了沒有健保的議長的例子外,我記得還有一個是在雲林地院開庭時妨害公務,只被判拘役30天(詳細我不太記得了),受刑人抱著前要去繳的時候,雲林地檢不准易科罰金。

另外,不是每個人有錢繳易科罰金,即使准了,也可能因為沒有錢而入獄服刑。


4.另外,宣告罰金、易科罰金二者,是否都適用42?
宣告罰金一定適用42,但易科罰金如果適用42,直覺怪怪的,例如,本來宣告有期徒刑,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如果是用42,那(1)易科之罰金就有2個月的繳納期限(實務上是這樣嗎?)、(2)易科之罰金如果不繳,並不是執行原來之有期徒刑,而是要依42之程序強執、易服勞役(我最覺得奇怪的地方是,本來宣告有期徒刑,經易科罰金之後,不繳易科之罰金,可以易服勞役,易服勞役的處遇比入監好很多...)?
回覆 大杯思樂冰 在9/29/2010 11:59:02 PM的回覆:
另外,不是每個人有錢繳易科罰金,即使准了,也可能因為沒有錢而入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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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輩的意思是,易科罰金不適用42規定?
回覆 不想再考的考生 在10/1/2010 8:45:15 AM的回覆:
不好意思,上次回覆到一半,本來要換行按了3次enter,結果就po了三次回答了的一半的文章。
「有期徒刑」、「拘役」、「罰金」都是「主刑」
「易科罰金」和「易服勞役」都是「易刑處分」
對於有期徒刑、拘役「易科罰金」的「易刑處分」當然不能再做易刑處分(易服勞役)。
回覆 大杯思樂冰 在10/1/2010 4:23:58 PM的回覆:
感謝前輩,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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