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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關於瀆職罪章的小問題
發表人 豬腦袋  

發表日期

9/18/2010 3:38:51 PM
發表內容 這幾條真是看得眼花撩亂,請問大致上是否如此??謝謝!!

122(2)受賄而違背職務=拿錢(或開口要)+真的有辦違背職務的事

122(1)   違背職務的受賄罪=拿錢(或開口要)答應辦違背職務的事(不管有沒真的辦)

121(1)不違背職務的受賄罪=拿錢(或開口要)答應辦跟職務有關的事(不管有沒真的辦)

錢=其他好處
回覆 表達能力好差 在9/18/2010 3:42:52 PM的回覆:
不知在表達什麼,難怪變豬腦袋
回覆 豬腦袋的問題 在9/18/2010 3:54:32 PM的回覆:
必須有拿錢或其他利益(或開口索取),而且真的有違背職務辦事,才會構成122(2)受賄而違背職務。EX:給我100萬,就幫你改成績讓你上榜,也把你從落榜改成在榜單上,那是122(2)

只是拿錢或其他利益(或開口索取),答應會違背職務辦事(不管有沒真的辦),構成122(1)違背職務的受賄罪。EX:給我100萬,就幫你改成績讓你上榜,但是根本沒竄改成績,那是122(1)

拿錢或其他利益(或開口索取),答應辦跟職務有關的事(不管有沒真的辦),構成121(1)不違背職務的受賄罪。EX:給我100萬,我可以操縱成績喔!那是121(1)

回覆 ,,, 在9/18/2010 4:14:34 PM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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