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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沒有預納裁判費
發表人 好奇一問  

發表日期

9/21/2010 2:39:03 PM
發表內容 釋字第   439   號理由書提到「有關課稅或罰鍰之處分,對之提起行政救濟時,以繳納全部或一定比例之稅款、罰鍰或提供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者喪失法律之救濟,係對人民訴訟及訴願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有所不符」

請問這跟提起民事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而被駁回有何不同呢??沒繳納裁判費就被駁回,不是等於剝奪無資力者的訴訟權嗎??雖現在有訴訟救助,但申請了也未必就會被准吧!為何這就合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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