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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簡式審判程序vs簡易程序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9/21/2010 4:33:49 PM
發表內容 273-1提到的簡式審判程序,和449以下的簡易程序,這兩各到底有何不同??搞混了
回覆 沙暴之旅 在9/21/2010 10:34:07 PM的回覆:
簡式審判程序
基本上還是有訴訟程序的構造
但是與一般訴訟程序有兩大不同:
一、讓傳聞證據可以例外進入審判程序,作為法院得心證來源(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一般而言,非重罪情況被告既然已先為有罪陳述,傳聞證據反而可以權充補強證據,提升裁判品質,亦不致妨礙被告訴訟上防禦權行使。
二、簡化第一審調查證據程序(同法第273條之2)。
三、簡化第一審審判組織(同法第284條之1),構成第一審為合議制的例外之一。
至於簡易程序,可以請與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訴訟程序"做對比
前者其實嚴格說起來已經不是"訴訟程序"
因為沒有對立的兩造形成三方關係(檢察官聲請,法院就判)
也不行必要言詞審理、直接審理(不開庭,僅憑卷內證據)
簡易程序其實是一種特殊的司法行政程序
只不過訂在刑事訴訟法中而已
所以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
相同處:都只發生在第一審,都有程序轉換的問題。
不同處:適用案件、事務分配、審級次數、法院裁量權限大小等等。
希望對您有幫助。^^
回覆 ^^ 在9/21/2010 10:41:54 PM的回覆:
簡易程序
...................................
因為沒有對立的兩造形成三方關係(檢察官聲請,法院就判)
也不行必要言詞審理、直接審理(不開庭,僅憑卷內證據)

=================
簡易程序
大多僅以書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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