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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民法物權法定停車位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9/22/2010 7:14:06 PM
發表內容 法定停車位屬於區分建物上的共用部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
與專用部分具有使用目的同一性,「處分上」不可分性,
有關「處分上」不可分性,
老師說是廣義處分,包括負擔行為,
請問一般大樓出租法定停車位的行為,是否即為無效?
謝謝。
祝老師中秋節快樂!
回覆
李俊德 在9/22/2010 8:07:31 PM的回覆:

請問一般大樓出租法定停車位的行為,是否即為無效?
---------------------------------------------------------------------------
你覺得三房二廳的房子,出租其中一房,會不會無效?


回覆 小王 在9/22/2010 8:33:51 PM的回覆:
依老師所講解的,
負擔行為也是無效。
但是,社會上也有很多分租套房,某公寓住戶沒有車子而出租法定停車位的情形,有些還有簽訂契約,不知這些契約是否都是無效?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9/22/2010 8:51:15 PM的回覆:

這裡出租行為當然有效

處分上不可分性的負擔行為是指涉及物權移轉給付義務的負擔行為

租賃僅涉及物之使用收益,不在此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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