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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法官法 朝野支持本會期通過
發表人 我想  

發表日期

9/25/2010 9:08:16 PM
發表內容 憲法81條及相關釋字明年考試會很熱門
回覆 民意可解釋法律 在9/25/2010 9:15:18 PM的回覆:
乾脆直接採陪審團制
別人的兒死不完
法律的書通通可以丟掉
回覆 純粹作秀,神還是神 在9/25/2010 10:36:31 PM的回覆:
憲法第81條已經明文規定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

就算法官法通過了又怎樣,就算法官法真的明定了法官的退場機制,只要被評鑑應該退場的法官沒有觸犯刑法或應受司法懲戒的事情發生,任何一位法官隨便打憲法官司應該都隨便贏吧,這也是為什麼大多數法官對於今天這場秀冷眼旁觀,只有一群計程車司機和藝人在哪裡自我興奮,以為考得上法官的人都是笨蛋嗎?

今天那些遊行的人可能連法官有憲法第81條的免死金牌都不知道吧,一昧的跟著電視名嘴的知識起舞,一整個訴求就是打擊錯誤

真的有心要淘汰今天這場遊行中所認為的不適任法官,訴求應該是要主張修改憲法第81條才對吧,否則立任何的法律都沒有什麼意義,根本就是違憲,而且就算大法官想護航也很難有空間,因為憲法第81條白紙黑字寫的太具體了
回覆 沒用啦 在9/25/2010 10:40:54 PM的回覆:
除非修憲,什麼法官法~隨他怎通過

都對司法官沒用啦,作秀罷了
回覆 目前 在9/25/2010 10:42:14 PM的回覆:
司法官是天下無敵無人能怎樣的
回覆 目前 在9/25/2010 10:42:14 PM的回覆:
司法官是天下無敵無人能怎樣的
回覆 將來 在9/25/2010 10:59:38 PM的回覆:
憲法第81條不修,縱然法官法通過,司法官還是天下無敵無人能怎樣的
回覆 波波夫 在9/26/2010 12:00:12 AM的回覆: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後半段不是寫      依法律   就可以停職   轉任   減俸了嗎

停職應該就不能領薪水了吧

停個五年十年的      跟免職也差不多了....
回覆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 在9/26/2010 12:09:24 AM的回覆:
等一下又說【干涉審判】影響法官獨立審判

所以囉!

結論很清楚~司法官還是無敵的
回覆 路人 在9/26/2010 12:09:27 AM的回覆:
嗯,樓上說的有道理
回覆 路人 在9/26/2010 12:10:04 AM的回覆:
我是說樓樓上波波夫大
回覆 123 在9/26/2010 12:10:37 AM的回覆:
樓樓樓上很有理
回覆 司法官 在9/26/2010 12:11:28 AM的回覆:
難怪很多人考,考到天長地久,是有原因的
回覆 要看二黨法修得怎麼樣 在9/26/2010 12:17:30 AM的回覆: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後半段不是寫                  依法律         就可以停職         轉任         減俸了嗎

==========================

就算不停職,給他轉任到比較操的職務,有的人受不了就會自動辦退休或請辭了
回覆 笑了 在9/26/2010 12:46:54 AM的回覆:
我國可以廢除無期徒刑,只有可以合併執行刑300年的有期徒刑
回覆 很簡單 在9/26/2010 2:22:09 PM的回覆:
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8
訂個法律明定何種條件就須被停職、轉任或減俸,不就得了嗎!!然後通常除了惡性重大的行為作列舉式規定之外,還會有概括條款,其他XXX例如有損職務行為之類的,真的想淘汰爛法官很簡單吧!是要與不要的問題而已,

而且那些惹麻煩退下來當律師的法官,在現行的法制下,應該也有退場機制,否則他們本身是法官耶!難道不知道高舉憲法保障的大帽子繼續安坐其位嗎!!應該是說現在的退場機制可能法律上的強制力比較薄弱而已,對付不了沒有明確到被刑事追訴或懲戒且臉皮比較厚的人罷了
回覆 很簡單 在9/26/2010 2:25:36 PM的回覆:
如果司法官是自己的理想,考到天長地久也沒啥不對,那是個人自由吧!若經濟狀況允許,年齡又未超過考試規定,愛考多久就考多久,只是值得與否的問題而已,畢竟考不考得上,跟考得久不久完全沒有必然關係
回覆 行政法的疑問 在9/26/2010 2:29:39 PM的回覆:
轉任或減俸沒有問題,但法律可以規定永久無期限或長達10年以上的停職效力嗎?這樣停職和免職在行政法上不就沒有不同了
回覆 AAA 在9/26/2010 2:39:46 PM的回覆:
很嚴重的行為才會引發停職吧!若這行為正在刑事追訴中,沒定讞也不能復職吧!當事人應該自己就會受不了辭職了,否則公務員又不能兼職,沒薪水怎養家活口,懲戒就應該不會停職很久吧
回覆 弄清楚 在9/26/2010 4:37:16 PM的回覆:
停職支領半俸,何來不能支薪?

停職領半薪   有罪也免繳回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活到老,領到老,坐牢也一樣!陳榮和等四名法官被停職收押,但依規定每人每月還是可領本俸的半薪近三萬元,不少法界人士批評:「很諷刺!」

司法院統計,八十三年以來,司法院已有廿名高院和各地院法官涉及關說、收賄等犯行遭收押停職,停職期間從數月到二、三年不等;法務部統計,最近五年來,也有十名檢察官被收押停職。

法界人士說,法官、檢察官等司法官不僅有豐厚終身俸保障,政府每月須花十多萬元養一名高階司法官,但仍有不肖司法官賺黑心錢,停職期間,國家都要支付其每月本俸的半薪,「簡直是惡法」。

一位資深法官指出,以這次被收押的陳榮和法官為例,他是十四職等年功俸八百元級,包括本俸五萬多元、職務加給及主管加給,月薪十七萬多元,停職後仍可按月領本俸半薪近三萬元;蔡光治也是如此。

法務部官員表示,收押的司法官若未受到休職、撤職等處分,或者在交保後准予復職,須補給停職期間未領的本俸和相關俸給。另外,若將來判決有罪定讞時,停職期間領取本俸的半薪部份,因基於照顧其家庭生活所需,毋須追繳。
回覆 難怪有人一直考不上 在9/26/2010 4:38:21 PM的回覆:
難怪有人一直考不上
回覆 ... 在9/26/2010 4:47:27 PM的回覆: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   ,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   (年功俸)   ,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   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
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年功俸)   。
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   (年功俸)   ,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
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   (年功俸)   。
===========================================
考國考之人只會想當然爾!!!!!!!唉!
回覆 波波夫 在9/26/2010 4:57:11 PM的回覆:
原來我搞錯啦
回覆 要看兩黨怎麼立法 在9/26/2010 5:03:59 PM的回覆:
停職沒辦法治的話,可以立法,將不適任的法官,轉任到比較操的職務,還有就是如果擺爛就減俸,有的人受不了就會自動辦退休或請辭了
回覆 還好吧 在9/26/2010 7:07:15 PM的回覆:
一般人不知道公務人員俸給法的規定,再正常不過了,有需要因此諷刺別人就考不上嗎,留點口德吧
回覆 樓上+1 在9/26/2010 7:15:37 PM的回覆:
公務人員俸給法又不在國考範圍,考上司律的也不見得知道吧
回覆 同理 在9/26/2010 9:58:42 PM的回覆:
連學法律的人對公務人員俸給法都可以因為沒學過而發生適用上的錯誤,進而做出根本違法的結論,何況一般人對法律根本就不瞭解也沒有興趣去瞭解,而只純粹憑自己的想像就認為很多法官是恐龍法官,合理嗎?
回覆 法匠是神 在9/26/2010 10:34:47 PM的回覆:
對啊,純粹「操作」法條,不管人民的法律感情,這種法官的判決最合理
回覆 比較贊成我樓上 在9/26/2010 10:47:48 PM的回覆:
樓上同理,感覺你似乎推定樓上那些對俸給法有誤解的,都是學法律的喔!但我很確定樓上有幾位誤解俸給法的,不是學法律的,認定事實顯有錯誤喔!
回覆 同理 在9/26/2010 11:01:11 PM的回覆:
不是學法律或是有興趣學法律的專程來法律討論區發表意見?
而且還是一個以法律國考為主的討論網站不是很奇怪?

另外法律適用和完全沒有學過法律的人自我想像本來就不同,這個已經討論過很多次了,反正會賭濫法官的再怎麼解釋也一樣會賭濫,就像藍綠的死忠支持者不論他們討厭的政黨作甚麼事就是討厭一樣,所以我的回覆主要是針對"還好吧"和"   樓上+1   "的回覆內容


回覆 法官法將是一把未來鋒 在9/26/2010 11:29:14 PM的回覆:
用人的角度是無法了解神的想法
用神的高度是無法體會人的痛苦

有法院實務經驗的人就知道
考上是唯我獨尊的神
考不上是跪在地下膜拜的人
(律師在某些神的眼中,有時也只是一個XXX)
但那將成為過去

如果是民進黨的版本過關
未來
法官法將會是一把鋒利的大鍘刀
回覆 不懂你再說什麼 在9/26/2010 11:34:20 PM的回覆:
你說律師在司法官眼中只是×××

這是什意思???
回覆 1 在9/27/2010 12:50:07 AM的回覆:
不管怎麼改
仍舊改變不暸一個事實

「法官檢察官社會地位的崇高」

回覆 阿男 在9/27/2010 8:12:39 AM的回覆:
不屬天,不屬地,生於三界之外,不在六道之中,蓮開千葉,傳奇萬古,神人唯吾,.   
回覆 的確要留點口德 在9/27/2010 8:35:49 AM的回覆:
對於忠於職守的司法官們,我們是否也要留點口德,而非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好像他們都該死,全部都得退場讓你來考不可吧!
回覆 公務員法不含俸給法? 在9/27/2010 8:39:23 AM的回覆:
行政法也考公務員法吧!

公務員法不含俸給法嗎?

的確是卓見,佩服佩服!
回覆 333 在9/27/2010 10:17:51 AM的回覆:
若就要以考試論,公務員法含俸給法,但那不是考試重點吧

真正的法律,和一般人的認知很有落差沒錯,但這些引起非議的判決,不是在法律本身,在事實的認定
回覆 222 在9/27/2010 10:22:07 AM的回覆:
樓上有些網友的語氣,感覺就是把不懂法律的人當傻瓜鄙視,覺得不懂法律的人的想法看法一無是處,只有自己的觀點才是對的,唸法律有這麼偉大嗎?在這種思維之下,當然會認為自己是神沒有改革的必要
回覆 討論問題而已 在9/27/2010 10:31:38 AM的回覆:
討論問題而已,有人鄙視了誰???

我只看到有人對司法官這個職務,

不是過度推崇,就是一味嘲諷,

難道又要搞階級鬥爭嗎?都什麼年代了!

有些人的用語,一旦被其他網友抓到語病,當然會被提出來,

有什麼鄙視之處?只有你可以嘲諷司法官,人家不能嘲諷什麼都沒考上的

人嗎?
回覆 改革者至上 在9/27/2010 10:38:20 AM的回覆:
誰都不能去提出質疑,

否則會被歸為「黑五類」,

好一個可怕的時代,

好像又回到1949年!
回覆 樓上好大的膽子 在9/27/2010 10:42:50 AM的回覆:
樓上你好大的膽子,

竟敢批評終結神人的勇士們!
回覆 法律位階 在9/27/2010 11:15:25 AM的回覆:
公務員俸給法只是法律

法官法也是法律

後法優於前法

法官法也能作跟公務員俸給法不同的規定
回覆 法律位階 在9/27/2010 11:17:15 AM的回覆:
有人好像把公務員俸給法講得跟憲法一樣,都不能變更規定
回覆 要改當然可以改 在9/27/2010 11:52:29 AM的回覆:
要改當然可以改,

沒有人說不能改,

當時樓上大大討論的是現制,

修正當然是立法裁量啊!

有誰說不能改了,硬拗!
回覆 憲法原理也要顧 在9/27/2010 12:04:00 PM的回覆:
法官法的制定確實可以優先公務人員俸給法關於停職的規定加以適用

但是法律的制定也不能夠違反憲法的明文規定吧,今天為了要為了要達到退場的目的把停職的效力搞得和免職相同,難道不會構成違憲?

制定法律的極限就是不能超過憲法的規定,而如果憲法不合理則需透過制憲或修憲來解決。而目前免職和停職在行政法上根本就是不同的概念,今天為了某一目的規避憲法第81條前段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的規定硬是把後段停職的效力規定成和免職同,根本不可能通過憲法審查

憲法或法律的規定,就一般人看來或許就是文義解釋而已,所以以為玩個文字遊戲就可以把用停職達成免職的效力,但是實際運作上根本沒那麼簡單,否則歷來的修憲根本沒必要,直接用法律作一些規避式的規定不就可以了,制定法律的門檻還沒有修憲那麼高呢

因此其實如果真的要踐行法官退場,修改憲法第81條前段才是根本之道
回覆 法律位階 在9/27/2010 12:04:01 PM的回覆: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

因為現在要訂立新法,所謂的「非依法律」,這個法律不見得是依舊法,而可以是依現在要制訂的新法,也就是法官法

這樣說哪有什麼「硬拗」?

討論就討論,幹嘛用那種教訓人的口氣啊
回覆 看朝野兩黨怎麼修 在9/27/2010 12:06:08 PM的回覆:
今天為了某一目的規避憲法第81條前段法官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不得免職的規定硬是把後段停職的效力規定成和免職同
--------------------------------------

不見得要把停職的效力規定成和免職同吧,立法的方式有很多種,還是那句老話,看朝野兩黨怎麼修
回覆 ccc 在9/27/2010 12:06:33 PM的回覆:
已經把自己當神,當然要趕緊維持神的權益
回覆 憲法原理也要顧 在9/27/2010 12:08:54 PM的回覆:
樓上一點見意與看法也沒有,只會一直神神神的不煩嗎?
回覆 神落入凡間 在9/27/2010 12:10:08 PM的回覆:
那些擺爛的司法官,現在一定很剉
回覆 立法 在9/27/2010 12:12:24 PM的回覆:
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         (年功俸)         ,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
==================================

也可以立法,修成:得發給3分之1或是4分之1的本俸,只要給他活得下去的錢就好了
回覆 平民百姓 在9/27/2010 12:24:38 PM的回覆:
建議立法修成: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最低基本工資之薪俸

神應該體會一下平民百姓的生活
回覆 恐龍法官 在9/27/2010 1:22:14 PM的回覆:
又見恐龍法官? 性侵6歲女童二審判無罪
   更新日期:2010/09/27   10:03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在性侵幼童問題引發各界關注之際,有爭議的判決不斷浮面檯面;一名男子涉嫌以手指性侵鄰家6歲女童,嘉義地方法院一審判刑3年4個月,台南高分院二審卻認為女童多次證詞不一,也不採信測謊及精神鑑定,改判被告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925白玫瑰運動集會」上週六傍晚於凱達格蘭大道登場,訴求汰換不適任法官,並建立性侵案件專家證人制度,但幼童性侵案的爭議判決還是不斷傳出。這起案件,被告與女童為鄰居,女童常在下課後跑到被告住處玩耍,去年7月某天傍晚,女童又前往被告家中玩電腦時,遭對方以手指撫摸下體,還企圖插入陰道內。


女童母親發現女兒下體有異後,帶往醫院驗傷,醫師診斷為「外陰部微紅,處女膜完整」;後來又前往醫院進行精神鑑定,發現女童有明顯焦慮害怕、夜眠差、注意力不集中等症狀,經診斷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


全案進入司法程序後,嘉義地方法院徵得被告同意後,曾指示刑事警察局對他進行測謊,結果在「你有將手指插入她的陰道嗎?」、「你有在家中將手指插入她的陰道嗎?」及「你有摸她的陰道嗎?」等三個問題上都呈現不實反應。法官認定被告有罪,並依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4個月。


被告不服判決,檢方也認為量刑太輕,都提上訴;對於被告有無以手指伸入女童下體,二審法官認為證述並不明確,也不採信測謊結果、醫院精神鑑定,改判無罪。法界人士認為,法官專挑供詞瑕疵處作為無罪判決根據,無視較科學的測謊及精神鑑定結果,當然會引發爭議。
回覆 zz 在9/27/2010 1:34:00 PM的回覆:
怎沒照刑庭決議處理
回覆 恐龍檢察官 在9/27/2010 2:22:05 PM的回覆:
逼嘿咻未違意願   不構成強制性交

〔記者傅潮標/苗栗報導〕苗栗縣19歲劉姓男子與15歲女友上床,被女友的母親控告涉嫌強制性交。劉某以保險套是女友購買的為由否認違反她的意願,苗栗地檢署檢察官調查屬實,女方也供述當時未被強迫,男友只說不跟他嘿咻就要分手。檢察官認為她的性自主決定權並未受到壓抑,但因她不滿16歲,仍將劉某起訴。


起訴書指出,7月14日凌晨,劉某在女友住處與她嘿咻後裸身睡著,事後不滿女友沒有提醒他穿上衣褲,可能會被她媽媽發現,竟毆打她,造成左臉頰、手臂紅腫。女友的母親下班回家看到,追問後才知道女兒與劉某從3月下旬就有性行為,每星期2到3次,且做愛地點都在她家。


檢察官引用最高法院判例,認為劉某雖以不上床就分手,逼就範,但女方仍有性自主決定權,且保險套還是女方所買,顯然未違反意願,因此認為不構成強制性交。但女方只有15歲,依刑法規定,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的男女性交,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依此罪嫌將劉某起訴,刑責比強制性交罪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要輕。


回覆 沒有遠慮,必有OO 在9/27/2010 3:59:14 PM的回覆:
引用PTT某大的話(Mon   Sep   27   11:47:30   2010   )
屢次看到這種標題,我希望大家多多注意
                    
感覺是媒體想開始伸出魔爪來操控司法
                    
藉著操控輿論,來壓迫司法,以達到自己想要的結果
                    
最近在修法官法,很可能這種標題殺人法之類的報導,
是要塑造輿論                    
讓法官法修過之後,加入自己想要的結果,比如說經由
立法院或行政院的手,革除不適任(不聽話)的法官,
造成寒蟬效應,讓法官聽話
                    
事實上這種例子不是第一次,當年NCC法通過,就是以
立法院的手,革除不聽話媒體(管媒體的明明是行政權,
但NCC卻以立法院席次來決定內部成員)
                    
那這樣以後就慘了,執政黨貪污腐敗沒事,在野黨可以
被莫須有的罪名羅織入獄
反正法官法過了,我大可用不適任的名義把你鬥臭,不聽話
就滾蛋,聽話就可留下
                    
那這樣下去會回到50年前白色恐怖,或者講好聽一點,
變成新加坡                    
可惜只有政治方面像新加坡,經濟方面則是菲律賓(都被貪掉了)

按,法官收賄,不用修法,按現行法照樣可以把他革除,讓不法
法官去坐牢   
                    
現在用這個理由來護航,明顯就是想藉這個理由,修法讓立法院、
行政院,可以把手伸進司法界,革除不聽話的法官

事實上不管哪一種群體,硬要找那種害群之馬,都一定找的到
但現在媒體操作的痕跡太明顯,大家一定要注意,這背後絕對有問題                  
法官有問題,按現行法可以救濟,或者要弄監督機制
不過現在媒體這樣搞,肯定想在所謂「監督機制」當中,上下其手
請各位小心,NCC的殷鑑,並不太遠

美國過去就有一個媒體公審的真實案例,後來翻拍成艾美獎影片
片名是「無盡的控訴」說的就是媒體公審和未審先判搞成的冤罪      
大家考完有空,請查照查照
回覆 @@ 在9/27/2010 5:07:36 PM的回覆:
刑法221的不適當
到現在沒看到一個立委出來道歉
當初提倡修法成現在條文的婦女團體也沒出來道歉
是最可恥

回覆 回樓樓上 在9/27/2010 10:43:09 PM的回覆:
別瞎扯了,法官法是民進黨阿扁當總統的時候,就已經提出來了,只不過立法院的立法實在太慢,才會拖到現在

什麼都可以扯到執政黨,真是會瞎扯
回覆 還真會瞎扯 在9/27/2010 10:45:05 PM的回覆:
不對吧,兩個黨都有提出法官法草案


對司法官最不利的草案,是民進黨提出的草案!


回覆 民進黨版 在9/27/2010 11:05:48 PM的回覆:
http://city.udn.com/54532/4143758?tpno=1&cate_no=0


評鑑標準及方式也有不同。司院版只針對故意或重大過失等情況,進行主動或被動受理評鑑;柯版則主張全面、常態評鑑,除對特殊個案做評鑑,更要每年對全體法官及檢察官,進行一般性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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