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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一些應該沒有考試價值的法律問題
發表人 現役戶籍員  

發表日期

9/30/2010 11:42:53 PM
發表內容 1.有天回家,跟鄰居一同進入電梯,發覺裡頭有我不喜歡的煙味。原來是鄰居點了根菸沒熄,手夾住放在身後。

我直接跟他說:電梯內請勿吸煙,不然會被罰款。
結果他立即回我說:我沒有"吸"煙丫。

第一時間,我居然有點愣住了...

---

2.記得李老師在課堂似乎說過,
夫妻想離婚,到戶所若沒足夠的離婚證人,
可能可以找戶所員工當證人,包個紅包意思一下。

我後來天真地去問老鳥,將來有機會我可以去賺這種紅包嗎?
結果被唸了一頓,說從來沒有人敢降子賺紅包過。

---

3.沒記錯的話,
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代同意.
未得法代同意之結婚並非無效,而係得撤銷.

但我們工作手冊上卻寫很清楚,
未成年人來結婚,如果沒帶父母同意書來的話,一律不給小倆口辦理結婚登記。

個人覺得,應該戶政所有錯吧。
畢竟民法與戶籍法都沒有"法代同意:這項要件存在。


---

4.最近跟其他機關打交道,發覺一個不知道算不算是問題的問題。

故事經過是:
我搬出普通法主張應該這樣,
對方搬出特別法來主張應該那樣。

普通法條文中寫:XXX事項,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別法條文中寫:XXX事項之處理細則,由OO部訂之。

我好奇的是,
若是OO部依據特別法授權而訂出的法規命令,與普通法內容相牴觸時,是該聽法規命令的(經特別法加持),還是聽普通法(法律優位原則)的?




歡迎有興趣的大大能幫我想想以上問題的答案







回覆 一樣是吸 在10/1/2010 12:38:37 AM的回覆:
1.有天回家,跟鄰居一同進入電梯,發覺裡頭有我不喜歡的煙味。原來是鄰居點了根菸沒熄,手夾住放在身後。

我直接跟他說:電梯內請勿吸煙,不然會被罰款。
結果他立即回我說:我沒有"吸"煙丫。
=====================

有阿,他不但有「吸煙」,還請你一起吸呢.....
回覆 路人 在10/1/2010 9:14:05 AM的回覆:
3.沒記錯的話,
民法規定,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代同意.
未得法代同意之結婚並非無效,而係得撤銷.

但我們工作手冊上卻寫很清楚,
未成年人來結婚,如果沒帶父母同意書來的話,一律不給小倆口辦理結婚登記。

個人覺得,應該戶政所有錯吧。
畢竟民法與戶籍法都沒有"法代同意:這項要件存在。
----------------------------------------------------------
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仍有效。但並沒有立法明文未得法定同意,戶政機關即應辦理「結婚登記」。結婚有效與否與結婚登記應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
為避免將來有撤銷問題,倘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即不給予結婚登記,如此戶政機關此舉應不違法。
回覆 路人的朋友 在10/1/2010 9:46:09 AM的回覆:
4.最近跟其他機關打交道,發覺一個不知道算不算是問題的問題。

故事經過是:
我搬出普通法主張應該這樣,
對方搬出特別法來主張應該那樣。

普通法條文中寫:XXX事項,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別法條文中寫:XXX事項之處理細則,由OO部訂之。

我好奇的是,
若是OO部依據特別法授權而訂出的法規命令,與普通法內容相牴觸時,是該聽法規命令的(經特別法加持),還是聽普通法(法律優位原則)的?
-----------------------------------

一、大原則-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適用(請參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
二、普通法條文中寫:XXX事項,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此處談到的「其他法律」究何所指?參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所謂法律係指法、律、通則、條例。倘其他機關逕引用「細則」有特別規定以排除普通法規定,惟未有法律授權,即已顯屬違法。
三、對方搬出特別法來主張應該那樣,你可以這樣看待他-
1、對方搬出特別法是否為其他『法律』?
2、倘非法律,而係「細則」,並請檢驗對方所稱之細則有無法律授         權?
3、至於授權是否明確,另請參考釋字第643「整體關聯意思解釋原則。」
四、最後還是誠懇的給朋友一些建議,處理行政事務,依法行政換個角度也是保護自己,只要於法有據,並不需要跟對方口水戰。另處理行政事務儘求圓融,倘兩說均可,只要事務可以圓滿解決,則甲、乙說都是處理事情的辦法。               

回覆 月下老人 在10/1/2010 10:00:17 AM的回覆:
夫妻想離婚,到戶所若沒足夠的離婚證人,
可能可以找戶所員工當證人,包個紅包意思一下。

我後來天真地去問老鳥,將來有機會我可以去賺這種紅包嗎?
結果被唸了一頓,說從來沒有人敢降子賺紅包過。
--------------------------------
參考公務人員服務法規定,公務人員擔任離婚證人可能會被拿來做文章:
*如果為了自己的親人,請假當離婚證人不曉得長官同不同意:
12條公務員除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外,不得請假。
*如果是公務人員,角色確不適宜:
14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

*你的出發點沒有惡意,JUST   A   KIDDING。如果是資深的同事應該委婉的告訴你,這樣的動作可能比較不適合,不需要唸一頓。
法律沒有規定離婚證人的身分不可以是公務員,只不過公務員的角色比較不適合罷了。


回覆 白馬非馬 在10/1/2010 10:20:36 AM的回覆:
.有天回家,跟鄰居一同進入電梯,發覺裡頭有我不喜歡的煙味。原來是鄰居點了根菸沒熄,手夾住放在身後。
我直接跟他說:電梯內請勿吸煙,不然會被罰款。
結果他立即回我說:我沒有"吸"煙丫。
第一時間,我居然有點愣住了...
-----------------------------------------------
一、安全第一:
這種人既然會刻意把煙頭藏起來,表示他還有一些顧忌,勸導他應該是可以的。如果那種目露兇光、不講道理的人,勸導的方式可以引來一陣「悶殺」(在電梯裡面封閉空間打起來),可以選擇用蒐證後舉發的方式,避免與對方正面衝突。
當然如果你確信你有辦法掌控局面,就好好的開導他一下。
二、對於小聰明、不講理的人,別自己也跟著不講理:
臺灣的民眾部分人,你的糾正有理,聽在鄰人耳裡卻不是滋味,常常會用非理性的回應去處理這件事情。不過這位看起來還有點理智的人,居然回答你沒有「吸」煙。挑你的語病,你可別掉入他的陷阱裡隨之起舞。你真的有心處理,可以告訴他,「喔,那是我誤會了,可能電梯抽風有問題」然後用手機蒐證拍照,把照片寄給主管機關處理。
三、這個人可能不是黑幫,但是他廿過九流十家「名」家的書:
過去九流十家,有一家叫名家的公孫龍非常好辯,白馬可以辯解成不是馬。有一次這位辯論家經過關口,又在跟小兵辯論不是白馬,所以不用繳稅,這個小兵說什麼也不管,反正不繳稅就是不讓他過去。
本人文采欠佳,以下的文章介紹給大家參考:
『.............................
無疑,公孫龍的結論是錯誤的。當人們作更深入的思考時,就能夠發現這一命題實質上是把事物的屬性分離為獨立的事物本身,只強調個別概念的並列關係而忽視了概念的種屬關係,不能從事物之間密切相聯、並處於運動發展之中的觀點來看待問題。相傳公孫龍一次騎白馬過城關,被關吏攔住,直到他給白馬納了稅才被放行。可見他的「白馬非馬」,說雖然可在辯論中一時占據上風,卻又在現實中自我否定。」



回覆 白馬非馬PART 2 在10/1/2010 10:27:34 AM的回覆:
抱歉,以上說明還沒有提到與開版者的問題,本案利與法律有何關連?在此補充說明。
小結論:本件抽菸事件,因抽煙之人巧辯,將「持有煙頭」解釋為不是「吸」,這是我們法學緒論上唸過的「限縮解釋」。

------該行為仍在持續中,吸不吸應該不是重點,重點是這位大叔已經造成的空氣污染。
回覆 角色互換 在10/1/2010 10:36:44 AM的回覆:
1.有天回家,跟鄰居一同進入電梯,發覺裡頭有我不喜歡的煙味。原來是鄰居點了根菸沒熄,手夾住放在身後。

我直接跟他說:電梯內請勿吸煙,不然會被罰款。
結果他立即回我說:我沒有"吸"煙丫。

第一時間,我居然有點愣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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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給他一拳,他問你為何打我?你就說我沒有打「你」,我是打「你的臉」,對方不知道會怎麼想。
回覆 現役戶籍員 在10/3/2010 11:31:50 PM的回覆:
5.
民國97開始登記婚...
一般來說,我們是以電腦存檔的那一刻(XX點XX分XX秒)算是正式婚姻成立的時間.

如果一個人在戶政系統中登記是已婚,
就算他來戶政所辦理後婚的結婚登記,應該也是絕對辦不成.
(因為電腦系統根本不會讓我們把後婚的結婚登記資料做存檔).

既然後婚不可能在戶政所成功辦妥結婚登記.
那成立重婚既遂的可能,應該也越來越低了.


----
6.
有遺失身分證經驗的人,可能還記得去戶所補發新身分證時,
戶政人員會嚴格要求民眾提供最近兩年內的新照片.

如果民眾未提供最近兩年內的新照片,
戶政人員是不會受理申請補發新身分證的要求.
除非是65歲以上的民眾遺失身分證,
才可以不受須提供最近兩年新照片的限制.

如果一個年輕人,拿自己十年前的大頭照來補發新身分證,
而事實上十年後他的本人容貎與該照片內容差異不大時,
戶政所仍是一律會拒絕補發新身分證.
並且婉轉地請民眾再多花一次錢去拍大頭照.
但我個人覺得這只是請民眾再浪費一次錢.
畢竟要求民眾提供兩年內新照,
只是為了防堵身分證被冒領的"手段".
真正"目的"應該是希望能將新身分證發給真正的當事人.
如果目的能達到,又何必要求民眾非得重拍大頭照一遍呢?

而且我們覺得有些年長者的容貎變化反而是更大.
還記得民國95年全國大換證時,因為準備時間很長,
大多數民眾都有去拍個漂亮大頭照來.
年長者可能大都有染個黑髮,修點圖,
使用讓自己看起來更年輕點的照片來辦新身分證.

但現在已經民國99年,如果再因遺失而換新身分證時,
有時容貌已與四年前大頭照相差甚遠.
純就身分證安全性來看,這些人反而才更該提供新大頭照才是.
(不過,若是基於體諒年長者的考量,那就另當別論了)

回覆 無三路用啦 在10/4/2010 5:19:31 AM的回覆:
原來是鄰居點了根菸沒熄,手夾住放在身後。

我直接跟他說:電梯內請勿吸煙,不然會被罰款。
結果他立即回我說:我沒有"吸"煙丫。
===========================================
這跟騎車「帶」安全帽,卻不「戴」安全帽是一樣的意思
很久前的臨檢的趣聞,新聞報導過
不過警察要開你,辯什麼都沒用
同樣的,他若這樣對執行公權力的人耍嘴皮,照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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