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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冒用法官之名,有罪嗎?
發表人 123  

發表日期

10/1/2010 4:44:00 PM
發表內容 剛剛去聊天室聊天

發現一個網友,他的註冊帳號是<年輕法官>

身為一個法律人

當然想跟他討教一下考試經驗

但他明確告訴我.....他不是法官

------------------------------------------------
我就跟他說.......既然你不是法官,請你不要使用法官的名稱

他告訴我......干你什麼事

我就問他.....按照你的邏輯,那我可以用         警察            名稱登入嗎?

他回答.....可以

我覺得他已經違法了ㄟ

請問各位.....冒用法官之名,是否違法??

PS:但與他聊天的網友,好像知道他不是法官

至於未交談的,是否誤認,我就不知道了...
回覆 甘你啥事 在10/1/2010 4:52:12 PM的回覆:
我要用歐巴馬名稱   馬英九名稱   都是我的事
我有用這些名稱來做違法的事嗎
如果沒有
你也管太多了吧
回覆 123 在10/1/2010 4:54:30 PM的回覆:
我記得....刑法規定不行

歐巴馬那是人名

我說的是.....公務員的頭銜
回覆 123 在10/1/2010 4:57:03 PM的回覆:
如果按照您的邏輯

那我也能用馬英九的名字去註冊facebook嗎?
回覆 123 在10/1/2010 5:16:55 PM的回覆:
我剛剛想到

假如冒用馬英九之名登入聊天
構成偽造私文書罪

假如冒用公務員之名
構成...........(還在想)
回覆 不會吧 在10/1/2010 5:44:18 PM的回覆:
用馬英九名稱登入會是偽造私文書?你要不要再去看一下要件?
公然冒用官銜   是?   公然冒充使用,要配合其他行為吧,
例如假冒警察頭銜,印製名片給他人,或假冒法書記官詐取財物。
如只是做為暱稱,應無使用情形。
如果這樣就構成,那全民最大黨裡面扮演郝柏村的邰智源,不就有罪了。
回覆 年輕法官 在10/1/2010 6:04:14 PM的回覆:
那我這樣取ID,然後我跟你說我不是法官

這樣我有罪嗎?




真的是超好笑耶你!............你還是快去工作比較實在喔

再考也是浪費時間
回覆 123 在10/1/2010 6:15:30 PM的回覆:
我還是覺得有罪

不知樓上能否提出法律依據(類似刑法的檢驗)

感謝了
回覆 美女法官 在10/1/2010 6:26:09 PM的回覆:
但我不是法官,這樣我有罪??

回覆 帥哥法官 在10/1/2010 6:33:07 PM的回覆:
123你覺得我用(帥哥法官)有罪?

那犯罪構成要件為何?
回覆 456 在10/1/2010 7:39:05 PM的回覆:
有罪

因為妳不是美女

你也不是帥哥

(我是來鬧的)
回覆 蝦米? 在10/1/2010 9:42:00 PM的回覆:
123   在2010/10/1   下午   06:15:30的回覆:
我還是覺得有罪

不知樓上能否提出法律依據(類似刑法的檢驗)

感謝了
..........................................................................................................
應該是妳說明如何有罪?
怎樣才是公然冒用官銜?
回覆 叫陳水扁的也很多 在10/1/2010 10:57:54 PM的回覆:
刑法第   158   條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冒充外國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亦同。
   ************************
要冒充法官又行使法官職權才算吧!光講自己是法官,哪有什麼問題,另外自稱馬英九當然不會怎樣啊!同名同姓多的很,我高興叫馬英九不行嗎!話說這年頭,我冒充是馬英九行騙,應該也沒人會信吧
回覆 非法律人都傻眼! 在10/1/2010 11:43:34 PM的回覆:
發現一個網友,他的註冊帳號是<年輕法官>

身為一個法律人

當然想跟他討教一下考試經驗.....

.......我覺得他已經違法ㄟ
======================================

我看你這輩子可能考不完了......
回覆 楊保 在10/2/2010 12:10:57 AM的回覆:
123,   你真的很有趣,我可以知道你為何這麼堅定他有罪的刑法推論嗎??      可以涵攝一下嗎??你確定你對於刑法第158條的構成要件跟我們認知的是一樣的嗎??
回覆 年輕法官 在10/2/2010 12:20:43 AM的回覆:
發現一個網友,他的註冊帳號是<年輕法官>

身為一個法律人

當然想跟他討教一下考試經驗.....

.......我覺得他已經違法ㄟ
======================================

我看你這輩子可能考不完了......

我不是法官,但有用<年輕法官>的ID
我犯什麼罪?

回覆 考到天荒地老 在10/2/2010 12:23:13 AM的回覆:
剛剛去聊天室聊天

發現一個網友,他的註冊帳號是<年輕法官>

身為一個法律人

當然想跟他討教一下考試經驗

但他明確告訴我.....他不是法官

------------------------------------------------
我就跟他說.......既然你不是法官,請你不要使用法官的名稱

他告訴我......干你什麼事

我就問他.....按照你的邏輯,那我可以用     警察              名稱登入嗎?

他回答.....可以

我覺得他已經違法了ㄟ

@@@@@@@@@@@@@@@@@
你要加油了喔!!!!
回覆 斷句錯誤 在10/2/2010 11:11:59 AM的回覆:
年輕法官是指:負責處理   年輕法   的官
就跟   消保官   行政執行官   一樣意思
問題是根本沒有   年輕法   這個法,也就是實務上沒有這個官銜
所以不會成立冒用官署官銜罪
回覆 0分 在10/2/2010 12:26:49 PM的回覆:
樓上的~我看你這輩子可能考不完了......
回覆 斷句錯誤之我是來亂的 在10/2/2010 12:32:57 PM的回覆:
我是來亂的
回覆 也來亂 在10/2/2010 12:43:28 PM的回覆:
也許,「法官」是他的名字....
回覆 我的天 在10/2/2010 2:23:12 PM的回覆:
不能叫陳法官...或李法官嗎?法律有規定不能取名為法官嗎

他很年輕,所以不能PO年輕法官嗎?

有何罪??

最重要他沒說他是在法院任職的審判法官,都跟你說的清清楚楚,又沒騙你,且也沒有犯罪的故意


可愛的123,你說明一下他有什麼罪
回覆 小歐 在10/2/2010 3:24:13 PM的回覆:
刑法除了158的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外,
還有159冒用公務員服章官銜罪之規定.

我也覺得他「可能有」刑法159問題,
只是可能有,
不見得就會成立.
此部分可以參考高院95年上易字第345號判決,
在這個判決中,
除了他有客觀冒用行為外(這個例子應該有此客觀要件),
仍需要主觀上有使人誤認其為公務員之故意,
本件他可能沒有使人誤認其為法官的故意,
因為他在別人問他時就說他不是法官了.
回覆 123 在10/2/2010 6:47:56 PM的回覆:
感謝小歐ㄚ
終於有人比較客觀回答我的問題了
我也贊同你的意見
謝謝你了
回覆 請問 在10/2/2010 7:05:04 PM的回覆:
123是要考司法官還是律師??
回覆 除了小歐大大 在10/2/2010 10:16:02 PM的回覆:
不會吧   在2010/10/1   下午   05:44:18的回覆:
用馬英九名稱登入會是偽造私文書?你要不要再去看一下要件?
公然冒用官銜         是?         公然冒充使用,要配合其他行為吧,
例如假冒警察頭銜,印製名片給他人,或假冒法書記官詐取財物。
如只是做為暱稱,應無使用情形。
如果這樣就構成,那全民最大黨裡面扮演郝柏村的邰智源,不就有罪
>>>>>>>>>>>>>>>>>>>>>>>>>>>>>>>>>>>>>>>>>>>>>>>>>>
這位大大好向也客觀回答你了吧
我想客觀要健也是很重要吧
不是單純的屬署名法官   就有罪了
回覆 不年輕法官 在10/2/2010 11:06:00 PM的回覆:
我倒是看到恐龍正在孵蛋

「可能有」?????

我不須檢討法條及實務見解就可以直接說「一定沒有」!!

回覆 123 在10/3/2010 2:18:53 AM的回覆:
就只是討論法律問題而已
有必要這麼兇嗎?
回覆 321 在10/3/2010 2:41:53 AM的回覆:
開版
你第一篇有說你身為法律人
這種問題應該去翻書就有答案
刑法分則的書會跟你講
客觀要件是什麼
回覆 樓中樓 在10/3/2010 8:54:55 AM的回覆:
小歐大大說到   故意要件   這當然是很重要的
但是如何認定有故意?那還是要從客觀行為去認定有無故意。
而公然冒用官銜最會成立,通常會另外涉嫌第158條甚至其他罪,以舊是樓上有大大說的,冒充書記官去詐取財務。
那當   然有故意
故不是只是說我是法官   那就成立喔。
開版者在經過許多大大客觀分析後,還是堅持認為有成立,但又未能提出論據,好像只是想當然耳,這就不是討論了。
回覆 5566 在10/3/2010 9:55:36 AM的回覆:
他們不那麼兇,怎麼顯得自己懂很多
回覆 不年輕法官 在10/3/2010 3:42:37 PM的回覆:
有些問題以常識判斷即可,不須「懂很多」
「兇」是被打槍者在觀念被否定時常有的主觀感受
除非強烈的字眼,否則解讀文字友不友善都是閱讀者本身情緒的投射

當你變成只會鑽營法條而不了解背後要保護是何法益的恐龍法官,那時別人才會兇你
回覆 難以當恐龍法官 在10/3/2010 3:53:07 PM的回覆:
呃~~~~~會這麼問顯然連法條都未曾鑽研喔!!!恐龍法官起碼還有鑽研法條,花時間翻一下法條都沒有就亂扣人大帽子,應該比恐龍法官還糟糕吧!!!
回覆 不要只會嘴炮 在10/3/2010 4:10:47 PM的回覆:
嘴炮很會扯,但始終沒給一個答案
回覆 給開版者的建議 在10/3/2010 6:57:47 PM的回覆:
給開版者誠心的建議:

法律人思考問題的切入點的確是先以法感為主。
但不能就單憑這樣,尤其刑法一科,嚴守罪刑法定主義,你不去翻翻書好好討論構成哪條罪的構成要件,只是一直自我感覺良好的說覺得別人違法,等到有人幫你找到可能有用的條文就高興的說終於有明理人支持你了。
你這樣身為一個考生、法律人思考法律問題、解決法律問題的方式很不可取。之前也有一篇說要討論有趣的刑事法證據認定的問題,結果講半天不知所云,連誰可能構成什麼罪都提不出來,那討論一些社會事實跟構成要件何關?這些社會事實,本來就要是有成為某個罪的構成要件事實才有意義,不是自己自我感覺成立就行了。
大家轟你可能口氣比較直接一點,但是卻是一針見血,你應該再多多加油,不管遇到什麼樣的法律問題,你都應該試著自己先去思考,去尋找解答。
回覆 太嚴厲待人了吧 在10/3/2010 7:19:58 PM的回覆:
不需要如此吧

搞不好開版者是初學者,連刑法構成要件都還沒唸過

他只不過好奇,覺得有違法,但終就說不出理由

上來討論區解惑,有何不可?這不是討論區嗎?

有需要那麼嚴格對待他人嗎?你知道大可不用回應

但至少也不要如此待人,畢竟他沒犯法
回覆 旁觀路人 在10/3/2010 7:36:58 PM的回覆:
既然是初學者

那麼別人在說其他要件不該當的時候,回應是不是就應該要客氣一點
回覆 看不下去 在10/3/2010 8:02:34 PM的回覆:
他123何時不客氣?

客不客氣都個主觀~你覺得他不客氣,他何時不客氣?
回覆 路人 在10/3/2010 8:39:21 PM的回覆:
123   在2010/10/2   下午   06:47:56的回覆:
感謝小歐ㄚ
終於有人比較客觀回答我的問題了
=================================

終於有人比較客觀......

這樣說的意思,不是在說其他回答他的人都不客觀嗎........
回覆 這年頭 在10/3/2010 8:46:26 PM的回覆:
原來說別人不客觀,算是客氣的.....
回覆 沒長牙齒 在10/3/2010 8:57:23 PM的回覆:
好像某些名嘴,在那裡顛倒是罪,無病呻呤,挑人語病
回覆 123 在10/3/2010 9:48:12 PM的回覆:
無意筆戰

可以停了

開版者留
回覆 小兵 在10/4/2010 10:06:18 AM的回覆:
根本沒有冒用啊?
你問他是不是法官?
他就回答不是了!
怎麼會有冒用的問題!
他只是帳號用年輕的法官
或許是他對自己的期許,這樣也不可以嗎?
有構成犯罪嗎?
回覆 刑法158 在10/5/2010 3:13:24 PM的回覆:
條文
回覆 在10/5/2010 3:31:22 PM的回覆:
158條   怎了?
你該不會說也可以適用吧?
回覆 年輕法官 在10/5/2010 11:29:18 PM的回覆:
如果這兩各123真實世界是同一人,還真是太恐怖了,小孩是動產??大哉問
回覆 123 在10/5/2010 11:56:20 PM的回覆:


會動啊!
回覆 123 在10/6/2010 12:16:11 AM的回覆:
開版者澄清

不是同一人

小孩是主體,不是客體喔
回覆 5566 在10/6/2010 11:03:28 AM的回覆:
不對吧>:<

偷小孩的人是(行為主體)被偷的小孩是(行為客體)吧
回覆 7788 在10/6/2010 11:17:36 AM的回覆:
偷小孩的人是(行為主體)被偷的小孩是(行為客體)
****************
這講的沒錯,但是被偷的小孩雖是行為人的行為客體,小孩本身是人,是權利主體,動產是物,是權利的客體
回覆 123 在10/6/2010 11:34:03 AM的回覆:
小孩不睡覺時會動啊

故也是物,是權利的客體
回覆 321 在10/6/2010 1:30:47 PM的回覆:
你乾脆說房子在地震的時候會搖晃會動,所以是動產
回覆 456 在10/6/2010 2:13:14 PM的回覆:
照樓上了邏輯
土地也會動喔
(地&#27579;變動)
那土地也是動產嗎?
所以民法寫錯了嗎?
回覆 在10/6/2010 2:22:27 PM的回覆:
小孩是物,
那大人是不是物?
胡扯不過如此不堪一擊.
回覆 100雙榜 在10/6/2010 2:54:44 PM的回覆:
你沒聽過世界皆萬物嗎?
回覆 溜祖 在10/6/2010 11:10:48 PM的回覆:
本來無一物

何處惹塵埃
回覆 789 在10/7/2010 12:00:18 AM的回覆:
   123   在2010/10/6   上午   11:34:03的回覆:
小孩不睡覺時會動啊
故也是物,是權利的客體   
********************************
   
回覆      321   在2010/10/6   下午   01:30:47的回覆:
你乾脆說房子在地震的時候會搖晃會動,所以是動產   
*********************************
   
回覆      456   在2010/10/6   下午   02:13:14的回覆:
照樓上了邏輯
土地也會動喔
(地&#27579;變動)
那土地也是動產嗎?
所以民法寫錯了嗎?
   *********************************

456看不出來321是在挖苦123的小孩會動所以是動產論嗎
回覆 Orion 在10/7/2010 8:41:11 AM的回覆:
以我們ET的觀點來說
地球是動產
太陽才是不動產
回覆 h615855 在10/8/2010 3:24:24 PM的回覆:
我發覺這裡還滿好玩的!   還可以令人放鬆心情,唉!可見大家都被構成要件搞瘋了.....
回覆 呵呵 在10/16/2010 10:22:23 AM的回覆:
有罪?你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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