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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性侵還不起訴,恐龍嗎?
發表人  

發表日期

10/5/2010 1:31:07 PM
發表內容 記者何瑞玲/台北報導〕「都說不要還硬來」   、「又沒關係」,陳姓男子假借開車送女同事回家,卻在車內伸狼爪性侵對方,被害人隔天到公司,以緩兵之計讓色狼同事失去戒心,順利套出「關鍵證據」提告,陳男辯稱雙方是情投意合「車震」,板橋地檢署依其他同事證稱及精神鑑定報告,以妨害性自主起訴陳男。

檢方調查,被害人與陳男是公司同事,97年10月某天凌晨,同事聚餐結束,陳男假意搭載被害人回家,當車子開到板橋市大觀路,竟在車內強行性侵女同事。被害人回家後,打電話向同事哭訴,由其中一名同事陪同到醫院驗傷。

隔天被害人到公司,假意抱怨陳男沒戴保險套還硬做,會害她懷孕,卸下對方心防後,陳男回稱「因為忍不住」,被害人接著套話「都說不要還硬來」,沒想到陳男得寸進尺,嬉笑回說「又沒關係」。女子偷偷錄下雙方對話,連同驗傷單提告。

檢方第一次調查,採信陳男說詞,認定女方沒抵抗,被害人不服聲請再議,高檢署發回續查。

公司其他同事證稱,當晚曾接到被害人哭訴電話,心情低落,又被害人案發後曾在部落格發表文章,表明沒同意與陳男發生性行為。醫院精神鑑定也認定,被害人因創傷產生壓力症候群,確實遭性侵,檢方依此將被告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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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也無法彌補司法不起訴對被害人的傷害...
回覆 123 在10/5/2010 3:03:55 PM的回覆:
今天在電視上看到一件新聞

偷抱別人的小孩,這好像該當320偷竊罪,因為偷別人的動產

該當此罪。
回覆 不解 在10/5/2010 3:06:49 PM的回覆:
天阿~~~~~~~~~~~~~~~~~人什麼時候變成"動產"了?????
回覆 c厚 在10/5/2010 3:07:24 PM的回覆:
棺木店阮姓老闆與女會計大搞電話性交,進而以公布錄音帶威脅,多次邀約女會計到汽車旅館撫摸胸部、背部猥褻得逞,女方不甘示弱蒐集精液當證據報案,彰化地檢署今天(4日)將阮男起訴。

起訴書指出,經營棺木行的阮姓男子(50歲)與被害女子的父親是多年好友,女子受雇擔任會計,阮男以減壓為由,要求女子和他進行電話性交,趁機將談話過程錄音,並將一卷錄音帶交給對方,要脅必須配合,否則就要向其家人及其男友公布錄音帶。

去4月到6月間,阮男多次約被害女子到汽車旅館予以撫胸、撫背猥褻得逞,女子也利用機會蒐集阮姓男子的精液,裝入潤膚乳液瓶內作為證據,在今年6月向彰化縣警局報案。

全案移送檢方偵辦後,阮姓男子坦承以錄音帶恐嚇女子,但沒有強迫、脅迫對方和他發生關係,是女子自己願意的;檢方依照監視錄影器畫面及照片等證物,認為證據明確,依強制猥褻等罪嫌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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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標準差很大.
被害人憑運氣.
回覆 123 在10/5/2010 3:10:54 PM的回覆:
怎不是,那偷抱別人的狗也是一樣320偷竊啊
回覆 1 在10/5/2010 3:31:53 PM的回覆:
實務上很多
稍微被怎樣
或是女人偷吃被男友抓
就要告客兄性侵
然後拿和解金


難怪檢方認定從嚴
回覆 789 在10/5/2010 3:48:16 PM的回覆:
檢方認定從嚴

在實務上,大家都知道:偵查庭是檢察官的

也就是全憑神自己在認定.在說的

認事用法,法條中規定很多,但在實務中,神操縱的空間太大

一般人很難得到真正的真象與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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