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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城案翻版…假名檢舉路霸 判刑3月
發表人 甘阿捏  

發表日期

10/7/2010 10:10:38 PM
發表內容
   
【聯合報╱記者張念慈、呂開瑞/連線報導】   2010.10.07   03:33   am   
   
司法院前副院長城仲模長子城兆毅冒用菸商電子信箱檢舉不法,被控偽造文書,檢方以罪證不足不起訴;台北縣唐姓男子用假名檢舉商家涉嫌路霸,但留下手機及電子信箱,卻被依偽造文書判刑三個月。
同樣是冒名檢舉,唐姓男子還留下手機號碼及聯絡的電子信箱,司法處理結果卻大不同,引發外界質疑「司法處理有兩套標準?」
「我知道錯了,以後不敢了。」四十七歲的唐姓男子開庭時,一再向法官表示,他受友人委託,檢舉內灣車站前的店家擺設路霸妨害交通及景觀,因擔心匿名檢舉不被受理,又怕別人知道他身分,才會隨意捏造一個假名留下假地址,但為了讓相關單位查證,電子郵件信箱和電話都是真的。
律師李林盛表示,唐姓男子冒用不見得真實存在的人,但仍可能損害他人權益,法律為保障不特定他人權益,法官依法判刑並無問題;但在城案,檢察官雖認為無損害菸商權益,其實菸商因此受調查就已受損害,檢方不起訴是有爭議的。
桃園縣律師公會前理事長江松鶴律師則認為,唐案判決有些牽強,重點在於,檢舉人留下的手機等資料,可以確認其身分,且沒有造成被冒名者損害,與偽造私文書的構成要件有別,他認為應該要上訴救濟。
唐姓男子去年九月間,質疑內灣車站某商家在店前擺設桌椅及遮陽傘阻礙通行,因此在內灣火車站旅客意見表上,檢舉這間商家是路霸。
唐姓男子未用真名,在檢舉人資料上用化名「陳文志」,並寫上假地址,但留下手機和電子郵件信箱,然後把意見表投入旅客意見箱內。
被檢舉的店家姓負責人表示,台鐵竹東站前往調查時,表示曾依檢舉函上的名字、地址查證,查無此人,後來站方以電子郵件和對方聯絡,對方坦承是受內灣商圈所託而檢舉,唐冒用他人名義檢舉,涉及偽造文書。
法官認為,偽造文書罪主要目的在保護文書的公共信用,如果偽造文書名字是捏造的、實際上沒這個人,卻足以使人誤認是真正文書,就已觸犯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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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不是要損害他或人公眾之危險嗎?用假名有責任
那果用李先生呢   ?
那很多書籍作者都是用假名   這樣也偽造文書嗎?
不知各位大大意見如何?
   
回覆 沒有靠山 在10/7/2010 10:23:04 PM的回覆:
法官大概是看到"假"字就有氣
下次就說是藝名嘛
回覆 超偶 在10/7/2010 10:31:12 PM的回覆:
那藝人用藝名   小姐用花名
不都有罪?
回覆 我記的 在10/7/2010 10:36:11 PM的回覆:
債權人因找不到借據,而偽造當初債務人立下之借據,雖然假冒債務人名義   但內容真實,不構成偽造文書罪。
那用假名去信箱檢舉,若檢舉內容真實,怎有危害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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