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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保險法第104頁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10/7/2010 10:33:31 PM
發表內容 請問保險法第104頁Q

以下是我的理解,不知何處有誤,請指正:
(一)肯定說
有民法297之適用,亦即此時之通知是對抗要件,非生效要件,故若未通知第三人,有民法310之適用。
(二)否定說
無須通知第三人,因此無民法297之適用,因此也無所謂通知是生效或對抗要件之問題。若因未通知第三人,而發生第三人向債權讓與人以外之人清償債務,亦無民法310之適用。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8/2010 12:45:10 PM的回覆:



回覆 小王 在10/8/2010 3:45:24 PM的回覆:
再請問
採否定說
若因為發生保險代位,該第三人又未獲通知,
而向保險公司以外之人給付賠償金,如此並沒有發生債之清償的效果,豈不對第三人非常不利?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8/2010 3:58:36 PM的回覆:

無所謂利或不利

本來對非債權人清償,就會產生後續的困擾.....

就是誰對誰主張179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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