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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然侮辱罰過失,恐龍嗎?
發表人 好笑  

發表日期

10/8/2010 9:19:02 AM
發表內容 二審法院審理時,廖女表示自己是一時義憤才會留言,而原本這段留言只是要給Jenny一個人看,卻沒按下「悄悄話」按鍵,變成公開訊息,才會造成誤會,她也在網路上公開向Jenny道歉。法官審理之後,審酌被告的地位及情況,維持一審判決,還是判處她拘役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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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說是悄悄話,是不小心沒按到,不是故意不按,這樣也算故意喔.
那是不是不小心撞到人也是故意傷害啊?
回覆 想反 在10/8/2010 9:25:57 AM的回覆:
故意撞傷辯說是過失,要看雙方是否有認識,或當時騎乘交通狀況。不是被告說就過失過失吧。
至於少按一鍵盤,誰知道呢?每個被告當然會說是不小心。誰會相信呢?重點是雙方又有認識。當然會被認為是故意。
回覆 低等動物 在10/8/2010 5:25:49 PM的回覆:
不是自己說過失就是過失。
還是要好好看看判決書裡面寫什麼再判斷判決是不是有偏離經驗法則跟論理法則,不然有八成的人犯罪完都會說我不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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