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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民法第425條第一項及第451條之疑惑?
發表人 小小  

發表日期

10/8/2010 2:29:18 PM
發表內容 甲出租房屋於乙,月租1萬元,約定租期一年;,書面訂約並於契約成立時當場乙繳交3萬元之押租金;於甲,甲即將房屋交付於乙使用。租約未辦公證。租賃關係存續中甲將房屋出售丙,在租期屆滿前二天,完成移轉登記。租期屆滿後,乙並未立即返還租賃物,而仍為房屋之繼續使用。試問何人在何種情形下對乙得依何種法律關係請求返還房屋?
這時對買受人丙而言,有租約法定更新嗎
還是認租約已到期,應本於所有人地位主張民法767條請求乙返還房屋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8/2010 2:57:47 PM的回覆:

你說說你的答案及理由

回覆 小小 在10/8/2010 11:03:56 PM的回覆:
老師
  我是認為買受人丙根本不用受己屆滿之租約拘束,可依民法767條向乙請求返還房屋,因為民法第425條第一項係為對抗要件,若乙未抗辯,則租約期滿就終止租約了。另民法第451條係指出租人不為即時請求租賃物返還,則丙非出租人不用受本條拘束。
再次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8/2010 11:42:22 PM的回覆:

我是認為買受人丙根本不用受己屆滿之租約拘束,可依民法767條向乙請求返還房屋,因為民法第425條第一項係為對抗要件,若乙未抗辯,則租約期滿就終止租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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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民法第425條第一項係為對抗要件,這句話怎麼來的?

但是結論倒是沒錯

1.租約只有1年

2.屆滿前2天移轉所有權仍有425之適用,丙成為出租人

3.租期屆滿,承租人乙未對出租人丙繼續給付租金,根本沒有451之問題

4.丙可主張455或767請求返還



回覆 小小 在10/9/2010 1:48:0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因為看到點心店的解答,看完後感到有點奇怪,才想問問老師。很謝謝老師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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