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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票據法§11第2項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10/9/2010 4:53:42 PM
發表內容 請問票據法§11第2項
通說認為係空白授權票據之依據
老師講解說是在解決發票人對於執票人間之票據債務

我的問題是
有沒有可能就是,該條項除了是執票人可以向發票人主張以外,也可以向發票人以外之前手主張?理由如下:
一、依據該項條文義「票據債務人不得向...」所謂票據債務人,非僅指發票人,故是否包括發票人及發票人以外之前手?
二、如果不做此解釋,將會造成「承認空白受權票據,但執票人僅得向發票人主張票據債權,不得向發票人以外之前手之不合理情形。(因為通說認為票據行為獨立性原則僅於實質要件有欠缺時適用)」。且發票人以外之前手是否將因此無庸負擔票據債務?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9/2010 7:25:27 PM的回覆:

有沒有可能就是,該條項除了是執票人可以向發票人主張以外,也可以向發票人以外之前手主張?
------------------------------------------------------------------------------
除了發票人,誰會爭執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

背書人交付票據前,當然會補足欠缺事項

回覆 小王 在10/9/2010 7:48:25 PM的回覆:
我的問題來自於83年高考法制的題目(在ppt的04-6)
解答上是寫依通說,背書人之背書無效,故是否得因此而免負票據上責任?

謝謝!
回覆 小王 在10/9/2010 7:55:02 PM的回覆:
(補充)
我只是念到這裡覺得很奇怪,
如果通說承認空白授權票據
怎麼會認為所有背書人的背書通通無效?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9/2010 8:01:00 PM的回覆:

發票與背書是不同的票據行為

就是如此

發票人要負責,不代表背書人也要負責。

回覆 學員 在10/9/2010 10:57:27 PM的回覆:
這樣子說好了


從票據行為獨立原則去思考
通說認為形式要件欠缺則票據無效
因此,背書人不負票據責任


而少數學者認為,票據法11條第2項是形式要件欠缺也有票據獨立原則適用之明文依據,所以,背書人仍負票據責任


請問李老師我這樣理解正確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0/9/2010 11:08:57 PM的回覆: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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