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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請進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10/12/2010 11:41:31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我想請問一下民法第1148-1條和民法第1173條的問題。
(一)假設甲有A、B兩子,甲生前兩年內贈與A子600萬,而甲死後留下200萬。
上例是不是代表A所得遺產即為600萬,B則為200萬,而B不得對A再請求200萬(依民法第1148-1條)

因為民法第1148-1條用語上是「該財產視為所得遺產」,是不是代表受贈與的財產就視為所得之遺產,加入計算分配後縱不足其受贈與的財產總額,仍可繼承受贈與的財產總額。

而如果上例改成甲有A、B兩子,甲生前兩年內贈與A子600萬,而甲死後留下1000萬。是不是代表A除了贈與的600萬外再拿200萬,共800萬,然後B也拿800萬?

那如果是民1173條的情形:
(二)假設甲有A、B兩子,甲因A子營業贈與600萬,而甲死後留下200萬。
上例是不是代表A所得遺產為400萬,B則為400萬,所以B可和A請求200萬(依民法第1173條)
因為民1173條有明文規定是需將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之所有財產

可以請老師您幫忙看一下我的想法是不是正確?
謝謝您!!!



回覆
李俊德 在10/13/2010 12:23:34 AM的回覆:

(一)假設甲有A、B兩子,甲生前兩年內贈與A子600萬,而甲死後留下200萬。
上例是不是代表A所得遺產即為600萬,B則為200萬,而B不得對A再請求200萬(依民法第1148-1條)
-------------------------------------------------------------------------------
這邊沒有1148-1的適用

要看贈與的原因討論1173


回覆
李俊德 在10/13/2010 12:25:37 AM的回覆:

(二)假設甲有A、B兩子,甲因A子營業贈與600萬,而甲死後留下200萬。
上例是不是代表A所得遺產為400萬,B則為400萬,所以B可和A請求200萬(依民法第1173條)
--------------------------------------------------------------------------------


A子不得再分配,B得200萬

回覆 學生 在10/13/2010 10:10:24 AM的回覆:
首先,,謝謝老師您的費心回答,能否在請老師幫忙確認一下:

(一)假設甲有A、B兩子,甲生前兩年內贈與A子600萬,而甲死後留下200萬。
-------------------------------------------------------------------------------
老師說這邊沒有1148-1的適用,而要看贈與的原因討論1173

那如果贈與原因「非」1173所列舉的原因。
是否依此例A所得遺產即為600萬,B則為200萬(依1148-1)?

謝謝老師的回答!
回覆
李俊德 在10/13/2010 12:54:32 PM的回覆:

這裡沒有1148-1的適用

A、B各得100萬

回覆 蘭陵笑笑生 在10/13/2010 3:18:36 PM的回覆:
民法第1148條之1與應繼遺產之計算無涉,
按債務人之總財產係全體債權人債權之一般擔保,
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為避免被繼承人於生前將遺產贈與繼承人,以減少繼承開始時之繼承人所得遺產,致影響被繼承人債權人之權益,故新增第1148條之1以為因應。
回覆 學生 在10/13/2010 4:52:07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以及樓上笑笑生的回覆

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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