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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刑法問題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10/13/2010 8:18:04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刑法中的"個人解除事由"及"個人排除事由"有何不同?
回覆 在10/13/2010 8:29:28 PM的回覆:
這個書上沒講嗎...
回覆 應該是指 在10/13/2010 9:10:05 PM的回覆:
個人阻卻刑罰事由與個人解除刑罰事由吧!
回覆 看不下去 在10/13/2010 9:38:52 PM的回覆:
真搞不懂有些學者,創一堆文不及義的名詞,不知有什麼用

這樣比較有小問嗎?

討厭死了
回覆
李俊德 在10/13/2010 9:46:59 PM的回覆:

1.個人之阻卻刑罰事由:   

係指行為人於行為當時就已經存在排除刑罰事由。例如:立法委員於立法院會質詢時,縱使詆毀官員名譽,由於具有免責權、懷胎婦女「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自行或聽從他人墮胎者、為了特定近親而犯藏匿人犯或湮滅證據者等。   

2.個人之解除刑罰事由:   

係指行為人於行為後才發生的個人情況,而在行為後回溯地解除本來已存在的可罰性。例如: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因己意而中止之中止犯、違背職務賄賂罪而自首者等。   

回覆 可是 在10/14/2010 12:33:26 AM的回覆:
好像有學者不區分,例如印象中的蔡墩銘教授,好像就不區分阻卻罪則事由與免除罪則事由。
回覆 蔡耶魯 在10/14/2010 12:41:02 AM的回覆:
林鈺雄刑訴在引註中有特別寫出來!!
回覆 阻卻刑罰與解除刑罰 在10/15/2010 1:18:37 AM的回覆:
以結果論,是一樣的結果,就是刑罰沒了!也就是說被告不用被施以刑罰了,那............有沒有罪?(罪與刑不一樣吧?還是如同緩刑一樣,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所謂刑之宣告失其效力是指罪刑均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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