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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偽造vs行使行為
發表人 @@@  

發表日期

10/16/2010 2:07:31 PM
發表內容 我覺得「行使」的危害程度比「偽造」大,比如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雖然是意圖行使而偽造,但要是偽造完了沒拿去使用,就不會妨礙經濟秩序和交易安全了啊!為何「偽造」似乎比「行使」嚴重呢??希望有人可以指點迷津,謝謝解惑!!

***************************************
教科書:偽造行為與行使行為,係屬行為單數,屬於法律單數的補充關係,只要適用主要構成要件的本罪處斷,即為已足,屬於補充條款的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即被排斥而不適用

判例:偽造行為屬高度行為,行使行為係低度行為,故依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斷



回覆 有此一說 在10/16/2010 3:54:29 PM的回覆:
行使並未再繼續破壞之前偽造後之公金融公共法益,加上法條上安排偽造的法定刑比較高,
無論是否為一行為或二複數行為,前者依法條競合   後者依不罰後行為      來論處      都是依偽造最處斷即可。
      
回覆 感謝樓上說明 在10/17/2010 3:25:59 PM的回覆:
請問為何偽造私文書和行使偽造私文書法定刑相同,行使卻是高度行為,偽造卻是低度行為呢????
回覆 有此一說 在10/17/2010 10:32:58 PM的回覆:
我自己認為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貨幣   都有意圖供行使之用   此時立法者認為應該處罰重一點,而後來果真行使,當然是理所當然   人之常情,所以刑輕一點   。
但在偽造文書罪中,就不一樣的規定了,他在偽造時,沒有意圖這要素      ,所以,行使之刑度雖然與偽造相同,但它是距離破壞法益最接近之行為,實務就此認為是高度行為或重度行為。   
請參考
回覆 拍手 在10/17/2010 10:50:25 PM的回覆:
樓上說的很有道理,謝謝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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