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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873-2第3項怎麼用
發表人 HENRY  

發表日期

10/25/2010 9:33:50 PM
發表內容 請問李老師:
我不知道該條項重不重要.但是真的看不懂覺得很不舒服.懇請老師賜教.看了修法理由一樣不知所云.
我想問的是比如拍定人拍定該抵押標的物後.不就是想要一個沒有物上負擔的不動產.為什麼該拍定人還要聲明願清償債務.重點還是不適用同條前2項.那不就是希望為受清償完畢他抵押權人得再實行抵押權.對該拍定人有啥好處???
明明知道我一定大誤會.但就是看不懂.麻煩老師解答.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25/2010 9:43:06 PM的回覆:

我想問的是比如拍定人拍定該抵押標的物後.不就是想要一個沒有物上負擔的不動產.為什麼該拍定人還要聲明願清償債務.重點還是不適用同條前2項.那不就是希望為受清償完畢他抵押權人得再實行抵押權.對該拍定人有啥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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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2第3項效果就是,抵押權繼續存在

對拍定人而言,他可以不用拿那麼多錢出來

對抵押權人而言,他可以繼續賺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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