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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請問債總批批踢下冊P41
發表人 五彩的怒氣  

發表日期

10/27/2010 5:21:13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在債總下冊P41
講危險負擔的這裡

課程內容是甲跟乙丙就同一屋分別訂立買賣契約(即一屋二賣)
先將房屋交付給乙
然後卻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丙
嗣後因天災 該屋滅失
(之前有同學問過類似問題      但似乎跟我想問的點不一樣)

所提問題者為鄭玉波師
然邱聰智師認為此處根本不涉及危險負擔
蓋於甲將該屋所有權移轉於丙時
甲對乙即構成債務不履行

然學生有問題的是
老師再P41右上角第一圖
甲對丙的責任
卻與甲對乙相同都是226或256.259

學生認為這裡甲對丙的責任應該已經危險負擔移轉了
因為甲對丙本來應該仍屬給付可能(可以依指示交付為之)
然未指示交付前因天災滅失 則屬不可歸責於甲丙雙方
應該有討論373的空間
該張圖則未見到373

該張圖表是否正確?
感謝老師
也感謝老師的課程(如果我自己念大概在念10年也唸不通)
回覆
李俊德 在10/27/2010 6:15:12 PM的回覆:

學生認為這裡甲對丙的責任應該已經危險負擔移轉了
因為甲對丙本來應該仍屬給付可能(可以依指示交付為之)
-----------------------------------------------------------------------------
同學,不是標的物在第三人處,就可以為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要

1.對第三人有返還請求權

2.受讓人同意此交付方式

在此符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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