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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無因管理之疑問
發表人 新同學  

發表日期

10/30/2010 3:49:23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我想請問:
債總2010年版第117頁下方關於「緊急管理之適用範圍」,
講義上寫「...於適法及不適法無因管理人,均有適用餘地」。
學生的疑問是:
民法第175條緊急管理是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財產上之急迫危險所為之管理,
因此甚難想像管理人為本人免除生命、身體、財產上急迫危險而為管理,
但最後會構成「不適法無因管理」之情形。
例如:甲為自殺而跳水中,於載浮載沉之際,仍高呼「不要救我」。此時甲之自殺意思因違反公序良俗,即使乙違反甲之意思而跳水搶救,仍應構成「適法無因管理」,而非「不適法無因管理」。
因此,第175條最後會構成「不適法無因管理」的例子,
好像很難想像,
可否請老師指教,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0/30/2010 4:30:20 PM的回覆:

甲有一家傳古宅年久失修,若欲整修將耗資甚鉅,適逢該區域都市重劃,附近地價暴漲,眾多建商紛紛上門欲以高價購買該古宅基地。甲意欲出脫此古宅以換取鉅額金錢,孰知行政機關竟欲指定甲之古宅為「古蹟」〈詳見文化資產保存法〉。甲見情事不妙竟自行縱火欲燒毀其家傳古宅。見義勇為之乙乃急忙撲救.............


回覆 新同學 在10/30/2010 4:56:54 PM的回覆:
老師:
可是依照文字講義第108頁無因管理之分類體系表、民法第174條第2項、第176條第2項規定,
管理人管理事務雖然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但本人意思違反公序良俗時,
仍應構成「適法無因管理」。
老師所舉的例子,
係房屋所有權人要燒燬自己的房屋,
該意思應該可算是違反公序良俗,
因此即使乙違反某甲的意思而為火勢之撲救,
此案例亦宜認為構成「適法無因管理」,
而非「不適法無因管理」。
以上是學生的思考過程,
不知何處有誤,
煩請老師提點,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0/30/2010 5:24:17 PM的回覆:

你要將公序良俗極限擴大化,那我只能說案例很難舉而不是不存在。

你要想我舉那個例子:

雖然我說是自行放火,但是實際的情況甲一定有所安排,並諉為不知情,所以案發現場外觀看起來可能是過失,可能是天災。甲在火災現場對消防隊表示:沒有值錢的財物在裡面,沒有人在裡面,老房子不值錢,燒了就算了,剛好還可以改建.......打火兄弟的安全要緊,大家的安全要緊........








回覆 新同學 在10/30/2010 6:48:49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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