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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收到刑事庭傳票,不太想去耶?
發表人 徐子平  

發表日期

11/5/2010 12:18:04 AM
發表內容
我數月前在露天拍賣買手機被騙了2000元,警方循線逮捕陳ˋ賴兩名嫌犯,被害人共十餘人,陳姓嫌犯住高雄,判決書上稱他是主謀,已服刑4個月現已假釋出獄。

賴姓嫌犯自稱是在報紙上找工作,面試遭陳姓嫌犯欺騙,才將自己的郵局存摺帳戶提供給陳姓主謀當人頭帳戶。

陳姓嫌犯在高雄地院開庭時,高院只有寄證人傳票給我,傳票上有註記可去可不去,但今天收到台中地院的調解程序傳票時,卻要求被害人務必到場,不到場要被拘提,且科罰30000。

請問何謂調解?是必要程序嗎?與和解有何不同?

個人覺得我被詐騙金額不高,且我不想直接面對嫌犯,有危險之顧慮(我自批這個月有血光之災),我是真的不想去耶!?怎辦?


回覆
李俊德 在11/5/2010 1:07:08 AM的回覆:

你說的狀況我不太清楚

你把傳票掃瞄後,寄到電子信箱中我再幫你研判。

回覆 徐子平 在11/5/2010 1:17:00 AM的回覆:
可是...

傳票上甚麼都沒寫,只有備註欄上記載調解及到庭時間。

感謝老師回答!
回覆 123 在11/5/2010 1:58:08 AM的回覆:
年輕法官嗎?
回覆 小王 在11/5/2010 2:02:39 AM的回覆:
開版者不是說過

<我姊姊妹妹是法官
我哥是立委>


回覆 Qoo 在11/5/2010 8:27:55 AM的回覆:
『你說的狀況我不太清楚

         你把傳票掃瞄後,寄到電子信箱中我再幫你研判。』
===============================================
你要問老師,老師也願意幫你看看,只不過要多一點的資訊才能幫你判斷,你提供這些有這麼難嗎?況且你說的也不對∼,哪有人服刑4個月假釋的道理?
回覆 易小川 在11/5/2010 8:33:01 AM的回覆:
我也覺得怪,服刑4個月,累進處遇不可能到一級,如何申請假釋?
回覆 易小川 在11/5/2010 8:44:51 AM的回覆:
按累進處遇條例第20條1項規定,各項責任分數每月是4x3=12分,而第19條的第一級分數是36分,除非他每月都樣樣滿分,才能依第75條由獄方報法務部核准假釋.況且報請假釋非必第一次就過,我以前就不會一次就核准假釋,而第一次沒過就又要等三個月,所以,4個月可以假釋,有些奇怪,除非是法務部的作法不同!
回覆 徐子平 在11/5/2010 10:27:01 AM的回覆:
1.應該是年輕女法官
2.六個月前報案,過了一個月陸續收到高雄與台中地檢署的公文,沒多久就收到判決書,最近又收到高雄地院的公文說已經假釋出獄
3.刑事庭傳票就只有調解二字,什麼都沒有了!嗯?是還有要求出庭不然會罰錢拘提的注意事項目,就這樣而已
4.真的不想與嫌犯面對面調解,若是你願意嗎?
5.我親友還不知道我被詐騙集團騙,很丟臉滴!
6.可以對嫌犯卡油嗎?他騙我兩千,可以要求他賠一萬,否則本人不願意調解?
回覆 挖細小呆 在11/5/2010 11:08:30 AM的回覆:
你好奇怪喔
明明想要加害人付出代價(想要人家賠更多)
又不想出庭打訴訟

你覺得賠償金會無緣無故就判給你
然後寄到你家嗎@@"!?

再者~若是你以證人身分出庭
也能盡量要求不要跟被告見面吧
法院一般應該都能尊重被害人的意見
他們傳你去應該是要問你被害經過
不可能叫你指認加害人啦(電話詐騙情況)

有你的證詞~
這樣判決書會好寫很多~這就是最重要的目的

回覆 挖細小呆 在11/5/2010 11:16:30 AM的回覆:
補充一下

刑事一般不太會有調解這個程序
除非除非
法官想要給某人緩刑
才會讓加害人與被害人間試行調解
若調解成立~可能會影響刑度的多寡
但這也不是法律規定的事項
只是一個量刑的參考而已
照理說應沒有拘提的問題(何況你是證人)

我在猜啦~應該是被告在開庭的時候
向法官表明願賠償被害人所有損害
請法官能讓你們試行調解~以換取較輕刑度或緩刑(當然這是潛在理由)
所以法官才會批示要傳你去的

建議你打電話去承辦股書記官問問看
或許可以得到最明確的答案
回覆
李俊德 在11/5/2010 2:15:58 PM的回覆:

不想去,就寫個請假狀簡單闡述個不克前往的理由就行了



回覆 Qoo 在11/5/2010 2:30:18 PM的回覆:
『易小川』∼
翻一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1款...
回覆 易小川 在11/5/2010 2:46:51 PM的回覆:
我當然知道刑77條第1項二分之一,

因為曾遇過某立委幫刑之執行未逾二分之一的受刑人關說並在委員會質詢的,

但符合刑77條1項只是法定假釋要件,仍須累進處遇達一級,或二級已適於社會生活二種情形之一,

還有,請您加個「請」字好嗎?

是想怎樣?叫什麼你翻一下刑法第幾條的.講話有需要這麼衝嗎?

還是小弟有得罪過您嗎?還望提醒.....啊!
回覆 Qoo 在11/5/2010 5:21:20 PM的回覆:
易小川大哥:
請問假釋如果不符合刑法第77條第2項第1款的法定要件,還要討論累進處遇的問題嗎?依據大哥您前面的說法,您似乎在監所任職過,您在監所負責假釋業務的時候,如果受刑人執行期間未達6個月,累進處遇到底幾級很重要嗎?還有一點就是∼是刑法第77條第2項第1款,不是大哥您說的『我當然知道刑77條第1項二分之一』。希望以上並不『衝』的發言能讓大哥您息怒∼   
回覆 易小川 在11/5/2010 5:25:01 PM的回覆:
抱歉!是在下誤會了,老眼昏花看錯了!

您提的法條有道理,執行未滿六月本不適用假釋規定,

我再度向您致歉,希望您能見諒!
回覆 Qoo 在11/5/2010 8:23:37 PM的回覆:
樓上大哥您的度量不小∼
有冒犯亦請包涵。
回覆 小黃 在11/5/2010 11:29:26 PM的回覆:
刑訴規定

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而非具出庭之權利

法律白紙黑字
回覆 徐子平 在11/6/2010 3:17:07 PM的回覆:
不想去,就寫個請假狀簡單闡述個不克前往的理由就行了
----------------------------------------------------------------------

嘿~

哈~

詳看注意事項也看到了這條,有合法的理由是可以請假的!

感謝老師阿~

真是薑還是老的辣!

幾個字就解決了我的煩惱

星期一趕緊請假去!

李老師讚啦!





回覆 官司贏ㄉ漂亮 在11/6/2010 3:20:28 PM的回覆:
李老師讚啦!
+1


老師雖隔空開藥方
但服一貼就見效
回覆 甘阿咧 在11/6/2010 4:02:56 PM的回覆:
不知道在高興啥
我家隔壁阿伯      也沒上過法院,都知道   有情不能去   要我代寫狀子向法官請假。
再者,如果他繼續傳你去呢?
回覆 慧慈 在11/6/2010 4:34:09 PM的回覆:
給人家高興一下有什麼關係,沒那麼嚴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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