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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金控老闆可否透過民事對阿扁索回鉅額資金??
發表人 qqqq  

發表日期

11/7/2010 11:34:15 AM
發表內容 如果依據周占春領軍合議庭的判決,阿扁沒有犯罪的刑事問題,那些鉅款還有瑞士帳戶藏的錢,自然不是犯罪所得之物也不能沒收,但金控業者總不甘心白給錢吧!可以透過民事程序追回嗎???

(1)不會以這種違反公序良俗且可能使自己陷入違法窘境的東西成立契約關係,

(2)受領人阿扁,依據周占春的講法沒有權利喬金控事宜,還跟金控業者索取巨額金錢,以意思表示錯誤撤銷,已經經過一年也來不及了

(3)老闆們孝敬銀子的目的是要拜託阿扁喬事情,不管阿扁到底有沒有權利喬,起碼也不是未受委任,不構成無因管理

(4)這些錢既然進了阿扁帳戶,當然是有物權讓與合意且經交付,但我覺得阿扁欠缺占有本權,應該可以主張767或962

(5)再來總可以構成占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或所有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吧??問題是180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但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不在此限。受領者阿扁,若本意就知道自己沒有權限卻佯稱可以搞定而索賄(就算不知自己沒權限,也該知道總統不可以有這種行為),根本是施詐,具有不法性,但金控老闆當然也知道這是賄賂,所以不法的原因存在於雙方,阿扁可以不必返還

(6)阿扁不該要錢卻要錢,應具有故意或過失,應可構成184第一項前段後後段

(Ps)可以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嗎??雙方為虛偽贈與,掩飾喬金控經營權的對價關係??如果可以,這虛偽贈與和交付金錢的債權及物權行為都是無效,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阿扁你快還錢啦!

回覆 本欄不可空白 在11/7/2010 11:44:10 AM的回覆:
周法官這樣解釋法律,忽略了阿扁對金控老闆及部會首長的影響力。那還是回到同樣問題,是否為阿扁總統職務權限?
試例:連先生雖已卸任,但以其遊走兩岸,富甲一方,政壇打滾多年,自然與金控老闆及部會首長有一定熟悉,果真有人拿錢給連先生,拜託他在金控合併時上下其手,達到請託人的目的,撇開他已經卸任,可能無公務員法律是用問題,我想相對人應該也是看在連先生的經歷對一干人等的影響力(搞不好影響力比阿扁還大),才有可能會去送錢,至於是不是現任總統可能還是其次。
回覆 總統沒有影響力 在11/7/2010 11:58:53 AM的回覆:
好奇怪,我始終覺得他要ㄠ阿扁這樣不構成貪汙就算了,但是有詐欺罪,且依刑法134加重的問題吧!怎麼會無罪,總可以變更起訴法條吧!起碼他拿那些錢,要沒收,哪有這種道理,還讓他保有那些錢的,不過若刑事拿他沒辦法,民事也沒轍嗎??平白無故濫用權勢,假借權力索取巨額財富,不但無罪還可以保有財富,把一般正常作事的公務員當白痴就是了,反正只要不是對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再怎麼用力圖利都OK就是了



回覆 媽媽是魔鬼我要變壞 在11/7/2010 12:09:07 PM的回覆:
影響力說顯然忽略了阿扁是二次金改推動者,甚至可以說是主事者。
回覆 PP 在11/7/2010 12:21:43 PM的回覆:
也許是剛考完大家又嫌著無聊   請問版主   想想你是否透過補習N年+K書N遍對考選部說你已夠格考上司法官或律師國考
好嗎?
回覆 金控老闆 在11/7/2010 12:24:35 PM的回覆:
大家還記得陳哲男案嗎!那各審判長的意思也是喬那些不是陳哲男的職權,所以他只會構成詐欺,阿扁和阿珍明明沒有權限,卻佯稱可以搞定,好歹也有詐欺問題吧!好吧!以後所有的公務員不知道是不是都可以比照辦理?
回覆 權能區分 在11/7/2010 12:34:30 PM的回覆:
大家還記得三民主義的權能區分理論嗎?人民有權,政府有能。
對照二次金改弊案,周法官大概是認為:阿扁有能無權。
回覆 摧毀司法威信 在11/7/2010 1:19:23 PM的回覆:
法官,自居為"神"者

斷案如神,神經亂判

全世界都耐他無何

萬年法官,官照當.錢照領

退休,還要用高薪養他一輩子

難怪,現在的司法威信都被摧毀殆盡

試想

當人民看到如此恣意作為的法官

誰還會相信法院的判決ㄋ

當對造一方,提出再多的有力證據與事實資料

法官硬是不採,誰又能奈他幾何

現在對於法官,誰又還會有幾許敬重之意


回覆 + + 在11/7/2010 1:26:13 PM的回覆:
依憲法規定,行政院長是總統任命的

行政院長和行政院各部會首長,總統是可以透過這樣的權力去換掉的

行政院長和各部會首長,敢不聽總統的話嗎??


回覆 媽媽是魔鬼,我要變壞 在11/7/2010 1:58:10 PM的回覆:
對於周法官的判決,我們或許可以如此描述這樣的現象:
1.二次金改是阿扁推動的,甚至可以說是主導者
2.但就官股銀行併入民營銀行部分,即使阿扁說了算,即使二次金改是阿扁推動的,甚至可以說是主導者,阿扁仍是無職權,因為憲法規定的是列舉非概括。
3.就算我國中央政府體制在修憲後是雙首長制或貌似半總統制的總統制或總統制,因為憲法規定的總統職權是列舉非概括,所以二次金改阿扁無職權。

反正只要緊握列舉非概括阿扁無職權就無罪定了!

回覆 qqqq 在11/7/2010 2:04:12 PM的回覆:
PP你這個人真的好奇怪,請教一下不行嗎?我只是好奇若最後這樣的判決三審定讞,這些鉅額資金難道得平白無故石沉大海嗎?金控老闆送錢固然目的不法,但例如報載,辜仲諒庭訊表示扁嫂跟他要錢,他是不樂之捐,怕被找麻煩而奉上,撇開有無其他對價,現在他不當總統了,當初不爽被ㄠ,不能想辦法拿回來嗎?

就算我的問題很蠢好了,誰不是從無到有慢慢建立正確的法律觀念的?一定要考律師司法官才能來此問問題嗎??我是有CPA的MBA,年薪不低於司法官,對法律有興趣而上學分班,目前剛上完民法和刑法,這樣不行嗎?!就算我要K書N年才能達到考上律師司法官的水準,又干卿何事??
回覆 聽you在打噴嚏 在11/7/2010 2:50:22 PM的回覆:
PP   在2010/11/7   下午   12:21:43的回覆:
也許是剛考完大家又嫌著無聊         請問版主         想想你是否透過補習N年+K書N遍對考選部說你已夠格考上司法官或律師國考
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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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是一直就很無聊了
回覆 資金?? 在11/7/2010 3:28:02 PM的回覆:
國家安全機關設置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四項)、立法院解散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五項)、提名權(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七項、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任命權(憲法第五十六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等,為憲法上之行政機關。總統於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所賦予之行政權範圍內,為最高行政首長,負有維護國家安全與國家利益之責任。是總統就其職權範圍內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資訊之公開
回覆 原來阿扁的行為符合憲 在11/7/2010 3:51:19 PM的回覆:

貪汙治罪條例,必須「違背職務之行為」、「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對於職務上之行為」、「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刑法131必須「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

周大法官認為憲法只有列舉阿扁能幹嘛,偏偏阿扁幹的都是不合於以上者,所以無罪,好像很堅守罪刑法定,但這是法律的價值嗎?立法者的意思是只要不是利用了職務的機會,就可以貪汙嗎?這難道不是法律漏洞嗎?憲法上的租稅法定,都不能規避實質課稅的檢驗(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何況對於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情況,刑法要處罰的不是「行為」嗎?阿扁「實際」就是有利用的地位藉勢勒索,跟他「形式」上有無權利這麼作,有何關係?

剛好在董保成老師的憲法新論看到下面這段話,沒想到阿扁的作為可以符合周大法官的憲法價值觀

*******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官之裁判行為,並非僅在於認識與表現出立法者的決定。法官任務在進一步要求將在成文法中未完全表現出來,但卻合於憲法秩序規定的價值觀,透過法官的價值認識行為,在法院判決中具體實現。法官應避免任意作決定,法官的判決應有理性的論證,當成文法之規定不能合理解決法律問題時,此時法官應依理智及社會的一般正義價值彌補法律的漏洞。


回覆 CCC 在11/7/2010 3:54:21 PM的回覆:
透過71和72,不知道可否把錢要回來
回覆 蘋果社論標題下的好 在11/7/2010 9:52:14 PM的回覆:
權力關係就是對價關係

狒狒,不然辜大少,馬大少,梁柏薰這些人怎不送錢給我??
回覆 媽媽是魔鬼,我要變壞 在11/7/2010 9:57:08 PM的回覆:
權力關係就是對價關係
-------------
對!但是周占春這個普通法院的法官以大法官之姿解釋了憲法,說:憲法對於總統的職權採列舉非概括(行政院長是概括),總統對於二次金改官股銀行併入民營銀行無職權。

甚麼叫無職權?就是無權啦!

無權哪來權力關係?

下面的要聽話是你們搞錯了!

也就是說:

總統誤無為有
下面的誤無為有
送錢的誤無為有

誤會一場!所以通通無罪。

哈!
回覆 ...... 在11/7/2010 10:06:12 PM的回覆:
權力關係就是對價關係

狒狒,不然辜大少,馬大少,梁柏薰這些人怎不送錢給我??

因為你是考生啊!送你考很久?用不光
回覆 媽媽魔鬼 在11/7/2010 10:09:13 PM的回覆:
他們說誰誰誰(好像是元大的)說甚麼是買心安,會不會太塗脂抹粉阿?
如果花個一兩億甚至五六億就能夠鐵定拿到官股銀行,你花不花?股東同不同意?

不要裝出一副被逼的樣子,即使是對方主動索賄,被索賄者也沒那麼無奈啦!
回覆 zzz 在11/7/2010 10:36:59 PM的回覆:
如果這些金控老闆並非用自己私人的錢奉獻扁家,而是用公司的錢,(老闆要上下其手,亂出帳其實很容易,找各名目塞數字,就可以把錢藏不見了),這筆錢看樣子花下去不見得都有成效,然後又要不回來,對股東有無背信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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