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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請進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11/11/2010 10:21:34 PM
發表內容 不好意思打擾老師了,想請問您兩個問題

(1)假設乙無資力且怠於行使對於丙之債權,故乙之債權人為保全債權依民法242以自己名義代位乙對丙提起價金給付之訴,但其實乙另有一債權人丁。
依上題,若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說,則需全體起訴或應訴,當事人始為適格,但是共同訴訟要件為責問事項,若當事人未為責問致法院未審酌丁為乙之債權人而為判決,若判決確定,此判決是否為無效判決(因當事人不適格)? 
若為無效判決,丁應可再行代位乙對丙起訴?


(2)分割共有物之訴若採非訟事件說,之所以是「類推」民訴56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而不是直接適用民訴56條,是不是因為56條以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為前提,而非訟事件本無訴訟標的之概念?

能否麻請老師協助解答,謝謝您!

回覆
李俊德 在11/11/2010 10:30:38 PM的回覆:

若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說,則需全體起訴或應訴,當事人始為適格,但是共同訴訟要件為責問事項
-----------------------------------------------------------------------------
當事人適格與否為職權調查事項

回覆
李俊德 在11/11/2010 10:35:19 PM的回覆:

分割共有物之訴若採非訟事件說,之所以是「類推」民訴56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而不是直接適用民訴56條,是不是因為56條以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為前提,而非訟事件本無訴訟標的之概念?
--------------------------------------------------------------------------
是的

回覆 學生  在11/11/2010 10:37:08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那如果法院職權調查仍漏為審酌丁也為乙之債權人,那對判決的效力是否有影響?


回覆
李俊德 在11/11/2010 10:42:39 PM的回覆:

若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說,答案是肯定

但是現在通說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回覆 學生 在11/11/2010 10:48:22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所以目前的通說代位訴訟之債權人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囉?
回覆
李俊德 在11/11/2010 10:53:46 PM的回覆:

是的

而且僅限於參與訴訟之債權人始為判決效力所及

未參與訴訟之債權人非判決效力所及

回覆 學生 在11/11/2010 11:09:55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的回答
所以是跟一般情形的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判決確定效力及於未為訴訟之他人不太一樣,這是為什麼呢?

老師很抱歉問那麼多問題,不過真的想知道為什麼這會是個例外

謝謝老師
回覆
李俊德 在11/11/2010 11:33:18 PM的回覆:

所以是跟一般情形的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判決確定效力及於未為訴訟之他人不太一樣,這是為什麼呢?
-------------------------------------------------------------------------------
法理上沒辦法完整說明

可能是為確保不知情債權人的訴訟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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