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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有關卸任總統禮遇條例--
發表人 想請教一下老師~  

發表日期

11/12/2010 8:41:18 AM
發表內容 陳水扁的禮遇被取消

第      4   條            卸任總統、副總統之禮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之:
   一、再任有給公職。
   二、犯內亂、外患罪,經一審判決有罪。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四、移居國外定居。
   卸任總統、副總統犯貪污罪經一審判決有罪者,供應安全護衛二人或三人,不適用第二條第一項、前條第一項禮遇規定;若經判決有罪確定,停止供應安全護衛。
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停止禮遇者,若經判決無罪確定,恢復禮遇並補發停止禮遇期間應有之各項禮遇費用。

是審判中才修的法~      99年9月1日

法理上要怎麼解釋?

不真正溯及既往嗎??

適用罪刑法定嗎??

非法律系學生,請大家多包函~~
回覆 1234 在11/12/2010 10:18:31 AM的回覆:
你都說   99年9月1日修正公佈施行了,陳水扁有罪判決定讞的事實發生在99/11/11,哪有溯及既往的問題???就是直接不符合禮遇的條件了啊!此外,這跟罪刑法定有何關係   ?你可以認為陳水扁
其他的犯罪還未釐清,但是就龍潭此案而言,他已經是有罪判決確定,即不符合可以禮遇的條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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