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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到底甚麼叫做枉法裁判?是不是審判獨立就根本不可能枉法裁判?
發表人 瀆職罪  

發表日期

11/12/2010 9:08:15 PM
發表內容 第   四   章   瀆職罪
第   124   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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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實在的,本條規定至為簡陋,恐怕中華民國出生以來根本沒有法官受到本條的規範。
更何況還有所謂的審判獨立。(神)

回覆 只要有abc說 在11/12/2010 9:10:51 PM的回覆:
隨便說,那麼恐怕根本不可能枉法裁判。
找到一則判例: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1474   號   
要  旨: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所謂枉法之裁判,係指故意不依法律之規定而為裁判,質言之,即指明知法律而故為出入者而言。   
回覆 破天荒 在11/12/2010 9:13:40 PM的回覆:
拿舟佔春開刀吧
回覆 之前周占春 在11/12/2010 9:17:01 PM的回覆:
對於阿扁的羈押,認為重罪不能構成羈押的理由,還要證明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但他曾經以重罪為理由羈押過別人,這算不算是枉法裁定?
回覆 如果 在11/12/2010 9:20:43 PM的回覆:
之前的以重罪為理由的羈押沒有枉法裁定,那麼周占春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理由之一(重罪)另外替阿扁找了還要其他理由(還要逃亡串供滅證之虞)才能羈押(亦即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之一即可,他老兄搬出還要之二三四),算不算枉法裁定?
回覆 aa 在11/12/2010 9:29:53 PM的回覆:
「枉法」之認定:
①主觀枉法裁判理論:以法官個人的法律意見與其所適用的法律不一致時,亦即違背了自已的法律確信時,即實現了「枉法」這個客觀構成要件要素。(主觀說)
②客觀枉法裁判理論:當法官審理案件時,其行為客觀上與法律矛盾,亦即法官之裁判已脫離客觀上法律可主張的範圍。
③混合枉法裁判理論:將客觀枉法裁判理論附加一個主觀上的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其認為不正確適用法律,尚不足以實現構成要件,必須再加上蔑視備「真實與正義的意向」,才足以實現構成要件。
④違背義務理論:法官負有義務,依照被承認的解釋法律方法以及依照法律所允許的價值理念去尋找結果。
至於在適用客觀多義法律的情形,與客觀理論不同之處,客觀理論只問,適用法律結果是否在可主張的範圍之人,而違背義務理論則進一步考慮到法官以何種方式得到結果的問題。
劉幸義老師採取違背義務理論,認為本罪所保護的法益在於法律創造社會生活公平秩序的功能,而這個功能的維護法官負有特別義務,當法官違背了義務去履行職務時,就會實現了枉法裁判罪的客觀構成要件,不論是不正確的適用法律,或是違反訴訟程序來認定事實,例如,法官對當事人或辯護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既未認為不必要而附理由以裁定駁回,又不予以調查(參刑訴§172)。也可能是,在量刑時,以本案無關之因素作為裁量的依據或者是違反量刑的原則(例如,罪責原則)等,均是枉法裁判。
回覆 謝謝喔! 在11/12/2010 9:31:59 PM的回覆:
感謝你的資料提供。
回覆 在11/12/2010 9:36:18 PM的回覆:
混合枉法裁判理論:將客觀枉法裁判理論附加一個主觀上的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其認為不正確適用法律,尚不足以實現構成要件,必須再加上蔑視備「真實與正義的意向」,才足以實現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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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有道理的。
回覆 邱毅告周占春枉法裁判 在11/12/2010 9:39:47 PM的回覆:
二次金改案   邱毅告周占春枉法裁判   【聯合晚報╱記者陳雅芃/台北報導】   2010.11.08   03:04   pm   
   
國民黨立委邱毅(右)、台北市議員候選人李新(左)等多位藍營民代,上午到台北地檢署按鈴控告台北地院審判長周占春。
記者胡經周/攝影   

二次金改案一審宣判,包括扁、珍等21名被告全獲判無罪,社會譁然。上午台北市議會國民黨團動員群眾到北院抗議,並由立委邱毅、台北市議員李新等人代表按鈴控告審判長周占春「枉法裁判」。後來邱毅等人又前往監察院,舉發周占春違法瀆職。

上午前往台北地院抗議的民眾群情激憤,有人燒阿扁的畫像、蛋洗寫著「周X春」的人型立牌,甚至有人做勢要衝進法院,遭到警方攔阻勸離。

邱毅和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李新、勵耿桂芳、戴錫欽、林奕華等人,在台北地院門口高喊「司法已死,周占春下台」、「司法不公,禍延子孫」、「收錢無罪!貪污有理?」等,並點名周占春是恐龍法官,要求他下台、滾蛋。

邱毅表示,周占春的判決書,像是阿扁辯護律師寫的辯護狀,作為一個中華民國的法官,卻甘願做阿扁的走狗,還公然在判決書中進行釋憲,「大談總統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

邱毅怒斥,「這根本是枉法裁   判,我們要求周占春滾蛋,並呼籲司法院自清,否則有這樣的法官,司法院還能讓人民信任嗎?」

邱毅等人秉持「不信公理喚不回」,點名周占春已觸犯刑法124條、125條的瀆職罪,當場在北院按鈴控告他「枉法裁判」,值班的檢方並隨即受理,並馬上召開偵查庭。
   
回覆 女子自焚身亡 在11/12/2010 9:43:45 PM的回覆:
(視頻)法官受贿枉法裁判   致绝望女子自焚身亡
http://news.joy.cn/video/368910.htm
回覆 聽說羅紀雄是首位 在11/12/2010 9:49:16 PM的回覆:
首位枉法裁判法官入獄   民眾肯定      
   時間:2010/9/25   10:56   
撰稿•編輯:張 帆     新聞引據:蘋果日報      

律師羅紀雄擔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時,因為收受毒犯葉隆財新台幣1百萬元,明知葉有罪卻將葉從3年2月改判無罪定讞。最高法院上月底依貪污、枉法裁判等罪判羅11年徒刑、褫奪公權7年確定,羅成為台灣首位因「枉法裁判」被判刑確定的法官,24日移送台北監獄服刑。

  檢調擔心羅紀雄(70歲)逃跑,24日罕見地出動公務車載他到台北地檢署報到。對於昔日地位崇高、判人生死的法官,竟成羞於見人的階下囚,有民眾表示,法網恢恢,當初收賄時就該想到會有這一天。也有民眾指出,這表示法官還沒到官官相護的地步,台灣司法還有救!

  這件法官收賄、枉法裁判案源於1995年,男子葉隆財吸食海洛因被起訴,經板橋地方法院判刑3年2月,上訴高院後,葉隆財透過律師蔡登旺行賄高院承審法官羅紀雄1百萬元,獲判無罪定讞。同年,檢方依貪污、枉法裁判等罪起訴羅紀雄。針對葉隆財毒品案判無罪確定,檢方擬提再審。   

  羅紀雄24日下午進入北監,經管理員仔細檢查後進入舍房。

  律師李傳侯指出,所謂「枉法裁判」就是「明知有罪,故意判無罪,或明知無罪,故意判有罪。」他說,在實務上要構成枉法裁判罪「非常、非常難!一般如果有收賄,大多是用貪污收賄查辦,因為很難證明案件應該這樣判而沒這樣判。」
回覆 這種講法似乎不太對 在11/12/2010 9:53:01 PM的回覆:
律師李傳侯指出,所謂「枉法裁判」就是「明知有罪,故意判無罪,或明知無罪,故意判有罪。」
--------------
這種講法似乎不太對。又不是刑法第第   125   條   :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回覆 羅紀雄的貪污案 在11/12/2010 9:57:04 PM的回覆:
1   99,台上,5312   (30K)   990826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2   95,台上,6422   (5K)   951123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3   94,台上,5167   (10K)   940916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4   93,台上,2237   (5K)   930430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5   92,台上,560   (6K)   920129   貪污   
6   91,台上,4345   (5K)   910802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7   89,台上,4014   (7K)   890713   貪污   
8   87,台上,2427   (8K)   870716   貪污   
9   86,台上,2096   (10K)   860417   貪污   
回覆 羅紀雄的貪污案 在11/12/2010 10:03:00 PM的回覆:
台灣高等法院部分:
1   97,重上更(七),134   (75K)   990114   貪污治罪條例   
2   95,重上更(六),218   (66K)   960829   貪污治罪條例   
3   94,重上更(五),176   (54K)   950509   貪污治罪條例   
4   93,重上更(四),91   (28K)   940506   貪污治罪條例   
5   92,上更(二),121   (40K)   920611   貪污治罪條例等   
6   89,上更(二),740   (63K)   900911   貪污治罪條例   
7   86,上更(一),365   (21K)   890131   貪污治罪條例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部分:
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0七七號
回覆 84年被判有罪 在11/12/2010 10:09:03 PM的回覆:
99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
最高法院真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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