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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稅捐稽徵法有核課期間、徵收期間,簡單的分類方法?
發表人 請問稅法  

發表日期

11/15/2010 8:31:52 AM
發表內容 請問稅捐稽徵法有核課期間5年、徵收期間5年,不曉得簡單的分類方法是什麼?
回覆 @@ 在11/15/2010 11:06:35 PM的回覆:
第   21   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3)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第   22   條      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1)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報日起算。
(2)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3)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4)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第   23   條      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不在此限。(以下略)

核課期間簡單講,就是稅捐單位行使徵稅權的期間,徵收期間,則是稅捐單位行使收稅權的期間,就好像你請求權也是有時效,不可能無限期的行使的意義一樣,舉例來講,99年營利事業所得稅屬21條的(1),應在100/5/31前申報繳納,A公司已經在100/4/30誠實納稅申報,核課期間自100/4/30起算5年,如果國稅局在5年內發現A有逃漏可以開單要A補稅加罰款,如5年內105/4/30都沒發現異樣,105/6/1才抓到有逃漏,也不能在叫A補稅和處罰。A公司99年的營所稅,徵收期間自100/6/1起算5年,假設A公司雖在100/4/30申報,但卻未在100/5/31前乖乖把錢送給國庫(整各納稅義務完成必須「身報」+「繳納」),而國稅局又怠惰始終未催討,假設沒有移送執行的情況,理論上這筆稅捐債權到105/5/31就不能再追訴了,換言之,A公司的納稅義務也解消了。但當然這種情況下A公司就難免「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核課期間當然要往後遞延(7年),在核課期間內都可以叫A公司補稅(連同罰款、還有滯納金、補稅利息),稅單上會有新的繳納期限,徵收期間自然又要從新的繳納期限起算五年了

回覆 開版的同學發自內心的 在11/16/2010 8:55:22 AM的回覆:
謝謝@@詳細的解說,真的很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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