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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客兄是指離婚後交的男友嗎
發表人 傻傻分不清楚  

發表日期

11/15/2010 10:41:05 AM
發表內容

已婚後交的男友--
未婚時交的男友--
離婚後交的男友--


差一字差很大   稱人「客兄」不起訴
   更新日期:2010/11/14   14:55      

差一字差很大,台北一名已離婚的周姓女子,和男友同居七年多,平時擔任社區主委,因為公務和從事資源回收的劉姓婦人有嫌隙,婦人暗地叫主委的的男友,不雅稱呼,女主委氣不過憤而提告,但沒料到檢方認為,所謂的客兄是指已婚婦人的情人,不算貶抑所以不起訴。

社區大樓內住戶進進出出,原以為鄰居住在一塊可以互相照料,誰知道現在卻因為環境問題,讓老鄰居對簿公堂。一名已離婚的周姓女子和男友同居七年多,在台北一棟大樓擔任管理委員,因為不滿同社區從事回收的劉姓婦人常把環境弄得髒亂,多次勸導也未見改善,雙方有了嫌隙。   今年七月底劉姓婦人甚至三度向警衛抱怨,戲稱周姓女子的同居男友是「客兄」,周姓女子覺得受辱,憤而提告。檢方調查後,認為客兄是指已婚婦人的情人,並沒有任何貶損他人的意味,如果加個字「討客兄」的話,則是指婦人紅杏出牆,才構成妨害名譽,因此最後不起訴,一字之差卻差之千里,也讓老鄰居撕破臉鬧上法院。

回覆 還是懷疑∼ 在11/15/2010 10:55:35 AM的回覆:
原來「客兄」是名詞∼不帶貶抑的名詞、不是形容詞;「討客兄」是動詞。
回覆 @@ 在11/15/2010 11:32:19 AM的回覆:

未婚時的男友:查埔朋友
已婚還有男友:客兄
離婚後的男友:鬥陣的

回覆 討客兄? 在11/15/2010 1:44:34 PM的回覆:
離婚的女人還能討客兄嗎?
離婚的女人的男朋友說他是客兄不是在說他是該離婚的女人的客兄?不是等於說該離婚的女人在討客兄?

看不出來有甚麼差別。
回覆 123 在11/15/2010 2:33:09 PM的回覆:
反正都是炮友      有差嗎?
回覆 當然有「ㄔㄚ」啊!! 在11/15/2010 2:42:24 PM的回覆:
沒「ㄔㄚ」的話,怎叫砲友????
回覆 123 在11/18/2010 6:51:56 PM的回覆:
這是重點嗎?
回覆 爛判決 在11/19/2010 12:20:08 AM的回覆:
全世界都聽得出婦人在侮辱那個離婚女子
什麼名詞、動詞?
那當初罵人家「許純美」「柯賜海」為什麼有罪??
他又沒說「學許純美」「學柯賜海」
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在名譽權這種受基本權保護的法益反而蕩然無存!
回覆 除了玩弄文字遊戲外 在11/19/2010 12:44:44 AM的回覆:
實務也玩起了文法?
舞文弄法?

回覆 潮流 在11/19/2010 8:36:58 AM的回覆:
所以以後罵人必須"動詞加名詞"
如果只有名詞就不算侮辱囉
回覆 789 在11/19/2010 9:35:10 AM的回覆:
123你說客兄就是炮友

一定是炮友嗎?
回覆 潮流 在11/19/2010 9:39:03 AM的回覆:
炮友算罵人喔
"炮"應該算動詞
回覆 在11/19/2010 9:40:48 AM的回覆:
那說身障的人是"掰咖"、"青暝"也是合法的嗎?
字面上,"掰咖"、"青暝"也就是跛腳、瞎眼的意思阿.
那以後都可以稱那些身障的人"那個掰咖、那個青暝仔"....?
回覆 錯! 在11/19/2010 9:41:34 AM的回覆:
是形容詞。
打砲才是動詞。

回覆 潮流 在11/19/2010 9:45:04 AM的回覆:
說身障的人是"掰咖"、"青暝"也是合法的嗎?
字面上,"掰咖"、"青暝"也就是跛腳、瞎眼的意思阿.
那以後都可以稱那些身障的人"那個掰咖、那個青暝仔"....?
==========================
本案法官也許會贊同您的說法喔
回覆 只是名詞沒有動詞 在11/20/2010 8:13:51 PM的回覆:
特殊判決?!老師PO網罵「肥婆」無罪
   更新日期:2010/11/20   14:18   
   
台北縣一位高中老師,跟保險員發生糾紛,氣的在網站上怒罵對方肥婆、騙子、雜碎。保險員一狀告上法庭,沒想到法官認為,保險員確實肉肉的,是在描寫她的外在,沒有誹謗判決敗訴。

拿出一疊疊訴訟紀錄,吳小姐好生氣,她是知名高中的英文老師,卻氣到在網站上罵人肥婆。因為五年前吳小姐跟知名保險公司買了125萬的保單,後來發現錢拿不回來,氣的上知名理財網站,把保險員照片貼上網,還痛罵她是肥婆、騙子、齷齪的垃圾人,還說要把她的詐騙事蹟印成海報發送一百張,保險員氣的一狀告上法庭。

沒想到法官最後判決結果,跌破大家眼鏡,罵人的吳小姐獲判無罪,法官認為肥婆是形容人的外在長相,不構成罵人要素,雖然吳小姐罵了像是瘋狗、雜碎比較不堪的字眼,法官卻認為這些話都是情緒用語,讓看的人更能融入情境,官司纏訟五年案情大逆轉,吳小姐也拿回他的125萬,算是討回遲來的正義。

回覆 只是描寫外在 在11/20/2010 8:18:39 PM的回覆:
http://www.vot.tw/20091012.htm
回覆 不解 在11/21/2010 12:26:53 PM的回覆:
沒有性行為,這樣算客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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