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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有關票據法的問題
發表人 學員  

發表日期

11/19/2010 2:06:50 PM
發表內容 李老師午安,想請問您有關票據法的幾個問題(第二堂課,文字講義第11頁)

Q1、提示是一種動作,內容可能是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

Q2、支票~"行使付款請求權毋庸先向付款人提示",是因為付款人是金融業者,且反正行使該權後也一定會被退票,所以就根本沒有提示的必要嗎?因為只看134與22,學生不太明白,雖不以提示為要件,但似乎也沒有提及可以不用提示,而如果沒有提示,則133之利息又應從何時起算?

Q3、遵期提示是保全追索權的要件,但支票因為有132所以不用遵期但仍應提示,想請問老師,執票人向支票發票人所為的提示,應如何解釋其究係以付款請求權或以追索權為其權利行使之內涵呢?係純以執票人行使的順序為判斷標準嗎?
因為如果依照前面的命題,支票的執票人可以不用向銀行為付款之提示,係表示可以省略第一次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那實際上執票人外觀上的第一次權利行使,就可能是以追索權為其內涵??

以上諸多問題,懇請老師釋疑



回覆
李俊德 在11/19/2010 4:58:58 PM的回覆:

Q1、提示是一種動作,內容可能是付款請求權或追索權?
------------------------------------------------------------------------------
請求票款給付之請求權行使


回覆
李俊德 在11/19/2010 5:06:47 PM的回覆:

Q2、支票~"行使付款請求權毋庸先向付款人提示"
---------------------------------------------------------------------------
這涉及我國支票使用的怪異狀況「支付工具變成信用工具」

你想想,發票人已經成為銀行拒絕往來戶了,再把「未到期」的支票軋進去,有意義嗎?

當然是直接依據票據債權提起民事訴訟



回覆
李俊德 在11/19/2010 5:11:22 PM的回覆:

Q3、遵期提示是保全追索權的要件,但支票因為有132所以不用遵期但仍應提示,想請問老師,執票人向支票發票人所為的提示,應如何解釋其究係以付款請求權或以追索權為其權利行使之內涵呢?係純以執票人行使的順序為判斷標準嗎?
因為如果依照前面的命題,支票的執票人可以不用向銀行為付款之提示,係表示可以省略第一次的權利行使(付款請求權),那實際上執票人外觀上的第一次權利行使,就可能是以追索權為其內涵??
---------------------------------------------------------------------------
同上

如果沒有「遠期」支票,這個怪異狀況就不會出現

換句話說,支票如果就是依票據法原始設計「代替貨幣支付」的「支付工具」而不是「信用工具」,自然執票人一定是先行提示於銀行,才會有後續的法律行動。




回覆 學員 在11/20/2010 8:41:12 AM的回覆:
了解,謝謝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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