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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身分法
發表人 小戶士  

發表日期

11/26/2010 11:37:23 PM
發表內容 被朋友問...            所以想來問看李老師...

甲男乙女為夫妻,生子丙後離婚,約定親權為父.

丙男16歲時,取得甲男同意後,辦理與丁女之結婚登記.

不久甲男死亡,新任親權人乙女,得否主張丙男未達結婚年齡而撤銷結婚?


=====

擬答(自己亂掰的)

肯定說,989與990條文中之法代,不必為同一人.
甲男同意丙結婚,只消滅990條之撤銷權.
甲男仍有989之撤銷權,得由乙女另為主張.

否定說.
甲男同意丙結婚時,989之撤銷權亦同消滅.
原法代已無之撤銷權,不因新法代上台而復活.




以上問題,若太無營養與水準,還請老師自行刪除.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1/26/2010 11:50:39 PM的回覆:

子女結婚為親權消滅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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