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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一下李老師,民訴2009第2冊p354,既判力的遮斷效的問題。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11/28/2010 7:38:16 PM
發表內容 1、既判力原則上其效力僅及於本案訴訟標的,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明示此旨。是於判決理由中所判斷的攻防方法原則上並非既判力所針對的對象。
2、惟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當事人於此基準時前就已存在且得提出的攻防方法並未提出,則例外的既判力的效力將及於此攻防方法。使其生有既判力的效果。

請問老師就以上學生對此觀念的理解,是否正確。麻煩老師指導一下,謝謝。
回覆 亂答 在11/28/2010 9:26:01 PM的回覆:
是既判力遮斷效
不是既判力的客觀範圍吧??
版大搞錯了吧
還是你想說爭點效?
回覆
李俊德 在11/28/2010 9:49:29 PM的回覆:

則例外的既判力的效力將及於此攻防方法
-----------------------------------------------------------------------
這樣的用語很奇怪

如你標題所言,針對攻防方法,大家的用語是「既判力的遮斷效、失權效、排除效」,遮斷同一訴訟標的下言詞辯論終結前所得主張之攻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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